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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60萬未還夫妻離婚撇關係 法院判決兩人共同承擔

  • 發佈時間:2015-07-29 14:37:50  來源:武漢晚報  作者:萬勤  責任編輯:張明江

  夫妻倆借了60萬元,債務到期沒還,夫妻倆卻離婚了,離婚協議約定家中財産歸女方,債務歸男方。債主催款無果,將夫妻倆告上了法庭。

  2013年10月25日,黃某何某夫妻倆向張某借款60萬元,承諾逾期不還,則由張某處理他們名下的房産,並將房産證抵押于張某手中。

  到了還款日期,張某催款無果,將黃某何某夫妻倆訴至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

  原來,黃某與何某于2011年6月13日登記結婚。借款後,黃某向張某出具借據一張,載明:“本人向張某借款人民幣600000元,借款期限1個月,自2013年10月25日起至2013年11月25日止。保證在借款到期之日全額償還借款,如逾期未還,滯納金每天按借款額的1%收取。”

  然而, 2013年11月4日,黃某、何某在武漢市漢陽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協議離婚,離婚協議中對財産和債務進行分割,黃某分得家中債務,何某分得家中財産。

  黃某在借錢後,張某一直無法找到他,法院開庭後,黃某也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而在庭審時,何某認為,債務在離婚分割財産時,都分給了前夫,她沒有義務償還這筆債務。

  法院在審理後認為:黃某、何某向張某借錢後,雙方因民間借貸形成債權債務關係。黃某、何某未能及時歸還借款,由此釀成本案糾紛,應承擔償還借款本息的法律責任。原告張某要求被告黃某、何某償還借款本金人民幣60萬元的主張,有借據為證,法院予以支援;要求黃某、何某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利息的主張,因原告張某自認雙方約定的利率為銀行同期存款利息,且借款期限至2013年11月25日止,故利息應以人民幣60萬元為基數,從2013年11月26日起按照銀行同期存款利率計算至判決生效之日止,超過部分法院不予支援。

  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判決:被告黃某、何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3日內償還原告張某60萬元及利息。

  此案法官、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熊婧介紹,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對外發生的借款,如果沒有證據證實該筆借款並未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則該借款由夫妻共同清償。同時,即使後來黃某和何某在民政局辦理了協議離婚,離婚協議上對債務的分割屬於夫妻二人的內部約定,對外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張某,故張某的借款應由黃某、何某共同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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