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 男子稱實名舉報無下文告銀監會
劉先生自稱作為擔保人抵押名下房産,協助一家企業辦貸款,結果貸款逾期未還,自己被列入信用記錄黑名單。此後,他發現鄂爾多斯農商行存在違規向這家企業放貸的情況,於是向中國銀監會實名舉報。在未獲得舉報結果的情況下,劉先生要求資訊公開,對方回復不符合資訊公開範疇。於是,劉先生將中國銀監會告上法庭。近日,市一中院判中國銀監會重新答覆。判決生效後,中國銀監會再次做出答覆,仍稱不符合資訊公開範疇。劉先生認為,自己實名舉報後起碼應該知道對方是否受理、如何處理等,就此他表示將再起訴中國銀監會。
□講述
抵押兩套房産替人貸款
劉先生常年在鄂爾多斯做生意。近日,他向記者講述了自己作為擔保人,幫助他人貸款,並因此發現銀行違規放貸的全過程。
據劉先生介紹,2011年11月,他通過生意夥伴賀某,認識了鄂爾多斯當地一家公司的負責人白某。當時,賀某和白某提出,讓劉先生利用自有的兩套商業住房做抵押擔保,為白某的公司做貸款,條件是劉先生可以使用所獲貸款中的300萬元,本息均由劉先生償還。
劉先生説,他與賀某做生意多年,兩人之間的信任度較高,“我和賀某幾年來做了將近千萬元的生意,很多時候都是通過電話就把生意做成了,我很信任他。”此外,他當時同意提供抵押幫助白某公司貸款,還因為在當地通過抵押房産向銀行貸款並非易事,他名下的兩套商用房當時沒有用處,貸出錢來還能靈活使用,“除了我抵押了兩套商用房外,賀某也抵押了兩套房産。我們口頭約定,每人使用貸款中300萬元的額度。”
錢沒還上擔保人“被套”
劉先生説,同意做抵押擔保的第二天,鄂爾多斯農村商業銀行就來人辦理相關協議,遺憾的是雖然和銀行簽署了抵押協議,但並沒有與白某簽署擔保協議。“與銀行簽署完協議,我就後悔了,因為最初説抵押擔保的時候,我不知道是為白某的公司進行擔保,以為是為他個人。”
劉先生表示,2000萬元的貸款很快就批了下來,但白某一方並未拿出300萬元給他使用。經多次索要後,白某給了劉先生50萬元。
劉先生説,據他所知,除他和賀某外,還有另外10人為白某的公司提供擔保,方式是多人之間的“聯貸聯保”。
2012年底,該筆貸款到期後,白某的公司未能如約償還,打算做延期償還貸款,但作為擔保人的劉先生不同意繼續為延期貸款提供擔保。但後來他發現,這筆延期償還貸款的業務在自己沒有簽字的情況下竟然辦了下來。
□舉報
指銀行“借新還舊”違規
2013年,劉先生通過中國人民銀行查詢得知,他所涉及的這筆貸款有2000萬元逾期,罰息已近600萬元,但鄂爾多斯農商行只依據被擔保公司提供的報表,又為該公司放貸2700萬元;在企業不能按時結息時,銀行貸款後的檢查表卻仍顯示正常。
劉先生發現銀行違規放貸後,向內蒙古銀監部門進行投訴。2014年,鄂爾多斯農商行被鄂爾多斯銀監部門行政處罰20萬元。
劉先生稱,自己是個生意人,由於將兩套房産抵押,一直無法回籠資金,導致其資金鏈斷裂,産生巨大損失。
不僅如此,劉先生稱,他還有了不良信用記錄,被列入了信用記錄黑名單。為了查清白某公司的貸款內幕,劉先生託人幫忙查詢鄂爾多斯農商行針對該公司的放貸事宜,結果發現,該公司除了第一次貸款2000萬,第二次貸款2700萬外,還通過讓另外一家企業做抵押擔保貸款2900萬元。
2015年3月,劉先生向中國銀監會進行實名舉報,他認為,鄂爾多斯農村商業銀行為規避監管單位檢查,採取“借新還舊”的應對策略,向白某的公司先後放貸7600萬元。
□訴訟
舉報人告銀監會要結果
在舉報之後的兩個月,劉先生未收到中國銀監會的處理意見和受理資訊。2015年5月6日,劉先生向中國銀監會申請政府資訊公開,要求對方公開自己舉報的處理結果。同年5月25日,中國銀監會對劉先生的申請做出答覆。
中國銀監會表示,劉先生申請公開資訊的內容不屬於政府公開資訊範疇。
對此,劉先生不解,他認為,自己實名舉報後,對方是否會受理以及如何處理,自己應當有知情權,“我覺得銀監會應當給我個説法。”
