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億元銀行委託貸款變異:浦發銀行深陷泥潭

  • 發佈時間:2015-10-29 09:16: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楊曉宴 趙小鷗 余赑帆  責任編輯:孫朋浩

  一筆委託銀行發放的貸款,變成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這一“異化”路徑的關鍵環節,到底出在哪兒?

  目前,此案處於終審階段。

  這條路如何走的,事件要回溯到2008年10月。

  事件發生在浙江溫州,一個民間借貸危機率先爆發的區域。彼時,僑居葡萄牙的溫州華僑李捷克,以及受其他8名溫州華僑所托,通過李的銀行賬戶,委託上海浦東發展銀行溫州城東支行,分兩次向當時溫州當地的地産大亨徐世國發放一年期貸款,共計1.1億元。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從一份貸款協議看到,李捷克作為委託人,上海浦東發展銀行溫州城東支行(下簡稱“ 浦發銀行 ”)作為貸款人,徐世國作為借款人,三方簽訂了委託貸款合同。徐世國以其名下溫州雲天房地産有限公司的土地使用權,為貸款提供了足值抵押擔保。位於溫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的濱海園區B601B-2號地塊,評估價為2.5億元。按照合同約定,為委託貸款連續提供最高餘額不超過1.7億元的最高額抵押擔保。

  多份司法材料顯示,徐世國在2009年3月償還貸款利息90萬元之後,再沒有還過利息和本金。這一年4月,徐世國因涉嫌合同詐騙罪被刑事拘留;當年10月,李捷克啟動了訴訟之路。

  5餘年間,李捷克作為第三人,和浦發銀行兩次起訴,兩次上訴,欲儘快處置抵押物追回欠款。但均因徐世國涉嫌非法集資犯罪而被駁回。至2015年1月,李捷克的委託貸款案也被併入徐世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一案,暫告一段落。

  從金融借貸糾紛案,到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李捷克失去了原本優先受償的足值抵押,相應的抵押物也被納入所有涉案債權人的比例受償範疇中。

  徐世國何許人也?

  令李捷克一案幾次陷入僵局的徐世國,出生於1964年,曾是溫州當地著名的地産大亨。但其更為人所熟知的,恐怕是“雲天案”的主角:一房多賣、重復抵押的始作俑者,涉及非法集資,連同其他幾個案件,還曾在溫州平陽掀起過一場官場震動(此案21世紀經濟報道曾在事發時做過詳細報道)。

  徐世國名下共有5家地産公司。2003年,其成立了溫州雲天房地産開發公司,之後收購了溫州佳和房地産開發公司和溫州百川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2007年和2008年,徐世國拓展溫州之外的業務,又分別成立了福鼎雲天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福建)和乳山市雲天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山東)。

  擴張的同時,危機醞釀。

  “溫州雲天初始在項目開發及資金流轉方面應該還是有序與良性的,企業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果都還不錯。但後來徐世國頭腦發熱,不顧公司自身能量開始盲目擴張”,曾有徐世國的債權人如此描述。

  2008年前後,在房地産泡沫破裂之前,徐世國四處拿地。在上述委託貸款中的擔保抵押物,濱海園區B601B-2號地塊就是徐世國在2008年5月,以1.7億元(2589萬元起始價)拍得。當時,徐世國還以4.7億元拍下了濱海園區B601B-1號地塊。

  根據案情回溯,拿地款上億上億地支出,早已使徐世國的資金鏈捉襟見肘。從銀行直接貸款已不可能,徐世國把眼光瞄向了民間借貸市場。

  但是如此鉅額借款,擔保抵押物的來源是個問題。

  多份司法材料顯示,其實,從2006年開始,徐世國就通過在平陽房管局鰲江房管所工作的“內線”楊希前,為其還未通過驗收的“鰲江21世紀”項目重復辦理登記備案,以籌措資金。經警方調查,徐世國通過一房多賣和重復質押,非法募集了3.3億元。其中,有房産反覆登記備案,竟然高達10次。

  2009年4月,徐世國因涉嫌合同詐騙罪被刑事拘留,5月取保候審,又于2010年10月被逮捕。等待徐世國的,還有更多與借貸糾紛有關的審判。彼時的李捷克不會想到,自己的這筆委託貸款,會被捲入徐世國的非法集資案。

  5年間,兩次起訴,兩次上訴

  對於缺資金的徐世國來説,能從銀行獲得委託貸款,無異於旱中逢甘霖。李捷克通過浦東銀行發放給徐世國的貸款,年利率僅為6.93%。

  所謂委託貸款,是指委託人提供資金,由商業銀行(受託人)根據委託人確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額、幣種、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協助監督使用並收回的貸款。也就是説,錢借給誰,怎麼借,都由委託人來確定,由委託人自己來承擔信用風險。

