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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意透支”佔九成 法院支“三招”防銀行卡被盜刷

  • 發佈時間:2015-09-22 11:24: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李萬祥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國經濟網北京9月22日訊(記者李萬祥)銀行卡有“塑膠貨幣”之稱。近年來隨著“惡意透支”、“銀行卡盜刷”等字眼頻頻進入公眾視野,涉銀行卡的糾紛也不斷困擾著持卡人,在享受便捷的同時也面臨著風險。9月21日上午,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召開涉銀行卡案件典型案例新聞通報會,對涉及銀行卡的刑事、民事案件典型案例進行發佈,並向公眾發出風險提示和法官倡議。

  藺先生就因惡意透支銀行卡嘗到了信用破産的苦果。據了解,藺先生為了投資養生會所,3年間先後申辦了8張不同銀行的信用卡,進行透支消費和取現。而隨著養生會所因經營不善倒閉,藺先生還欠銀行150余萬無法償還。面對銀行催繳,藺先生關閉手機拒不還款,最終以涉嫌信用卡詐騙罪被提起公訴。

  西城法院經審理認為,藺先生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多張信用卡惡意透支、累計數額特別巨大的行為,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西城法院對該院2014年初至2015年8月的案件調研結果顯示,在該院受理的信用卡詐騙案件中,“惡意透支”類案件竟佔到了89%的比例。

  “惡意透支是社會公眾使用信用卡時最易忽略和觸犯刑法規定的一種情形,亟需引起重視。”西城法院刑二庭副庭長張岩法官介紹道,“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透支欠款本金達到1萬元以上,並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行為。

  據介紹,實踐中,明知沒有還款能力還大量透支的,肆意揮霍透支的資金,透支後逃匿、改變聯繫方式、轉移資金、隱匿財産,逃避銀行催收的,以及使用透支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都可能被認定為“惡意透支”的情形。

  “除了對惡意透支的法律規定及具體情形不清楚外,普通公眾對於惡意透支導致的犯罪還存在許多誤解”。西城法院刑二庭張冰潔法官告訴中國經濟網記者,在西城法院受理的相關案件中,多數被告人表示,在被追訴前並不了解惡意透支信用卡不還的法律後果。

  生活中,人們對“惡意透支”還存在諸多誤解。一些被告人以為躲避就可以逃避責任,收到銀行催收通知後置之不理,甚至改變聯繫方式,不少人並沒有意識到逃避行為可能構成信用卡詐騙罪等嚴重後果,根據相關司法解釋,“透支後逃匿、改變聯繫方式,逃避銀行催收的”將被直接認定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法定追究刑事責任情形。

  另一個關於“惡意透支”的重大誤解是,許多被告人以為只要最終還款就可以免於刑事處罰,或誤以為判了刑就不用再還款。實際上,被追究刑事責任的被告人,償還銀行欠款是必須履行的義務,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公安機關立案後人民法院判決宣告前償還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從輕處罰,只有同時具備情節輕微的情形,才可以免除處罰。

  而存在“還不起銀行錢就坐牢、坐了牢就不用還錢”的錯誤想法的當事人,除了被判處刑罰之外,法院還將依法判處責令被告人繼續償還欠款。到了案件執行階段,相關債務將伴隨持卡人一生,隨時擁有財産都將可能被追繳。

  張岩法官提醒道,雖然刑法上規定的惡意透支的犯罪數額僅指未歸還的透支本金,不包括複利、滯納金、手續費等費用。但持卡人對複利、滯納金、手續費等銀行收取的費用仍應承擔民事責任,銀行有權對這部分欠款提起民事訴訟。

  據西城法院金融街法庭負責人劉建勳法官介紹,近兩年,西城法院受理的銀行卡盜刷糾紛案件呈高速增長態勢,2014年全年受理此類案件35件,而2015年前八個月的收案數已達90件。

  “此類糾紛背後往往是難以偵破的刑事案件,持卡人和銀行其實都是受害者。持卡人資金受損,銀行業也面臨著業務風險的不斷增加,危害不容小覷。”西城法院金融街審判庭負責人劉建勳法官説。

  據介紹,銀行卡被盜刷主要有兩種情況。一是持卡人丟失、洩露銀行卡及密碼,不法分子直接用原卡取現的盜刷行為,二是不法分子獲取銀行卡賬號、密碼,通過克隆、複製出偽卡進行盜刷的情形。而是真卡還是偽卡交易對確定銀行責任十分關鍵。在真卡交易的情況下,由於發卡行的銀行卡的章程、領用合約等法律文件中規定“持卡人須妥善保管和正確使用密碼”、“因密碼保管或使用不當而導致的損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擔”的規定,那麼由於持卡人的原因導致他人獲取了銀行卡和密碼,持卡人卡內資金的損失應當由自己承擔。而在偽卡交易的情況下,持卡人卡內資金損失的責任由誰承擔,則需要法院結合相關證據,綜合進行判斷。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是否屬於偽卡交易,一般通過當事人提供的證據進行判斷。對此,西城法院金融街法庭甘琳法官為廣大持卡人支招,在發現賬戶異常變動後,有三個“儘快”:一是應當立即致電發卡行客服電話,核實是否發生了賬戶異常變動的情形,確認發生後立即辦理臨時挂失。二是應當儘快到最近的發卡行服務網點ATM機或銀行營業場所辦理用卡交易,如查詢、取款等,證明人卡未分離。三是儘快到當地派出所報案,向辦案人員出示銀行卡原卡,取得報案回執或受案通知書等文件。及時的挂失和報案,有利於法院從時間和空間上判斷真卡是否出現在提現或消費現場。在上面提到的陳女士的案例中,陳女士在權益受損後,立刻電話挂失,並攜帶銀行卡到自己所在地派出所報案,取得了確認交易發生時自己及銀行卡不在廣東湛江的關鍵證據。最終,西城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支援了陳女士的訴訟請求,判令建行承擔陳女士銀行卡被盜刷的經濟損失。

  “受害後及時保存證據十分重要,而日常的防患于未然同樣不可缺少。”甘琳法官建議道,持卡人日常使用銀行卡時,應當設置複雜密碼並妥善保管,刷卡交易時要留心卡槽口有沒有被改裝過,收銀員有無重復刷卡等異常行為。同時,在辦理銀行卡時,務必核實辦理人身份,以防不法分子竊取個人資料。辦理業務後也要將憑條徹底粉碎或自己收好,以防洩露資訊。“守住我們的銀行卡,守住信用底線,才能享受銀行卡帶來的便捷生活”甘琳法官如是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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