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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理財産品暗藏新型貓膩:錄音錄影新規被架空

  • 發佈時間:2016-04-05 07:15: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張 歆  責任編輯:劉波

  關於銀行理財産品銷售的“鬥智鬥勇”還在繼續。

  即便是在銀行,還是有可能買到假的銀行理財産品,至少是不符合監管對於銀行理財産品定義的産品。《證券日報》記者注意到,部分銀行的手機APP有一些所謂的手機專屬理財産品的銷售,這些産品的發行方並非銀行,銷售門檻也不符合監管部門對於銀行理財産品的要求,卻披著銀行理財産品的外衣進行銷售。

  此外,為了規避理財産品銷售“全程錄音錄影”的新規,部分銀行網點工作人員主動要求投資者借助網點電腦的網銀途徑購買。

  為省去錄音錄影環節

  大堂經理力薦網銀

  “為規範銀行理財業務,銀行銷售理財産品要進行全程錄音錄影”——監管部門日前的表態擲地有聲。

  據了解,根據監管要求,今年年底之前,除部分確實有實施困難的農合機構、村鎮銀行等小型機構外,其他開展理財産品和代銷産品銷售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網點均應實現自有理財産品與代銷産品銷售過程同步錄音錄影。在此前的“雙錄”試點地區,銀監局一般會要求銀行制定錄音錄影標準,標準一般必須涵蓋6個要素,即産品名稱、編號、期限等關鍵要素,産品主要風險,産品匹配度,客戶權益須知,客戶對上述內容的確認語句,以及銷售人員的銷售合規承諾。

  據《證券日報》記者了解,目前北京地區大多數銀行也都已經對理財産品銷售實施專門的錄音錄影,並要求籤約地點在專門的理財室內完成。

  然而,上有政策,下有對策。本報記者近日暗訪銀行理財産品銷售過程中,卻被銀行網點的大堂經理主動告知“可以省去錄音錄影環節”,其渠道是使用網點的電腦,由大堂經理或理財經理幫助操作網上購買。具體來看,理財經理需要先替投資者開通網銀(為了確保客戶同意,在這一環節,部分銀行有禮品贈送);在購買環節,理財經理迅速勾選産品説明書等協議,客戶很難仔細了解産品細節條款就已經完成了購買。

  雖然,在銀行網點通過網銀購買理財産品被“飛單砸中”的概率較低,但是顯然不能幫助投資者真正了解理財産品,更難以確定投資者是否遭遇銷售誤導。當然,對於因不熟悉網銀操作而主動要求銀行工作人員指導的客戶而言,在網點通過網銀購買無可厚非,但是部分銀行工作人員主動表示可以繞開錄音錄影的做法顯然有打監管擦邊球的嫌疑。

  定向貸款化身理財

  門檻低風險不低

  《證券日報》記者注意到,在部分銀行的手機APP中,定向貸款類理財産品正大行其道。

  記者注意到,一家總部位於南方的城商行的手機APP中專設了一款理財産品,認購起點僅為100元,最小追加單位僅為1元。

  該行位於北京市馬連道地區網點的一位大堂經理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這款理財産品與銀行網點出售的理財産品“都一樣,都是我們銀行發行的,只不過前者只在手機銀行中出售,收益率高於同期限的其他系列産品”。

  但是,按照《商業銀行理財産品銷售管理辦法》的規定,“本辦法所稱商業銀行理財産品(以下簡稱理財産品)銷售是指商業銀行將本行開發設計的理財産品向個人客戶和機構客戶(以下統稱客戶)宣傳推介、銷售、辦理申購、贖回等行為”;“商業銀行應當根據理財産品風險評級、潛在客戶群的風險承受能力評級,為理財産品設置適當的單一客戶銷售起點金額。風險評級為一級和二級的理財産品,單一客戶銷售起點金額不得低於5萬元人民幣;風險評級為三級和四級的理財産品,單一客戶銷售起點金額不得低於10萬元人民幣;風險評級為五級的理財産品,單一客戶銷售起點金額不得低於20萬元人民幣”。

  記者仔細查閱該款手機專屬理財産品的認購協議發現,該款理財産品對應的實際是對一家企業的定向貸款,資金用於企業生産經營活動。銀行的手機銀行(協議中稱為直銷銀行)不承擔借出人的任何資金損失風險。本報記者進一步逐一查詢該銀行此系列産品的借款企業併發現,借款方以三、四線房地産類企業居多,而且部分企業曾經多次借款。

  “如果是同一個企業多次借款,需要警惕借新還舊的手法”,一位股份制銀行有關人士提醒《證券日報》記者,“銀行對於房企貸款都實行白名單管理,名單以外的企業有可能借助這種定向借款轉移至表外,雖然一般也會有票據或其他抵押,但是此類企業的流動性風險還是比較高的。”

  在另一家銀行的手機APP,本報記者看到了類似的産品,最低的購買額為1萬元,遞增金額為1000元。略有區別的是定向借款企業的募集資金用途不是生産經營,而是投資金融工具,此外,銀行將借款方“美化”,稱之為“銀行認可的産品發行人”。

  “這種表述並不具備法律效力,即便借款企業不能按期償還理財資金,銀行並不需要為這種所謂的認可承擔責任,儘管這種表述的目的事實上是為借款企業增信”,資深法律界人士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

  “我覺得這種理財産品類似于目前銀行理財圈比較流行的委外投資,與普通銀行理財産品經常面臨剛性兌付壓力不同,銀行對於此類産品盡可能地置身事外,以第三方的形象出現”,上述股份制銀行人士表示。

  普益標準研究員林富美表示,通過對2015年1月份至2016年2月份期間銀行理財産品數據分析發現,可能參與委外的理財産品相對於市場總體佔比為24.62%,尤其是2016年1月份、2月份佔比高達40%以上。研究還發現,理財産品平均收益率呈持續下行態勢,但投資于委外的理財産品,其平均收益率明顯高於整個市場的平均收益率,溢價大概在10個至30個BP範圍內。從不同機構類型來看,股份制銀行和城市商業銀行的銀行理財委外投資規模明顯增加,合計佔比高達75%以上,其中,城市商業銀行的理財産品選擇投資委外的數量居首,佔比近50%;股份制銀行次之,國有銀行在數量上佔比僅為1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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