儲戶轉錯賬,警方銀行有責任管
- 發佈時間:2015-09-28 02:10:19 來源:新京報 責任編輯:胡愛善
一家之言
據媒體報道,近日租住在北京豐台區的鄭先生通過手機中國農業銀行轉賬轉錯賬戶,想追回錯轉的3萬元款項,卻不知對方是誰無法聯繫。求助於銀行,銀行稱涉及個人隱私無法提供,讓其找警方;而涉事警方稱,該情況不構成詐騙等立案標準無法介入。
其實,銀行和警方都有義務幫助鄭先生弄清楚對方是誰。先説為啥涉事警方的説法不成立。《人民警察法》規定了“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財産安全受到侵犯或者處於其他危難情形,應當立即救助”。可見,不是不構成刑事案件或治安案件立案標準的事項,警方就不能過問。人民警察對公民人身財産受到威脅,包括公民落水,家裏煤氣忘關等危急情形,都有“危難救助義務”。
再説銀行的説法為啥不成立。客戶在銀行開戶,即同銀行之間形成了存款、轉賬等合同法律關係,銀行和客戶為合同當事人。《合同法》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這裡的義務一般包括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標的、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等,理論上稱之為“給付義務”。同時,《合同法》也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這裡的義務通常是合同裏沒有約定,而是根據誠信原則直接産生的,理論上稱之為“附隨義務”。給付義務和附隨義務都是合同義務。
銀行同客戶之間往往通過“開戶須知”對彼此的權利義務進行約定,想必“給付義務”中應該沒有“客戶轉錯賬後,銀行有義務提供轉錯賬的對方資訊”的約定。但客戶通過銀行交易平臺,將自己的款項錯誤地轉給了其他人,兩個客戶之間形成了“不當得利之債”,受損人行使這種債權請求權,必須知道獲利人是誰才能主張。根據合同關係,銀行應當履行向受損客戶告知獲利客戶個人資訊之附隨義務。
銀行在一般情況下,確實應當履行“為客戶保密”的法定或約定義務,該保護客戶的個人隱私和資金安全。可一旦與他人的利益發生衝突,個人隱私即應為保護他人人身和財産利益讓步。因此,銀行“為客戶保密”的天條不是在任何情況下都適用,本案即不適用。
□劉昌松(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