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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賣房主不知情

  • 發佈時間:2015-03-11 09:32:51  來源:中國品質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訊 (謝 婧 姚楊超 記者曾祥素)鄧先生以房屋買賣合同為由,將陳女士與李先生夫婦告上法庭,要求其交付房屋並辦理過戶手續。蹊蹺的是,兩夫婦卻對這一房屋買賣並不知情。近日,北京市昌平區法院經審理後,認定鄧先生存在惡意串通,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陳女士夫婦與董先生夫婦是朋友,平時來往密切。因為拆遷,陳女士夫婦取得北京天通苑一套經濟適用房的購房資格,但當時他們並沒有買房能力。2006年12月,陳女士與董先生簽訂協議,約定房屋登記在陳女士名下,但由董先生出資,董先生全額給付購房款及其他相關費用,董先生享有對此房屋包括使用、轉讓、買賣、出租等一切權利,而陳女士不再享有該房屋的任何權利。後被告陳女士夫婦還曾向趙女士出具了一份公證過的《委託書》,委託趙女士為他們的合法代理人,全權代表他們辦理有關領取房産證、出售、簽訂買賣合同、産權過戶、代收房款等一切相關事宜。

  2008年10月,這套房屋最終登記在陳女士名下,房屋性質為經濟適用房,而該房屋的全部購房款345507元由董先生實際支付。自2008年房屋交付使用後,董先生和趙女士一直居住在房屋內。

  2011年,陳女士和董先生因上述協議發生糾紛訴至法院,法院判決陳女士與董先生之間的協議無效。2012年,陳女士又以物權保護糾紛為由將董先生夫婦訴至法院,法院判決董先生夫婦將房屋騰退給陳女士夫婦。2013年,董先生將陳女士訴至法院,要求確認自己對該房屋享有使用權,法院判決駁回了他的訴訟請求。

  這一次,素未謀面的鄧先生將陳女士夫婦告上法庭,要求其交付該房屋並辦理過戶手續。原來,在2009年1月15日,趙女士作為陳女士夫婦的全權代理人,將該房屋以678000元的價格賣給了鄧先生。

  法庭上,被告陳女士夫婦辯稱,他們與原告素不相識,開庭前也從未見過面,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協議完全不屬實。關於這套房産的問題,自2011年開始,他們與董先生夫婦就有爭議,現已經過法院判決,確認房屋歸陳女士所有,董先生一家判決生效後6個月內搬出,目前該案已經進入執行階段。這三年中,董先生夫妻倆從未提過2009年的這一買賣合同。陳女士夫婦認為,這是原告與董先生夫婦串通虛構的訴訟,目的是想阻礙前面有效判決的執行。

  訴訟過程中,法院追加了董先生夫婦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董先生夫婦稱,2009年,他們已作為代理人將房屋賣給了鄧先生,購房款在董先生夫婦處,且這件事曾跟陳女士説過了,陳女士夫婦還提供了名章。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無效。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原告鄧先生與第三人趙女士是否構成惡意串通。兩對夫婦就房屋發生的爭議已持續3年,但董先生夫婦從未提出出賣房屋的事情,有悖常理。此外,鄧先生主張交納了購房款60萬元,卻未能提供相關憑證。綜合考慮,法院認定原告鄧先生與第三人董先生夫婦之間惡意串通,損害了被告陳女士的利益,雙方簽訂的《經濟適用房買賣協議》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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