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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債獲更強流動性

  • 發佈時間:2015-07-15 06:16:53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劉波

  財政部、人民銀行發文將地方政府債券納入中央國庫現金管理和地方國庫現金管理質押品範圍,是允許銀行把自己持有的地方政府債質押給央行以獲得流動性,有利於提高銀行對地方債的認購熱情,促進地方政府債券順利發行

  7月14日,財政部和人民銀行聯合發佈通知,明確將地方政府債券納入中央國庫現金管理和地方國庫現金管理質押品範圍的有關事宜。此舉意味著這一增加地方政府債券流動性的重要措施,有了具體操作規範,有利於促進地方政府債券順利發行,並進一步完善國庫現金管理質押品管理,深化中央和地方國庫現金管理。

  今年是新預演算法實施後地方政府債券新政的第一年。今年5月,財政部、人民銀行、銀監會聯合印發《關於2015年採用定向承銷方式發行地方政府債券有關事宜的通知》,明確2015年省級政府在財政部下達的置換債券限額內採用定向承銷方式發行一定額度地方債,用於置換部分存量債務。

  上述三部門通知同時明確,地方債納入中央國庫現金管理和試點地區地方國庫現金管理的抵(質)押品範圍,符合條件的地方政府債券,按人民銀行規定,可納入部分貨幣政策操作的抵(質)押品範圍,納入商業銀行質押貸款的抵(質)押品範圍,並可按規定開展回購交易。

  “地方政府債券納入國庫現金管理質押品範圍,旨在增加地方政府債券的流動性,提高債券的吸引力。”中國社科院財經戰略研究院財政研究室主任楊志勇説。

  7月14日,財政部和人民銀行聯合發佈的通知,對上述規定進行了細化,從質押品範圍、質押計價和比例、風險控制等方面明確了地方政府債券作為國庫現金管理商業銀行定期存款質押品的操作規範。

  對於質押品範圍,該通知明確,“在國債基礎上,增加地方政府債券作為國庫現金管理商業銀行定期存款質押品。”

  根據有關管理辦法,國庫現金管理商業銀行定期存款,是指將國庫現金存放在商業銀行,商業銀行以國債為質押獲得存款並向財政部支付利息的交易行為。商業銀行定期存款期限一般在1年(含1年)以內。

  以前銀行可以獲得國庫資金的質押品種主要為國債,這次地方政府債和國債一樣,獲得了作為質押品的資格。

  “這也可以理解為商業銀行利用符合條件的質押品獲得流動性的一種方式。這次財政部、人民銀行發文將地方政府債券納入中央國庫現金管理和地方國庫現金管理質押品範圍,是允許銀行把自己持有的地方政府債質押給央行以獲得流動性。”中債資信公用事業部技術負責人宋偉健説。

  此外,根據財政部和人民銀行的通知,參與中央和地方國庫現金管理商業銀行取得國庫定期存款,以記賬式國債或地方政府債券現券作為質押。地方政府債券不受發行主體的限制,可以跨地域質押。

  兩部門同時明確,“中央和地方國庫現金管理商業銀行定期存款質押品按債券面值計價,國債、地方政府債券分別按存款金額的105%、115%質押。”

  按照疏堵結合、“開前門、堵後門、築圍墻”的改革思路,新預演算法建立了地方政府舉債融資的新機制。同時,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于3月、5月分別下達了兩批各1萬億元置換債券額度。

  “可以預見,今年地方債最後發行的總規模會比較大,而目前地方債流動性較差,允許將其納入國庫現金管理質押品範圍後,有利於銀行將其持有的地方政府債券根據自身需要再次獲得一定的流動性。”宋偉健説,銀行可以將地方債佔用的配置資金重新釋放,獲得流動性來進行其他回報較高的資産的配置,這也有利於提高銀行對地方債的認購熱情。

  “考慮到國庫現金管理的目的、原則和操作規則,以及央行貨幣政策的特點,它不意味著中央銀行將因此開展相對應特定額度的流動性的投放,這次地方債納入質押品範圍並不能理解為量化寬鬆。”宋偉健表示。

  此外,兩部門通知還強化了風險控制的要求,明確財政部門會同中國人民銀行加強對國庫現金管理商業銀行定期存款風險管理。財政部會同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根據債券市場變化情況,及時調整國庫現金管理質押品範圍、比例等質押制度,確保存款資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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