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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再平:為非銀支付立規正當其時

  • 發佈時間:2015-09-01 09:07:43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胡愛善

  ■在國際上,非銀行支付機構就是充當一個幫助資金在不同銀行體系裏劃轉的工具,本身是不碰錢的。但是在我國,非銀行支付機構已經不滿足於做簡單的通道業務,逐漸把觸角伸向了隱性的資金賬戶服務,從事著類銀行、類銀聯,甚至類證券等業務,導致風險隱患增多。

  ■無規矩不成方圓。為非銀支付立規矩,不僅有望成非銀支付之方圓,更有望成銀網合作之大方圓。這個大方圓就是網際網路金融。更好服務於實體經濟與社會大眾、更安全穩健運作的網際網路金融這個大方圓,有待銀行業與網際網路兩者廣泛而深入的合作,有待銀行業之金融基因與非銀行支付之網際網路基因的融合。而中國人民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網路支付業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的出臺,有了規矩,銀行業與非銀行支付機構合作及融合更有章法,無疑將為其合作與融合注入有序化、組織化進而更有生命活力的“負熵”。

  7月31日,中國人民銀行公佈了《非銀行支付機構網路支付業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一石激起千層浪,在業界引發了廣泛的討論。作為重要業務攸關方,中國銀行業當然不能沒有自己的聲音。綜合廣大會員單位的意見,我們認為,《辦法》為非銀行支付業務立規矩正其當時,而立規矩本身並非最終目的,最終目的應在於“成銀網合作大方圓”。兩言以蔽之:為非銀支付立規矩,成銀網合作大方圓。本文即圍繞這兩句話來展開論説。

  銀行與支付之不解之緣

  早期銀行的萌芽,起源於文藝復興時期的義大利。由於當時社會的封建割據,貨幣制度混亂,各國商人所攜帶的鑄幣形狀、成色、重量各不相同,為了適應貿易發展的需要,必須進行貨幣兌換。於是,單純從事貨幣兌換業務並從中收取手續費的專業貨幣商便開始出現和發展了。隨著異地交易和國際貿易的不斷發展,來自各地的商人們為了避免長途攜帶貨幣帶來的麻煩和風險,開始把自己的貨幣存放在專業貨幣商處,委託其辦理匯兌與支付。此時,專業貨幣商已經體現出銀行最基本的職能:信用仲介職能與支付職能。前資本主義時期,銀行主要發揮交易仲介職能,滿足商人兌換貨幣的需要。工業革命之後,銀行開始轉向信用仲介業務。20世紀80年代以來,資本市場和金融創新的繁榮帶來脫媒化趨勢,迫使銀行更加重視現代金融服務仲介職能。從國外銀行發展的歷史可以看出,銀行發展初期的匯兌、貸款、支付等一些基本功能至今仍是其核心職能。即使在資本市場較為發達的經濟體中,銀行的信用仲介職能、支付職能仍不可替代。

  我國銀行的雛形是明代出現的錢莊,起源於銀錢兌換。明朝末期,錢莊已成為一種獨立經營的金融組織,不僅經營兌換,還辦理貸款。清朝初期,錢莊業務愈加活躍,除了具有兌換職能外,還具有存、放、匯和保管保證等職能,併發行錢票和其他票券,成為該時期的主要金融機構。1897年,我國第一家銀行“中國通商銀行”成立。該行成立之初,就被清廷許可發行銀元、銀兩兩種貨幣,還獲得代收庫銀、整理幣制之權。建國後,銀行進入大統一時代,銀行不劃分專業系統,各個銀行都作為中國人民銀行內部的一個組成部分,從而使中國人民銀行成為既辦理存款、貸款和匯兌業務的商業銀行,又擔負著國家宏觀調控職能的中央銀行。1979年後,我國銀行業經歷體系重建階段、擴大發展階段及深化改革階段,開始向現代銀行體系轉變,中國人民銀行專門行使中央銀行的職能,商業銀行銀行擔負起信用仲介、支付仲介、信用創造及金融服務等職能。

  由此可見,銀行自從它産生的那天起,就具有天然的信用仲介職能與支付職能。信用仲介職能是銀行最基本、最能反映其經營活動特徵的職能。支付仲介職能則是銀行最傳統的職能,可謂與銀行有天然不解之緣。

