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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金融機構和企業在上限內自主開展本外幣跨境融資

  • 發佈時間:2016-04-29 20:29:02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記者4月29日從央行獲悉,央行有關負責人就全國實施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有關問題答記者問。對於在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框架下,管理部門採取何種方式對企業和金融機構跨境融資業務進行管理,央行有關負責人表示,對金融機構和企業,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不實行外債事前審批,而是由金融機構和企業在與其資本或凈資産掛鉤的跨境融資上限內,自主開展本外幣跨境融資。

  該負責人表示,金融機構和企業開展跨境融資業務後需在規定時間內向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進行事後備案並報送有關數據,對於超上限開展跨境融資的企業和金融機構以及為企業辦理超上限跨境融資結算的金融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將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該負責人還表示,在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框架下,中國人民銀行可根據宏觀調控需要和宏觀審慎評估(MPA)的結果設置並調節相關參數,對金融機構和企業的跨境融資進行逆週期調節,使跨境融資水準與宏觀經濟熱度、整體償債能力和國際收支狀況相適應,控制杠桿率和貨幣錯配風險,防範系統性金融風險。

  【問答全文】

  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負責人就全國實施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有關問題答記者問

  一、為什麼要實施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

  答:我國經濟融入全球體系,資本項目可兌換進程加快,為防範系統性風險,需要探索管理資本流動的宏觀審慎工具。為了適應人民幣加入SDR後面臨的更高要求,把握與宏觀經濟熱度、整體償債能力和國際收支狀況相適應的跨境融資水準,控制杠桿率和貨幣錯配風險,實現本外幣一體化管理,中國人民銀行決定以上海自貿區本外幣統一管理模式為基礎,建立一套與機構資本實力動態掛鉤、總量調控的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體系。

  2016年1月22日,中國人民銀行發佈《中國人民銀行關於擴大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試點的通知》(銀發﹝2016﹞18號),決定自2016年1月25日起,面向27家金融機構和註冊在上海、天津、廣州、福建四個自貿區的企業擴大本外幣一體化的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試點。試點期間,多家企業和金融機構在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框架下開展跨境融資業務,豐富了市場主體的融資渠道,降低了融資成本,取得了較好效果,積累了可複製可推廣的經驗,擴大試點的條件已經成熟。

  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政策構建了基於微觀主體資本或凈資産的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約束機制,對本外幣跨境融資實行一體化管理,符合國際主流發展趨勢,既能適應微觀主體本外幣資産負債一體化管理的發展方向,也可避免原來本幣、外幣跨境融資分別管理、模式不同造成的額外適應成本。同時,該框架還具有逆週期調節、總量與結構調控並重等特點,規則統一、公開、透明、市場化,有利於拓寬金融機構和企業的融資渠道,在審慎經營理念基礎上提高跨境融資的自主性和境外資金利用效率,改善企業“融資難、融資貴”的狀況。

  二、在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框架下,企業和金融機構的跨境融資規模分別如何確定?

  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改變了現行跨境融資逐筆審批、核準額度的前置管理模式,為每家金融機構和企業設定與其資本或凈資産掛鉤的跨境融資風險加權餘額上限:

  企業的跨境融資風險加權餘額上限=凈資産*跨境融資杠桿率*宏觀審慎調節參數

  銀行類金融機構的跨境融資風險加權餘額上限=一級資本*跨境融資杠桿率*宏觀審慎調節參數

  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跨境融資風險加權餘額上限=資本(實收資本或股本+資本公積)*跨境融資杠桿率*宏觀審慎調節參數

  企業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杠桿率為1,銀行類金融機構的杠桿率為0.8,金融機構和企業所借各項跨境融資經期限、類別和貨幣錯配等轉換因子調節後的跨境融資風險加權餘額不能超過其上限。

  為促進對外貿易及投資和人民幣的國際使用、重點控制微觀主體主動對外過度負債的風險,企業貿易信貸和人民幣貿易融資,金融機構吸收的人民幣存款等被動負債,以及其他部分業務類型均不納入跨境融資風險加權餘額計算。金融機構向客戶提供內保外貸和衍生品交易等服務産生的或有負債,按公允價值規模納入跨境融資風險加權餘額計算。

  三、在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框架下,管理部門採取何種方式對企業和金融機構跨境融資業務進行管理?

  對金融機構和企業,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不實行外債事前審批,而是由金融機構和企業在與其資本或凈資産掛鉤的跨境融資上限內,自主開展本外幣跨境融資。

  金融機構和企業開展跨境融資業務後需在規定時間內向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進行事後備案並報送有關數據,對於超上限開展跨境融資的企業和金融機構以及為企業辦理超上限跨境融資結算的金融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將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在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框架下,中國人民銀行可根據宏觀調控需要和宏觀審慎評估(MPA)的結果設置並調節相關參數,對金融機構和企業的跨境融資進行逆週期調節,使跨境融資水準與宏觀經濟熱度、整體償債能力和國際收支狀況相適應,控制杠桿率和貨幣錯配風險,防範系統性金融風險。

  四、如何與已有跨境融資管理政策進行銜接?

  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推廣至全國範圍後,對企業和金融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不實行外債事前審批,企業改為事前簽約備案,金融機構改為事後備案,原有管理模式下的跨境融資未到期餘額納入本通知管理。自正式實施之日起,為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實行的本外幣境外融資等區域性跨境融資創新試點設置1年過渡期,1年過渡期後統一按本通知模式管理。

  企業中的外商投資企業、外資金融機構可在現行跨境融資管理模式和本通知模式下任選一種模式適用,並向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備案。一經選定,原則上不再更改。如確有合理理由需要更改的,須向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提出申請。外商投資企業、外資金融機構過渡期限長短和過渡期安排,另行制定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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