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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發展再迎里程碑 若干意見呈現九大亮點

  • 發佈時間:2015-11-21 07:43:35  來源:新華網  作者:屈紹輝  責任編輯:王斌

  

  20日中國證監會發佈《關於進一步推進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發展的若干意見》。2013年底,國務院發佈關於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關問題的決定,它標誌著多層次資本市場建設取得實質性進展,從此股轉系統迎來快速發展期。今日證監會發佈進一步推進股轉系統發展的若干意見,分析人士指出,該《意見》是今後一個時期股轉系統健康發展的指導性文件,它既著力解決當前發展中的問題,提出完善措施,又為市場的後續創新發展預留了政策空間。經過梳理,記者理出九大亮點。

  亮點一:服務中小微企業的市場定位進一步明確

  《意見》指出,股轉系統是經國務院批准,依據《證券法》設立的性證券交易場所,是我國多層次資本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加快發展股轉系統,對於健全直接融資體系,服務實體經濟發展,推動經濟結構轉型升級,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具有戰略意義。

  發展股轉系統應立足於服務創新型、創業型、成長型中小微企業的市場定位,構建具有自身特色的市場制度體系,切實增強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著眼中小微企業及其投資人的特點和需求,豐富産品和制度供給,發揮公開市場優勢,堅持包容性制度特色,持續提高投融資對接效率。

  亮點二:堅持獨立的市場地位 研究創業板轉板試點

  對於市場性質和在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中的定位,《意見》指出,要堅持股轉系統獨立市場地位,公司掛牌不是轉板上市的過渡安排。

  但股轉系統並非孤立市場,應著眼于建立多層次資本市場的有機聯繫,研究推出股轉系統掛牌公司向創業板轉板試點,允許符合條件的區域性股權市場運營管理機構開展推薦業務試點,探索建立與區域性股權市場的合作對接機制。

  亮點三:實行場內分層 滿足不同類型企業發展

  針對掛牌公司差異化特徵和多元化需求,實施市場內部分層,提高風險管理和差異化服務能力,降低投資人資訊收整合本。

  《意見》提出現階段先分為基礎層和創新層,逐步完善市場層次結構。股轉系統應堅持市場化原則,研究制定分層具體標準,設置符合企業差異化特徵的指標體系,滿足不同類型企業的發展需求。建立內部分層的維持標準體系和轉換機制,實現不同層級掛牌公司的有序流動。按照權利義務對等原則,在市場服務與監管要求方面,對不同層級掛牌公司實行差異化制度安排。

  亮點四:大力發展做市轉讓 建立盤後大宗交易制度

  股轉系統應堅持並完善多元化交易機制,改革優化協議轉讓方式,大力發展做市轉讓方式,建立健全盤後大宗交易制度和非交易過戶制度,改善市場流動性,提高價格發現效率。

  控股股東為證券公司、具備相應業務能力和風險管理水準的區域性股權市場運營管理機構,可以開展股轉系統的推薦業務試點,推薦掛牌公司的持續督導和做市服務等工作由控股股東承擔。

  而針對市場熱議的競價制度,此次《意見》認為,鋻於條件尚不成熟,現階段暫不實行連續競價交易。

  亮點五:進一步壯大機構投資者隊伍 引入公募基金

  《意見》提出堅持股轉系統以機構投資者為主體的發展方向。研究制定公募證券投資基金投資掛牌證券的指引,支援封閉式公募基金以及混合型公募基金投資股轉系統掛牌證券。支援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貨公司子公司、商業銀行等機構,開發投資于掛牌證券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等産品。

  研究落實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及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參與股轉系統市場的制度安排。推動將股轉系統掛牌證券納入保險資金、社保基金和企業年金等長期資金投資範圍。

  亮點六:實施儲架發行制度 開放新增股東35人限制

  《意見》指出,鞏固和完善小額、快速、靈活、多元的投融資機制。完善相關制度,鼓勵公司掛牌同時向合格投資者發行股票,發行對象、數量依公司需求確定,並探索放開掛牌同時向合格投資者發行股票新增股東人數35人的限制。

  掛牌公司持續融資,可自主決定發行時點和發行方式。公司發行定價遵循市場化原則,可通過詢價或與投資人協商確定,但對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的,股轉系統應建立相關管理制度。加快推出一次審批、分期實施的儲架發行制度,以及掛牌公司股東大會一次審議、董事會分期實施的授權發行機制。

  發展適合中小微企業的債券品種。加快推出優先股和資産支援證券。開展掛牌股票質押式回購業務試點。

  亮點七:券商需建立專門的業務體系和考核體系

  《意見》鼓勵證券公司建立適應股轉系統特點的證券業務體系,強化主辦券商執業能力。證券公司開展股轉系統業務,應設立專門的一級部門,加大人員和資金投入,建立健全合規管理、內部風險控制與管理機制。支援證券公司設立專業子公司統籌開展股轉系統相關業務,不受同業競爭的限制。

  在推薦環節,主辦券商應以提供掛牌、融資、並購、做市等全鏈條服務為目標遴選企業,按照切實保護投資者權益的要求,認真履行盡職調查及內核工作義務,審慎出具推薦文件。在持續督導環節,主辦券商應持續加強掛牌公司合規培訓,切實履行對資訊披露文件的合規審查職責,幫助掛牌公司提升規範治理水準,完善發展戰略,推進資源整合。在交易環節,主辦券商應強化經紀業務和做市能力,充分發揮市場交易組織者和流動性提供者的功能。

  開展做市業務的主辦券商應建立有別於自營業務的做市業務績效考核體系,考核指標不得與做市業務人員從事做市股票的方向性投資損益掛鉤。股轉系統應完善做市商監管安排,優化風險隔離和資訊隔離制度,促進做市業務與投研服務、經紀業務協同開展。建立健全主辦券商激勵約束機制。

  亮點八:保護投資者權益 暫不降低投資者準入門檻

  《意見》指出,股轉系統應嚴格執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完善業務規則。落實主辦券商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責任,規範開戶管理和産品銷售行為,完善風險提示基本規範和糾紛調解制度。嚴格執行證券賬戶實名制規定,嚴禁開立虛擬證券賬戶、借用出借證券賬戶、墊資開戶等行為。

  股轉系統應督促掛牌公司按照《公司法》、《證券法》和《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以及股轉系統自律規則的規定,完善公司治理機制,提高資訊披露品質,建立健全投資者關係管理制度,保障投資者參與權、知情權和異議股東合法權益。

  而對於是否降低投資者準入門檻,由於條件尚未成熟,此次《意見》暫未涉及。

  亮點九:加強適中事後監管 堅持創新與風控相匹配

  市場持續、快速、健康發展需要有效的監管和風險管控。《意見》要求股轉系統建設堅持創新發展與風險控制能力相匹配,既要堅定不移地推進改革創新,又要牢牢守住不發生系統性、區域性風險的底線。

  要進一步完善自律監管體系,提高自律監管的能力和效率,建立常態化、市場化退出機制;同時,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要加強以問題和風險為導向的事中事後監管,強化行政執法,堅決查處欺詐、虛假披露、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違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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