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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工商銀行買信託上當 200萬投資下落不明

  • 發佈時間:2016-03-21 09:08:15  來源:大眾網  作者:張越  責任編輯:胡愛善

  兩三年的理財合作使客戶對銀行的理財經理建立起了高度信任,以致當理財經理建議客戶拿出兩百萬元來購買信託産品時,袁女士竟沒有核查確認,直接以為是銀行理財産品。其實理財經理購買的是第三方投資公司的信託,一年期滿後 ,一家公司被查封,另一家公司直言沒錢無法兌付,袁女士這200萬元的投資面臨要回難。青島工商銀行答覆稱:高先生所做係個人行為,違反了銀行相關規定,已被開除。

  200萬買了第三方信託

  “要早知道不是他們銀行的産品,我也不可能會買。”袁女士很懊惱。袁女士住在位於南京路28號的青島工商銀行貴都支行附近 ,地理位置上的便利使她一直選擇在那裏辦理相關業務。一來二去,袁女士結識了一位高姓理財經理,並日漸熟絡。“之前兩三年一直是跟他合作,他推薦的理財産品都挺好的,我也收益了不少。”袁女士提及,正是因為如此,他對高先生建立起了高度信任。

  2013年春,袁女士銀行賬戶上的資金達到了100萬元,這時她接到了高先生的電話。“他在電話裏跟我説有一個很好的項目,修建高速公路,有國家的支援非常靠譜。我一聽是建高速公路,那肯定是國家的立項。他建議我拿這一百萬元投資,我説行。”袁女士説。

  2013年8月,袁女士又有一個銀行賬戶上的資金達到了100萬元,她再次接到高先生的電話,這次是一個修建航廈的項目。兩個電話,兩個項目,兩個第三方投資公司,袁女士投資了兩百萬元。

  期滿後被告知出了問題

  3月16日下午,城市信報/信網記者見到了袁女士。從袁女士提供的兩份信託産品的相關資料上記者了解到,袁女士購買的兩份信託産品分屬華融普銀投資基金(北京)有限公司和北京恒業鼎瑞投資中心(有限合夥)。前者的産品名為“華融普銀告訴公路基金——嵐臨高速公路項目”。據袁女士稱,後者産品項目係北京T3航廈建設。“當時他拿著中標書等材料給我看,我一看也感覺挺靠譜的,就買了。”袁女士説。

  華融普銀的産品期限為12個月,收益率為11%,半年付。恒業鼎瑞的産品期限為12個月,收益率同為11%,年兌。

  購買了華融普銀的信託産品半年後,袁女士的55000元收益到賬,但問題在下一個兌付日出現了。“當時,他(高先生)跟我説出了點問題,錢可能得晚點到。”袁女士介紹,她簽了一份“延期函”,延期函上提及:“投資項目回款不如預期,導致目前回購壓力較大。”延期時限為3個月。3個月後,高先生再次找到袁女士並告訴她,錢可能拿不回來了。“他帶了一個宜信財富的人過來跟我談,我説這跟她沒關係,這是我和你們之間的問題。”袁女士回憶。

  相較于華融普銀,恒業鼎瑞的信託産品則在一年後出現了只能兌付收益而拿不回本金的問題。“他們當時給了我11萬元,説本金暫時兌付不了了,因為沒錢。後來他們又陸陸續續打給了我一些,現在總共給了我十六七萬元。”袁女士説。

  200萬元的投資,算上收益,期滿後袁女士應拿回222萬元,但現在她只拿回了十分之一。

  200萬投資下落不明

  距離袁女士投資期滿已經過去了一年時間,她還在為如何才能把自己的錢要回來勞神。

  説起當初花200萬元購買信託産品,袁女士後悔不迭,“誰知道它不是銀行的産品啊?”袁女士告訴記者,由於此前的合作讓她對高先生保有高度的信任,因此在高先生向她推薦這兩款信託産品時,她沒有任何的猶豫以及戒備心理。

  袁女士稱,回款、簽合同、拿材料等一系列手續都是工作時間在貴都支行網點內完成的。“當時是在二樓的貴賓室,他給我看了材料,然後把我領到一樓櫃檯打款。一百萬的金額,櫃員竟然沒有詢問我是拿來幹什麼的,説轉就給轉走了。”袁女士質疑。“他(高先生)完全沒跟我説這不是他們的産品,我以為這就是他們銀行的,所以我才買的。我還能不信任銀行嗎?”袁女士説。等到這200萬元都拿不回來時,袁女士才發現,當初簽署的包括投資確認函、延期函、股權回購協議書等材料,沒有哪一個上面蓋有工商銀行的章。

  “聽説華融普銀是挪用了投資者的資金,現在北京警方經偵已經介入,公司已經被查封了。恒業鼎瑞這個公司倒是還在,但就是不給錢。”袁女士説。

  城市信報/信網記者通過北京市企業信用資訊系統查詢到,華融普銀投資基金(北京)有限公司和北京恒業鼎瑞投資中心(有限合夥)兩家公司的企業狀態均為:開業。

  工商銀行:員工個人行為

  3月16日下午,城市信報/信網記者撥打了高先生的電話。在電話接通且記者表明身份後,高先生回答“我現在正在開車”,隨即挂斷電話。

  隨後,城市信報/信網記者聯繫了青島工商銀行宣傳工作人員陳先生,陳先生在落實有關情況後答覆記者,高先生此前確為貴都支行理財經理,但已被開除。“他的這種行為屬於個人行為 ,銀監會早有禁止銀行工作人員售賣非銀行第三方理財産品的規定,我們行對此也有明確禁止要求,他的做法違反了我們行的規定。”陳先生説。

  對於高先生作為貴都支行前員工違反銀行規定進行個人操作並給客戶帶來損失一事,銀行方面是否存在監管漏洞且應當承擔一定責任的問題,陳先生表示需要向業務部門進一步落實具體情況後才能答覆記者。但截至發稿,青島工商銀行方面並未就此事作出正面回應。

  律師:看銀行員工是否誤導

  工商銀行是否應對袁女士的損失承擔一定責任?3月17日下午,城市信報/信網記者就此諮詢了山東元鼎律師事務所的李瑞敏律師。李律師認為,銀行是否構成直接責任,需要認定違規員工是否與銀行間構成了表見代理的關係。表見代理是指,行為人雖無代理權,但由於本人的行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權的表像,而與善意第三人進行的、由本人承擔法律後果的代理行為。

  “第三方的信託産品是通過工商銀行代銷的,那第三方公司會和工商銀行簽訂委託協議,工商銀行也會跟客戶簽委託協議,這些都是正規渠道,銀行要收取管理費,要對這些産品進行核實調查。像袁女士這種情況,應該是信託公司私自找的這個理財經理,宜信財富可能是這個信託産品的代銷人,而宜信可能跟這個理財經理私下關係比較好,最後的銷售額應該是算在宜信頭上的,跟銀行沒什麼關係。”

  李律師説:“銀行有沒有責任要看當時理財經理有沒有對客戶做一些誤導性的陳述,理財經理他肯定是沒有這個代理許可權的,但他有這種代理行為。我認為客戶也有一定的責任,因為她沒有盡到一定的核實義務。根據以往的類似案例,法院應該會根據銀行是否有管理責任,在管理上是否存在瑕疵,以及客戶是否盡到注意義務,來劃定責任承擔。”城市信報/信網記者 張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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