  非銀支付迅猛發展及其積極作用

  2010年,中國人民銀行規定,非金融機構提供支付服務應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2011年,中國人民銀行發放了第一批《支付業務許可證》。目前,獲得支付許可證的非銀行支付機構數量近300家。2014年,我國非銀行網際網路支付交易規模超8萬億元,同比增長50.3%;非銀行移動支付交易規模近6萬億元,同比增長 391%。

  我國非銀行支付機構迅猛發展,呈現“忽如一夜春風來,千樹萬樹梨花開”的態勢,主要是其迎合了電子商務同步交換的市場需求,它是買賣雙方在缺乏信用保障或法律支援的情況下的資金支付“中間平臺”,運作的實質是在買賣雙方之間設立中間過渡賬戶,使匯轉款項實現可控性停頓,只有雙方意見達成一致才能決定資金去向。非銀行支付機構借助網際網路、行動通訊等技術廣泛地參與各類支付服務,以多樣化、個性化的産品滿足了銀行現有資源難以覆蓋的客戶群體的支付需求,並且成為現代支付體系中活躍的、頗具發展潛力的重要組成部分。諸如支付寶、微信支付、快錢等機構,已將業務觸角延伸到了購物、旅遊、航空機票以及金融保險等多個行業。

  非銀行支付機構拓展的金融服務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傳統銀行長期忽視的碎片化、零星化業務,為社會提供小額、快捷、便民的小微支付服務,在服務小微企業和大眾消費者、促進普惠金融發展發揮了十分積極的作用。非銀行支付之所以為小微企業和大眾消費者所接受甚至青睞,很重要的一點即其注重滿足他們便捷性需求的特點。非銀行支付機構充分發揮網際網路金融高效、便捷、普惠的特點,破解中小企業融資難題和支援“三農”。非銀行支付機構由於其網點佈局廣泛、深入農村和社區等特點,也成為涉農金融服務的一支力量。如:拉卡拉已有針對性地推出“惠農通”業務,其中有涉農金融、助農取款、農家惠等便民措施。

  非銀行支付的重要生存基礎即是其創新。非銀行支付機構為小微企業提供超低門檻、超高靈活性的創新型融資服務,旨在通過資訊化的方式切實解決小微企業的融資難題。同時,非銀行支付通過與銀行的賬戶相對接,延伸出了支付鏈條,豐富了支付服務方式,拓展了支付業務的廣度和深度。比如,支付寶利用手機客戶端掃描代表對方身份與賬戶資訊的二維碼,即可利用手機轉賬功能完成付款;騰訊公司利用財付通和微信相融合,實現搖一搖轉賬、二維碼支付和微生活會員卡等服務。

  非銀支付越界及其風險不可小視

  但同時也應看到,非銀行支付機構的業務領域不斷外延,逐漸超出了其支付通道的本質,這不能不引起嚴重關注。

  在國際上,非銀行支付機構就是充當一個幫助資金在不同銀行體系裏劃轉的工具,本身是不碰錢的。但是在我國,非銀行支付機構已經不滿足於做簡單的通道業務,逐漸把觸角伸向了隱性的資金賬戶服務,從事著類銀行、類銀聯,甚至類證券等業務。非銀行支付機構在助推銀行結算業務、電子銀行業務向廣度和深度拓展的同時,在很大程度上對銀行的基礎支付功能、傳統中間業務領域、潛在客戶和存貸款、系統安全運作和未來創新發展構成威脅和挑戰。非銀行支付機構通過業務領域的不斷延伸,對銀行支付結算市場份額進行搶佔,替代了其大量中間業務。很多非銀行支付機構通過開設虛擬賬戶,吸收眾多客戶的資金,再以非銀行支付機構的名義在銀行開立賬戶,於是非銀行支付機構成了一個吸收存款的機構。

  更為嚴重的是,非銀行支付機構業務風險隱患增多、行業魚龍混雜、發展良莠不齊等問題逐漸暴露。

  一是個人與信用卡資訊風險。非銀行支付機構培育和積累的客戶群體龐大,掌握了客戶大量真實身份資訊諸如證件號碼、手機號碼等,同時還掌握了客戶大量銀行卡敏感資訊諸如銀行卡號、卡片驗證碼、卡片有效期、個人標識碼等,但是在客戶資訊安全保護方面,卻明顯薄弱于銀行管理體系,存在極大的客戶資訊暴露隱患。2015年,我國某非銀行支付機構違規留存客戶銀行卡敏感資訊,引發了大規模的銀行卡資訊洩露和盜刷事件。

