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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嚴控“飛單” 代銷産品範圍須公示

  • 發佈時間:2016-05-14 01:00:05  來源:新京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張明江

  商業銀行代理銷售業務快速發展,但同時也出現了“飛單”、誤導銷售、未經授權代理銷售以及與合作機構風險責任不清等問題。5月13日,銀監會發佈新規,進一步規範商業銀行代理銷售行為。

  只能代銷持有“牌照”産品

  昨日,銀監會發佈了《關於規範商業銀行代理銷售業務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了代銷産品的範圍。

  相關負責人在答記者問時表示,除政府債券和實物貴金屬之外,商業銀行只能代銷由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依法實施監督管理、持有金融牌照的金融機構發行的金融産品。

  “關於商業銀行代銷産品的範圍,銀監會與證監會和保監會已進行了充分溝通。”銀監會稱。

  上述負責人稱,當前,金融牌照具體為銀監會頒發的《金融許可證》、證監會頒發的《經營證券期貨業務許可證》以及保監會頒發的《保險公司法人許可證》和《保險資産管理公司法人許可證》。同時,為給未來市場發展預留空間,《通知》規定“銀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銀行須公示銷售人員和代銷産品範圍

  為了防止員工私售“飛單”,《通知》中還要求商業銀行公示銷售人員和代銷産品的範圍。禁止未經授權或超越授權範圍開展代銷業務,假借所屬機構名義私自推介、銷售未經審批的産品,或在營業區域記憶體放未經審批的非本行産品銷售文件和資料等。

  同時,《通知》中還要求銀行對代銷産品進行風險評級,不得代銷未經合作機構確認合規或未列入合作機構審批名單的機構發行的金融産品。

  針對此前出現的銷售誤導“存單變保單”的情況,銀監會也要求銀行加強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在銷售過程中明示産品的代銷屬性,揭示代銷産品風險,不得採取誇大宣傳、虛假宣傳等方式誤導客戶購買産品,並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實施“雙錄”(錄音錄影)。

  此前,銀監會主席尚福林在今年兩會期間表示,2016年底之前,要求主要的、有條件的商業銀行要全面推開理財産品“雙錄”,“雙錄”可以加強銀行投資産品的全過程管理,更好地治理銷售誤導問題,也有利於提高消費者的風險意識。

  對此,業內人士表示, “雙錄”的目的是為了解決銷售誤導,防止“飛單”糾紛的證據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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