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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只能代銷持牌機構金融産品 禁混淆代銷品與存款

  • 發佈時間:2016-05-16 09:22:37  來源:人民日報  作者:歐陽潔  責任編輯:劉波

  銀監會近日印發《關於規範商業銀行代理銷售業務的通知》,規定商業銀行只能代銷持有金融牌照機構發行的金融産品,由總行對代銷業務實行集中統一管理,並禁止非本行人員在營業網點從事産品宣傳推介、銷售等活動,不得將代銷産品與存款或其自身發行的理財産品混淆銷售。

  近年來,商業銀行代理銷售業務快速發展,但同時也出現了誤導銷售、未經授權代理銷售、私自銷售産品以及與合作機構風險責任不清等問題。《通知》規定,除政府債券和實物貴金屬之外,商業銀行只能代銷由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依法實施監督管理、持有金融牌照的金融機構發行的金融産品。

  《通知》同時規定,商業銀行應由總行對代銷業務實行集中統一管理,對合作機構實行名單制管理,原則上應由總行與合作機構總部簽訂代銷協議,並由總行對代銷産品進行審批。商業銀行應當加強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在銷售過程中明示産品的代銷屬性,充分揭示代銷産品風險,不得採取誇大宣傳、虛假宣傳等方式誤導客戶購買産品,並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實施錄音錄影。商業銀行應依法履行客戶資訊保密義務,督促合作機構及時、準確、完整地披露産品資訊,並會同合作機構建立客戶投訴和應急處理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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