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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還款晚10小時被上黑名單 法官稱濫用權力

  • 發佈時間:2015-12-11 07:46:21  來源:東方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張明江

  因為在外出差,鹽城濱海的趙先生遲還了信用卡10小時左右,被銀行要求支付100元滯納金和數百元利息。幾個月後,趙先生發現自己被列入不良信用記錄“黑名單”。他多次跟銀行協商溝通,但未能如願,於是一紙訴狀將銀行告上法庭。近日,濱海縣人民法院判決支援趙先生的訴求,判令該銀行濱海支行消除趙先生在中國人民銀行徵信系統中的不良信用記錄。

  意外:遲還信用卡10小時,被銀行罰息

  趙先生在某政府機關部門工作,2009年前後,他申請辦理了一張某銀行信用卡,信用額度在2萬左右。今年1月12日,趙先生使用這張信用卡消費了2萬元,銀行也發來了短信提示,到期還款日為2月25日。

  到最後還款日,趙先生碰巧在外面出差,不方便還款。然而,26日上午回到濱海後的趙先生,打開手機發現了一條銀行發來的短信:您尾號5837卡26日01:00支出(滯納金)100元,餘額-20100元。看到滯納金,趙先生沒有多想,于26日上午10:06跨行還了2萬元。

  然而到了3月1日,銀行再次給趙先生發來了短信:您尾號5837卡1日01:31支出(透支利息)450.15元,餘額-550.15元。就這樣,沒有刷卡消費,趙先生的信用卡裏就多出了500多元的透支款,他非常不理解,“扣滯納金還沒找銀行説理,400多元的利息又是哪門子事啊。”

  憤怒: 進“黑名單”,他將銀行告了

  “很多銀行都有3天左右的緩衝期,我因為特殊情況延遲了10個小時還款,你們憑什麼就扣我滯納金和利息呢?”趙先生多次與銀行客服溝通,銀行方面免去了100元的滯納金,可是利息必須要收。

  因為不能接受銀行的做法,趙先生一直沒有將450.15元還上,但銀行催款短信沒有停止。趙先生告訴記者,6月份,銀行短信提示他5837的貸記卡透支錢已超過30天,如不儘快還款,將影響卡片的正常使用。而且還提醒:“您未及時足額歸還最低還款額而産生的逾期資訊,我行按規定提供給金融信用資訊基礎數據庫。”

  得知自己被列入不良的銀行信用體系,憤怒的趙先生一紙訴狀將銀行告上了法庭,請求判令銀行免除違規收取的費用,刪除在銀行系統的不良信用記錄。

  判決:非惡意欠款,銀行消除不良信用記錄

  在法庭上,趙先生表示,自己使用該銀行信用卡5年以上,從未出現過延遲還款的情況,這次完全是特殊原因,“而且也只是延遲了10小時左右”。趙先生的代理律師認為,根據《中國銀行卡行業自律公約》,銀行應為持卡人提供“容時容差”服務,還款期限至少延遲3日,在寬限期內還款的,視同按時還款,不應産生滯納金和利息。

  銀行方面則辯稱,雖逾期還款1日,但仍構成違約,應當收取趙先生透支的利息、複利及滯納金。“趙先生依據的《中國銀行卡行業自律公約》,屬於企業內部自我約束條款,不具有法定強制約束力。”銀行方面還表示,趙先生不良信用記錄,是由人民銀行自動提取數據生成的,與銀行無關。

  法院審理認為,趙先生非惡意欠款,行為顯然不足以引起“不良信用記錄”。“銀行在報送個人信用資訊時,應當進行甄別。”最終法院判決,趙先生支付銀行利息(延遲一天還款)10.05元;銀行消除趙先生在中國人民銀行徵信系統中的不良信用記錄。

  法官説法

  “黑名單”權力不能濫用

  主審法官蔣曉明發現,目前許多銀行對信用卡還款都採用了“容時容差”服務,還款期限至少延遲3日;還有些銀行對於幾元錢甚至100元以下的,忘記還了,不算信用違約,下次還了就可以。因為不是強制規定,個別銀行並沒有這麼做。銀行和消費者之間的地位是平等的,民商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消費者透支消費後,銀行一方面從特約商戶處獲得利益,另一方面又對非惡意逾期還款的消費者進行罰息,顯失公平。蔣曉明認為,銀行不能對任何消費者濫用“黑名單”權力,更不應該用黑名單來向消費者施壓,該權力應當受到司法裁判、社會輿論的監督。

  因不服一審判決,該銀行濱海支行已于近日向鹽城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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