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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各地銀監局開38張罰單 高管提前履職被罰款20萬

  • 發佈時間:2016-04-26 06:55: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畢曉娟

  從罰單針對事項來看,票據違規、非法集資、同業業務違規引發的罰單最多

  去年4月份,銀監會修訂了《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辦法》,並設立了行政處罰委員會,目的是加強執法、嚴控風險。如今,雖然行政處罰委員會剛剛運作一年,但行政處罰披露已經進入了銀監會以及各地銀監局的日常工作安排,相比於此前各地銀監局零星的披露,如今銀行機構行政處罰披露已經相當規範,且十分透明。

  根據《證券日報》記者不完全統計,今年前4個月,各地銀監局共開具罰單38張,其中除了日常工作出現紕漏受到處罰外,一則高管提前履職引發的罰單頗為引人關注。今年4月8日,天津銀監局發佈津銀監罰〔2016〕15號,一家股份制銀行天津分行因高管提前履職被處以20萬元罰款,這在已公佈的處罰單中尚屬罕見。

  4個月各地合計

  開出38張罰單

  此前,在各地銀監局的官方頁面上,行政處罰並不強制要求予以披露,這也就造成了一部分銀監局進行披露、而另一部分銀監局則選擇性披露甚至不披露的情況。

  去年4月份,銀監會修訂了《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辦法》,修訂後的《辦法》新設了行政處罰委員會,將行政處罰委員會的職能定位於審議決策機構。並且要求不能以機構內部處罰替代監管處罰、不能以行政處罰替代審慎監管強制措施、不能以內部通報替代公開披露,尤其是最後一條規定,使得銀監局的處罰單披露工作被強制化。

  在今年的各地銀監局官方頁面上,行政處罰已經有了單獨的列表。

  根據《證券日報》記者不完全統計,今年上半年,銀監局公佈的罰單共計38條,從2005年到2015年的罰單,銀監局也在陸續上傳,目前公示行政處罰較為齊全的有天津銀監局、上海銀監局等。

  在這38條處罰記錄中,有一條處罰較為特別。天津銀監局發佈的津銀監罰〔2016〕15號顯示,一家股份制銀行天津分行因高管提前履職被處以20萬元罰款,依據是《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

  根據《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六條,金融機構應當確保其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就任時和在任期間始終符合相應的任職資格條件,擁有相應的任職資格。

  “之前我們銀行的一個網點曾經因為提前開業受到監管處罰”,一位城商行有關人士對本報記者表示,“銀行間業務競爭激烈,互相監督也很多。”

  票據違規、同業業務違規

  觸發罰單最多

  4月6日,銀監會通報一起不法分子冒用龍江銀行名義辦理商業承兌匯票貼現、轉貼現風險事件,銀監會要求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對所持的商業承兌匯票立即展開排查,並強調要高度重視商業承兌匯票業務風險,依法合規開展業務,認真核驗票據真偽、跟單資料及交易對手資訊,加強風險防控。

  事實上,銀監會要求清查票據業務違規現象早在去年就已經開始,僅去年一年,銀行因票據違規受到的處罰就高達上百萬元。

  某股份制銀行公司業務部負責人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該行所在地區銀監局今年多次要求銀行展開業務自查,並在規模上對於部分監管等級較低的銀行實行規模限制,防止風險擴大。

  今年以來,天津銀監局、吉林銀監局等都對轄內銀行的違規票據業務開出了罰單。其中,永吉吉慶村鎮銀行和其法定代表人趙起超皆因違規辦理票據業務收到了罰單,監管部門對永吉吉慶村鎮銀行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7980元,並處罰款2萬元;對趙起超給予警告,罰款5萬元。天津銀監局則對票據業務違規的天津濱海農村商業銀行、齊魯銀行天津分行分別處以20萬元罰款。

  而今年前4個月最嚴票據處罰來自湖北,湖北黃石銀監分局開出的處罰資訊公開表顯示,涂建平、李建華、劉丹因對陽新漢銀村鎮銀行違規開展票據業務的行為負有領導責任,被處以取消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三年的處罰決定。

  除票據業務外,涉及銀行同業業務的罰單也不少,且罰款金額巨大。例如,上海銀監局對兩家國有大行的分支機構開出罰單,原因是在開展同業業務時,相關銀行承諾在産品到期時支付全部本金和收益,承擔實質性風險,卻未在資産負債表內或表外記載和反映。

  《證券日報》記者發現,在銀監會開出的行政處罰中,非法集資的處罰金額通常較大,往往在30萬元以上,較資訊披露違規等處罰嚴厲。如上海銀監局對某國有大行上海陸家浜路支行開出罰單,該支行未能通過有效的內部控制措施發現並糾正員工參與非法集資的行為,內部控制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被處以罰款35萬元。

  部分機構受罰

  因不符合新廣告法要求

  根據溫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廣告監管處“溫市監廣〔2015〕1號”文件,2015年9月1日,某國有大行溫州樂清支行在沒有徵得接收者同意、也沒有接收者向當事人請求發送的情況下,向556個手機號碼發送如下短信,“活期理財真給力,存取靈活,收益3.6%,是活期的10倍多……”

  溫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廣告監管處指出,以上短信內容有兩方面不符合新廣告法要求。首先是資訊中的“活期理財”,指的是一款非保本浮動收益型産品,不同於儲蓄存款,具有一定風險;其次,“收益3.6%”指的是産品的預期年化收益,但該收益是不確定的,資訊中未標明風險責任承擔的提示或者警示。

  瑞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則對瑞安農商行開出了20.5萬元的罰單。原因是該銀行在無法提供客觀證據的情況下,在宣傳海報上使用了“最大化”、“最強”等誇大理財産品業績的表述。

  溫州泰順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銀也因此類原因被罰款,其在視頻廣告中違規使用“最大”、“最多”等字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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