因對答覆不滿,劉先生將中國銀監會告上了法庭。劉先生起訴稱,銀行涉及幾千萬元的違規放貸,這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相關舉報查處資訊應當予以公開。
對於劉先生的起訴,中國銀監會在庭審中答辯稱,劉先生的起訴已經過了訴訟時效期。
中國銀監會表示,該單位在2015年5月27日通過電子郵箱和郵局寄送兩種方式發送答覆給劉先生,劉先生於同年12月15日方向法院提起訴訟,已經超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起訴期限。
對於劉先生的舉報,中國銀監會在法定期限內作出了答覆,其申請的公開資訊不屬於政府資訊公開範疇,中國銀監會屬於依法作出答覆。
□判決
被告重新處理公開申請
2016年5月11日,北京市一中院對該案作出判決。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根據有關司法解釋,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年。
本案中,中國銀監會作出的被訴答覆中並未告知劉先生起訴的權利和期限。劉先生於2015年5月27日收到該答覆,其于同年12月15日提起訴訟,未超過上述司法解釋規定的起訴期限。
法院認為,根據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行政機關作出的政府資訊公開答覆,應當告知申請人所作答覆的法律規範依據。
本案中,中國銀監會作出的答覆僅載明瞭相關理由,並沒有表明作出答覆內容的法律依據,故應認定中國銀監會作出的被訴答覆適用法律錯誤。
此外,對於劉先生申請公開的舉報內容,能否公開,法院認為,人民法院判決行政機關公開政府資訊的前提條件係公開政府資訊不再需要行政機關的相關調查與裁量。本案中,劉先生申請公開的資訊能否公開,尚需中國銀監會進行調查裁量。故中國銀監會應當針對劉先生的資訊公開申請重新作出處理。
□追蹤
原告不滿答覆稱再起訴
法院判決生效後,中國銀監會於今年6月1日對劉先生所提申請重新作出了答覆。在新的答覆中,中國銀監會所答覆內容比第一次多了一句話。
答覆內容顯示:根據《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第二條規定,政府資訊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職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資訊。劉先生申請公開資訊的內容不屬於政府資訊公開的範疇。
在收到中國銀監會的答覆後,劉先生表示,將再次提起訴訟,要求中國銀監會公開舉報處理結果。
□專家説法
舉報結果是否公開法律尚無具體規定
在本案中,劉先生是實名舉報,作為舉報人,是否應當得到有關部門對於舉報處理的回應?
對此,中國政法大學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長、教授王敬波認為,如果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在相關部門進行保密審查之後,應當給予舉報人以回應。
王敬波表示,舉報行為與申請政府資訊公開實際上是兩種權利。“公民申請政府資訊公開,實際上保障的是公民的知情權,而公民進行舉報,則行使的是監督權。”
王敬波介紹,舉報人提供線索,是公權力機關對違法違紀行為啟動調查的一個途徑或方式。因此,相關政府機關在對舉報內容進行處理後,應當給予舉報人以回應。
王敬波稱,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政府資訊公開的內容非常寬泛,結合本案來説,只要不涉及秘密及相關的保密程式審查之後,相關資訊都應當公開。“但究竟舉報行為的處理結果是否應當被政府公開,法律沒有具體細則規定,因此還有待立法完善。”
(責任編輯:畢曉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