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行理財經理被質疑存欺瞞 承認錯告基金手續費率
- 發佈時間:2016-01-29 07:41:25 來源:新華網 責任編輯:畢曉娟
雖然監管部門一直強調商業銀行理財産品銷售行為的合規性,但是一些銀行“銷售不當”的行為仍被投資人質疑和詬病。
日前,北京的任女士向《經濟參考報》記者反映,她去年在中國銀行北京靜安東街支行辦理銀行業務時,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就購買了與自身風險級別不相符的基金産品。任女士就此事已將中國銀行該分支機構訴至北京市銀監局。
“購買當日理財經理未主動介紹過基金”
談及去年3月份在中國銀行北京靜安東街支行的經歷,直到現在,65歲的任女士仍不能平靜。
據任女士介紹,去年3月份,她本人在一家銀行的100萬存款到期,因該銀行網點離家較遠不方便,於是準備將這100萬轉存到離家較近的中國銀行網點。她告訴記者,當她來到中國銀行北京靜安東街支行時,接待她的朱姓理財經理非常熱情。任女士回憶稱,她當時告訴朱姓經理,這100萬基本上是她和老伴的全部家當,希望能夠實現保值增值。而朱姓經理也表示可以為其進行合理的理財規劃,並稱“自己很負責,不會賣完理財産品就不管不問”。出於對中國銀行品牌和理財經理本人的信任,任女士和其約定好在2015年3月20日到網點來辦理轉賬。
由於任女士還持有5張在其他中國銀行網點開戶的借記卡,因此就她自己的描述,“3月20日一上午,我就坐在櫃檯前,不停地銷卡、建卡和轉賬,輸密碼,簽字無數。”而在這個過程中,朱姓理財經理就站在其身邊,告訴其“簽這、簽那”,但是並沒有提示其所簽的單子上是什麼內容。直到櫃檯內遞出一張轉賬的回單,朱姓理財經理讓任女士手寫一句話“用於理財和買基金”,並説這樣可以“免手續費”。
“再後來,我在簽字過程中,聽到櫃檯內提到了‘基金’二字,於是我就詢問理財經理這是不是他慎重給我選的基金,他當時和我説這款基金3月24日募集完畢,3月底開放贖回,一般的收益率不低於50%,等等。”任女士表示,在她不停簽字的過程中,朱姓理財經理沒有向她主動介紹過和基金産品相關的任何資訊,直到她再次詢問,朱姓理財經理也沒有提及基金的名稱。
“我當天回家後,才發現在大量的銷卡、建卡、轉賬和簽字的過程中,已經用全部的100萬購買了一支‘華安新絲路主題股票基金’。”任女士説。
任女士告訴記者,當她第二天意識到再去銀行要求贖回基金的時候,被告知已經來不及了。“我也是那時候才發現,不僅理財經理沒和我提基金的名字,且他當時告訴我的所有資訊都是虛假的。華安新絲路主題股票基金計劃到4月10日才募集完畢,開放贖回期更要再過3個月,根本不是他所説的3月24日募集完畢和3月底就開放贖回。從3月24日到4月10日,20天內100萬僅利息也要不少錢,而我的錢就白白趴在那。”
風測結果“平衡型” 所購産品為股票基金
“另外,更令我感到氣憤的是,理財經理在明知道我的風險承受能力和産品的風險級別不符的情況下,還給我挑選了這支基金。”任女士稱。
任女士表示,其此前在中行購買過其他基金産品,風險測評的結果是“平衡型”,而華安新絲路主題股票基金的風險級別是中高風險型。兩者並不匹配。
在任女士給記者出示的開放式基金交易類業務憑條上,也標有“風險等級不匹配”的字樣。不過,該憑條確有任女士本人的簽字。“理財經理明明知道我是平衡型,為什麼自作主張給我填寫單子買高風險型基金?又為什麼不告訴風險等級不匹配,而催我簽名?直到後來我和中行交涉時他們提及我在不匹配的附近簽字了,我才第一次聽説‘風險等級不匹配’這個詞。”任女士説。
證監會2007年發佈的《證券投資基金銷售適用性指導意見》第三條指出,基金銷售適用性是指基金銷售機構在銷售基金和相關産品的過程中,注重根據基金投資人的風險承受能力銷售不同風險等級的産品,把合適的産品賣給合適的基金投資人。第四條指出,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參照本指導意見,建立健全基金銷售適用性管理制度,做好銷售人員的業務培訓工作,加強對基金銷售行為的管理,加大對基金投資人的風險提示,降低因銷售過程中産品錯配而導致的基金投資人投訴風險。
任女士至今還未贖回該基金。截至今年1月26日,華安新絲路主題股票基金的凈值約為0.77元。
針對三大質疑 銀監局已回函
任女士表示自己有強烈的“上當受騙”的感覺,她告訴記者,之後她曾與中國銀行相關分支機構的負責人進行過多次交涉,但均未果。日前,任女士已將中國銀行靜安東街支行訴至北京市銀監局,並在1月22日得到了北京市銀監局的回復。
針對任女士“基金銷售中理財經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投訴,任女士出示給《經濟參考報》記者的銀監局的回函稱,“3月20日理財經理和您在理財低櫃溝通時未提及華安新絲路基金相關資訊,後您在理財經理帶領下到高櫃櫃檯辦理業務,高櫃櫃檯區域的錄影在櫃檯內拍攝,受錄影鏡頭位置較高,聲音嘈雜等因素影響,難以清晰聽到櫃檯外面理財經理和您談話的大部分內容,因此無法對當時理財經理向您介紹基金資訊時虛構事實掩蓋真相等情況進行查證。”
回函還稱,“經核查,該支行在向您銷售華安新絲路主題股票基金過程中,銷售材料齊備,基金交易憑條等材料處有簽名,對於基金風險超出您風險承受能力的情形,基金交易憑條上相應位置也有勾畫確認和簽名。……核查未發現您的基金由他人代買。”
回函還稱,“6月3日,理財經理朱某在與您溝通過程中,對您提出的其在銷售當天錯誤告知基金募集結束日期、基金手續費率等情況,並未予以否認,針對該問題,我局已要求中行對其進行問責,並加強對所有理財經理的管理和培訓。”
中國銀行北京市分行相關負責人對《經濟參考報》記者表示,任女士知曉自己購買的是基金,她此前購買過股票型基金,並非不知曉風險,且其在標有風險測評結果不相符的憑條上簽了字,銀行工作人員在銷售過程中沒有過錯。(記者 張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