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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再發萬億置換債券 緩解地方償債壓力

  • 發佈時間:2015-06-11 05:34:40  來源:今日早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張明江

  財政部再發萬億置換債券緩解地方償債壓力

  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10日對外宣佈再次下達了第二批地方政府債券置換存量債務(置換債券)額度。這是繼今年3月財政部下達第1批10000億元置換債券額度後,中央財政再次出手緩解地方償債壓力。

  地方政府存量債務是指新預演算法實施之前形成的債務。發行地方政府債券置換存量債務是規範地方政府債務管理的既定政策安排。今年正式實施的新預演算法規定,地方政府債務通過發行地方政府債券舉借。為此,2014年9月21日,國務院印發的《關於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明確,納入預算管理的地方政府存量債務可以發行地方政府債券置換。

  財政部有關負責人表示,發行地方政府債券置換存量債務也是穩增長、防風險的重要舉措。當前經濟下行壓力加大、地方財政收入增速持續放緩,發行地方政府債券置換存量債務,有利於保障在建項目融資和資金鏈不斷裂,處理好化解債務與穩增長的關係,還有利於優化債務結構,降低利息負擔,緩解部分地方支出壓力,騰出更多資金用於重點項目建設。

  按照規定,置換債券可以採取公開發行和定向承銷兩種發行方式。採用定向承銷方式發行置換債券,由地方財政部門與銀行等特定債權人按市場化原則協商,進行定向承銷。不採用定向承銷方式發行的置換債券,仍採用招標、公開承銷等方式公開發行。

  財政部表示,目前一些地方在開展第1批置換債券發行工作時,已按要求採取上述發行方式,債券發行總體平穩順利。

  財政部要求,第二批置換債券資金必須用於償還審計確定的截至2013年6月30日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債務中2015年到期的債務本金,地方政府已經安排其他資金償還的,可以用於償還審計確定的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其他債務本金;優先置換高息債務;不得用於償還應由企事業單位等自身收益償還的債務;不得用於付息,不得用於經常性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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