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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微信曝“黑店”成被告 商家索賠10萬元

  • 發佈時間:2014-12-31 08:52:48  來源:廣州日報  作者:陳某  責任編輯:孫毅

  公眾號發佈“新聞路頭號黑心店”文章遭商家索賠10萬元

  深圳某報記者陳某在公眾號上發表了題為《新聞路黑心店匯總——謹以此文獻給我親愛的同事們》的文章,對其認為的一些黑店進行了列舉,該文在微信圈內流傳甚廣,其中,深圳市面×公司被評為“新聞路頭號黑店”。深圳市面×公司認為陳某侵犯了其名譽權,將陳某告上法庭。30日下午,該案在福田法院公開開庭審理。

  記者發表親歷“黑店”文章在微信圈流傳

  深圳市面×公司訴稱,6月8日,陳某在微信上註冊了名為“陳某的美食空間”的公眾號。8月27日,其在公眾號上發表了題為《新聞路黑心店匯總——謹以此文獻給我親愛的同事們》的文章,對其認為的一些“黑店”進行了列舉,其中,深圳市面×公司被評為“新聞路頭號黑店”。在文章中,陳某稱自己是“地溝油人肉探測器”,吃了地溝油之後就會反胃、吃藥。其稱,今年以來,深圳市面×公司油明顯開始有問題,而且越來越差,一開始還抱有些幻想,一個月總去一趟,希望胖老闆良心發現,可惜去一趟吃一回藥。該文章一經發表,即引起廣泛關注,短短兩天閱讀量達兩萬多,文章發表次日,深圳《第一現場》欄目製作並播放了長達六分半鐘的專題報道。

  深圳市面×公司告記者侵犯其名譽權

  庭上,深圳市面×公司及代理人表示,該店一直秉承“做良心美食”、“薄利多銷”的經營理念,經多年運營,深受周邊居民和工薪階層喜愛和好評。為樹立和保持餐館的良好聲譽,在選用食材,特別是食用油上,一直兢兢業業,堅持在正規渠道擇優進貨,陳某文章所述內容不屬實。文章中的“黑店”、“希望胖老闆良心發現”等字眼,明顯屬於侮辱性字眼,其無任何事實依據的公開指責,並不屬評論範圍,而是公開的誹謗。陳某的文章,導致公眾對深圳市面×公司油品來源産生懷疑,深圳市面×公司多年苦心經營樹立的良好形象遭到極大破壞,營業收入銳減。對此,深圳市面×公司請求法院,判令陳某向他們賠禮道歉,並在其微信侵權公眾號以及深圳媒體以等幅文字(或廣告)為其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同時,賠償他們經濟損失10萬元、為證實和制止侵權行為花費的調查費650元、律師費5000元,共計105605元。

  陳某稱“黑店”等字眼屬調侃性用語

  陳某辯稱,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糾紛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消費者對生産者、經營者、銷售者的産品品質或服務品質進行批評、評論,不應當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但借機誹謗、詆毀,損害其名譽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名譽權。自己在文章中所使用的“油有問題”等字眼均係評價性用語,而非客觀的陳述性用語,有問題或沒問題是一種主觀的感受,每一個人的標準均不同,自己並無明確説深圳市面×公司使用的是什麼油。自己文章內容基本屬實,無誹謗成分,關於深圳市面×公司法庭上提及的“黑店”等字眼,屬於調侃性用語。深圳市面×公司並未提供證明其損害後果的證據,依據民法通則意見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以書面、口頭等形式詆毀誹謗法人名義,給法人造成損害的,應當認定為損害法人名譽權。即使自己文章真的構成誹謗,也必須是深圳市面×公司有遭受損失,才能認定自己侵犯了深圳市面×公司名譽權。最後,深圳市面×公司在庭審中主張損失賠償依據是維權費用及建立、恢復名譽的費用,這三項都不屬於法律所規定的財産損失。依照我國法律,對於法人的名譽權受到損害不可能賠償其精神損失,法人不存在精神損失。

  福田法院將擇日對案件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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