  對於像李捷克這樣的資金方來説,把自己的錢通過銀行放貸,期初認為,在資金往來的安全性上,無疑“更靠譜”。

  三方協議達成後,徐世國在2009年3月還了90萬元的利息。隨著委託貸款合同到期期限(2009年10月)臨近,徐世國不僅只還了90萬元的利息,還在當年4月30日因涉案被捕。合同一到期,浦發銀行,李捷克作為第三人,第一次向溫州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溫州中院”)提起了民事訴訟。

  此後的5年,官司一直未曾“開打”。

  當年12月,溫州中院以溫州雲天房地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世國同時又是溫州佳和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的負責人,而佳和房地産公司因非法集資案已被司法部門立案偵查的緣由,借款合同糾紛有可能涉嫌犯罪,駁回起訴。

  對此,浦發銀行和李捷克曾表示不服,上訴至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10年3月,浙江高院宣判維持原判,但表示,如果經刑事偵查途徑,影響該案訴訟進程的因素消除,仍可依法訴訟。

  2011年,事情似乎迎來了轉機。

  當年6月1日,徐世國因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涉案15億元)被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

  正是因為有了判決,2012年10月,浦發銀行和李捷克第二次提起訴訟。2013年3月,溫州鹿城法院同樣出於該案可能涉嫌犯罪,中止訴訟。雙方繼續上訴,再次遭到駁回:徐世國有案在重案,因此維持原判。

  兩次起訴,兩次上訴,都因為徐世國涉嫌犯罪而無法審判。不曾想,徐世國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子重審之後,到2015年1月判定,李捷克的案子被合併入了徐世國另一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子中。

  從2014年1月,徐世國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一案重審,整個過程,退回補充偵查兩次,延長審查期限3次。最終,該案查出10億多元(不含第一次查出15億元),未歸還5.6億元。其中,李捷克有2.4億元列入被害人的非法吸收的公眾存款範疇中。

  委託貸款的非法化路徑

  一筆銀行委託貸款,怎麼就變成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司法層面的法律依據到底如何?

  需要説明的是,在1.1億元的委託貸款中,包括李捷克(1113萬元)在內,一共有9名債權人。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獲得的相關證據表明,上述8人通過轉賬、開票等方式把資金交予李捷克,由李捷克在浦發銀行開設了委託貸款賬戶。

  但有證人證詞表明,李捷克收取了徐世國除銀行利息之外的額外利息(包括銀行利息在內,月息3分),存在徐世國向李捷克吸收資金的事實。另外,證詞還指向其他債權人和李捷克之間存在委託代理事實。顯然,問題就出在這個環節。但這一個環節存在的爭議,目前也沒能理清。

  而李捷克的辯護律師,浙江誠鼎律師事務所律師盛少林認為,除了房麗萍及另外兩名不在本案債權人之列的證人證詞表明,並沒有徐世國和李捷克之間的款項往來憑證,也沒有其他證據支援有額外利息的事實。而兩份《委託貸款合同》可以證明,貸款人為浦發銀行,借款人為徐世國,李捷克為委託人。在此前的訴訟中,李捷克也是一直作為第三人,委託貸款的法律關係沒有異議。

  就李捷克和其他債權人構成委託代理關係,盛少林反駁稱,並不存在符合委託代理法律特徵的事實和證據。

  值得一提的是,在2008年1月,浦發銀行、李捷克和溫州雲天公司簽訂過一份類似的2500萬元委託貸款合同。溫州雲天公司沒有按時還款,當時起訴判決的結果,是處置抵押物予以全部執行。

  幾乎相同的案件,為什麼前面的被認定為委託貸款,後面的被認定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對李捷克而言,當委託貸款變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原先自己優先受償的擔保抵押物,也就是當時估價為2.5億元的濱海園區B601B-2號地塊,就要按照1.1億元在徐世國一案所有債務中的比例,和其他債權人一起受償。換句話説,原本李捷克案件中的抵押物被放到了徐世國涉案的資産大池子裏。

  司法層面的不同認定,也令這筆貸款爭議不休。作為追債方,認為當地這一處置有一定的“不公”因素存在。於是,一邊通過法律追討,一邊則啟動案外的申訴之路。

  “徐世國的公司早已處於資不抵債狀況,主觀上非法佔有他人財産故意非常明顯。徐世國的案件不僅被司法機關分割處理,而且予以重罪輕控、輕判,明顯有別於溫州同時期的法非集資案件。”李捷克在《關於要求制止公司不公、懲治司法腐敗的緊急報告》中如是寫道。

  對於2015年1月的最新判決,認定李捷克和徐世國之間有2.4億元借貸金額,且認定已經償還1.5億余元,李捷克表示非常不解:自己和徐世國之間,除了一筆已經執行完畢的2500萬元,和一直請求訴訟的1.1億元,並沒有其他的借貸關係,何來2.4億元?

浦發銀行(600000) 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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