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交行卡異地被盜刷 法院兩審均判交行賠損失
- 發佈時間:2016-01-18 15:59:00 來源:天津日報 責任編輯:田燕
近日,市第二中級法院就儲戶張某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通達支行儲蓄合同糾紛一案作出終審判決,依法駁回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通達支行的上訴,維持河西區法院一審判決,即由上訴人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通達支行賠償儲戶銀行卡被盜刷造成的損失。
案情回放:2015年3月14日下午14時許,儲戶張某收到交通銀行資訊提示平臺95559發來的短信,稱其名下交通銀行儲蓄卡于3月14日13時44分深圳市POS異地跨行消費43008元,張某意識到該卡可能被盜刷,隨即撥打110報警,然後撥打客服電話對該卡內的餘額進行凍結,當天下午又到交通銀行營業大廳出示了所涉銀行卡,並打出了零售客戶交易明細清單。3月17日上午,張某持相關材料到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桃園村派出所報警,並取得派出所的受案回執。張某認為,自己作為持卡人,在儲蓄卡被盜刷期間一直在天津,被盜刷儲蓄卡也一直在自己處保存,從未將卡外借,也未將儲蓄卡密碼洩露,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通達支行作為被盜刷銀行卡的發行者、管理者,應當保證客戶銀行卡安全使用,確保卡內儲蓄資金安全。要求銀行賠償無果後,張某向河西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銀行賠償被盜款43008元整,並支付自被盜刷日即2015年3月14日起到還清款項之日止的利息。
一審判決:河西區法院審理後認為,發生涉訴交易後,張某在第一時間挂失、報警、列印交易明細,已採用了一名普通公民所能使用的所有方式,窮盡舉證手段試圖證明涉訴銀行卡被盜刷。其行為已能夠證明涉訴銀行卡是在其不知情、不同意的情況下被消費。故判決: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通達支行賠償儲戶張某43008元,並承擔自2015年3月14日至實際給付之日的利息。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通達支行不服河西區法院的一審判決,向市第二中級法院提起上訴。其主要上訴理由為:涉訴銀行卡已開通了無卡交易行為,存在儲戶向案外人透露密碼,授權案外人異地憑密無卡消費的情形;另外,即使涉訴銀行卡確實是被盜刷,涉訴交易是在有準確密碼的情形下發生,據此可推定儲戶未妥善使用、保管銀行卡密碼。
二審判決:市第二中級法院審理後認為,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涉案的銀行卡在同一時間出現在不同的地點,應當確認涉案的銀行卡已經被複製。上訴人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通達支行作為銀行卡的發行人,對於銀行卡的不被複製負有技術保障義務。被上訴人張某作為消費者,出於對上訴人的信賴將款項存入,上訴人就有義務保證款項安全。上訴人未能盡到其應盡的義務,致使涉案銀行卡被持卡人以外的他人消費,造成了被上訴人的損失,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且現有的證據證明,被上訴人已經盡到了相應的注意義務,其合法權益應當受到保護。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