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金融機構和企業可自主跨境融資
- 發佈時間:2016-05-03 06:57: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責任編輯:劉波
中國人民銀行決定,自2016年5月3日起,將本外幣一體化的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試點擴大至全國範圍內的金融機構和企業。今後,央行和外匯局將不再對金融機構和企業實行外債事前審批,而是由金融機構和企業在與其資本或凈資産掛鉤的跨境融資上限內自主開展本外幣跨境融資。
據央行有關負責人介紹,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改變了現行跨境融資逐筆審批、核準額度的前置管理模式,併為每家金融機構和企業設定與其資本或凈資産掛鉤的跨境融資風險加權餘額上限:企業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杠桿率為1,銀行類金融機構的杠桿率為0.8。
據了解,該試點推廣至全國是建立在四大自貿區試點效果良好的基礎上。2016年1月22日,中國人民銀行發佈《中國人民銀行關於擴大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試點的通知》,決定自2016年1月25日起,面向27家金融機構和註冊在上海、天津、廣州、福建四個自貿區的企業擴大本外幣一體化的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試點。試點期間,多家企業和金融機構在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框架下開展跨境融資業務,豐富了市場主體的融資渠道,降低了融資成本,取得了較好效果,積累了可複製可推廣的經驗,擴大試點的條件已經成熟。
央行有關負責人表示,實施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是我國經濟融入全球體系的必然要求。隨著資本項目可兌換進程加快,為防範系統性風險,需要探索管理資本流動的宏觀審慎工具,也是為了適應人民幣加入SDR後面臨的更高要求,把握與宏觀經濟熱度、整體償債能力和國際收支狀況相適應的跨境融資水準,控制杠桿率和貨幣錯配風險,實現本外幣一體化管理。
但是,這並不意味著央行對跨境融資“撒手不管”。央行、外匯局規定,金融機構和企業開展跨境融資業務後需在規定時間內向央行、外匯局事後備案並報送有關數據,對於超上限開展跨境融資的企業和金融機構以及為企業辦理超上限跨境融資結算的金融機構,將根據有關規定處罰。
此外,央行有關負責人指出,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推廣至全國範圍後,央行可根據宏觀調控需要和宏觀審慎評估(MPA)的結果設置並調節相關參數,對金融機構和企業的跨境融資實施逆週期調節,使跨境融資水準與宏觀經濟熱度、整體償債能力和國際收支狀況相適應,控制杠桿率和貨幣錯配風險,有效防範系統性金融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