  二是交易及資金安全風險。非銀行支付機構以二級商戶數量繁多、無法獲取二級商戶交易資訊或介面改造成本高、週期長為由,拒不執行監管規定。非銀行支付機構通過大商戶接入銀行或清算機系統構,以大商戶名稱及編號替代實際提供商品或服務的二級商戶名稱與編號,不向銀行報送完整的交易資訊,使得銀行根本無法監控每筆交易的來源、資金流向、商戶真實資訊等,只能被動地為非銀行支付機構提供清算服務,實際已造成了商戶管理與客戶資金使用均處於無監控狀態。同時,非銀行支付機構這種行為助長了收單市場中不良商戶虛假交易、套碼交易、套現交易、洗錢等違規行為。非銀行支付機構本身不受相關金融監管規定的規範,但其非但不主動承擔打擊套現、洗錢等違規交易行為的社會責任,還阻礙銀行履行相應的義務,對銀行卡交易及資金安全造成了不良影響和安全隱患。

  三是支付體系安全風險。非銀行支付機構的産品設計、風險管理水準良莠不齊、差異巨大。絕大多數非銀行支付機構並沒有什麼技術含量,甚至部分還存在著洗錢、套現等行為。已開通快捷支付的部分非銀行支付機構在銀行頻繁出現資金被盜的風險案件。快捷支付業務風險的迅速蔓延,對客戶資金安全帶來巨大隱患,極大損害客戶利益;同時極易形成支付體系的系統性風險,最終不可避免地影響支付行業的整體發展。

  四是流動性風險。非銀行支付機構對流動性風險有放大效應,其虛擬賬戶的産生使網際網路金融逃出了傳統金融流動性監管的體系,甚至有可能擺脫真實貨幣的約束,從而增大了潛在風險。銀行為防範流動性風險有著嚴格的管控標準,如流動性比率高於25%、核心負債依存度大於60%、流動性缺口率大於-10%等。而非銀行支付機構卻缺乏內部有效的流動性風險防範體系,無法參與銀行間市場,得不到央行的緊急支援,一旦風險爆發,將難以應付,將對網際網路金融帶來致命打擊。

  五是影響貨幣政策執行效果。非銀行支付機構可以通過劃撥在各銀行所開設賬戶的資金,實現內部的資金軋清,從而輕易繞開人民銀行支付清算體系的監控。非銀行支付機構的清算職能給央行統計基礎貨幣量、有效開展貨幣政策調控帶來了極大的挑戰,更對維護支付體系安全、防範系統性風險帶來負效應。清算結算功能是金融體系最基礎的功能,有嚴格的牌照管理和準入限制。非銀行支付機構從事清算業務,也必須獲得牌照。

  讓非銀行支付機構回歸本源

  非銀行支付機構內控風險體系建設不夠完善,抵禦外部風險衝擊的能力較弱,不加以規範引導,任其無序增長,會給整個金融市場帶來巨大的風險隱患。古有雲“安國之道,先戒為寶”,對於安全是第一核心的支付業務而言,《辦法》的出臺無疑將為整個支付産業的發展增加一道安全屏障。

  非銀行支付機構最早起源於美國,被政府嚴格界定為資金轉換服務提供商,不得提供類存款金融機構服務,不能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並且其自營資金賬戶和用戶的資金賬戶必須嚴格分離,交易資訊必須透明可查,不得佔用用戶的資金。為了保障用戶的資金安全,美國還頒布了一系列以保護用戶資金安全為核心的非銀行支付機構法律制度。不管是美國還是中國,非銀行支付機構的出發點同樣是資金轉換通道,其業務實質都是一個資金在不同銀行體系裏劃轉的通道,這同時也決定了保護非銀行支付機構的客戶資金安全是監管機構對非銀行支付機構實施規範發展的重中之重。

  有道是,監管理念須充分認識並處理好金融監管與網際網路金融創新之間的辯證關係,承認接納之,有效監管之。銀行與非銀行支付機構兩係網際網路金融歸根到底也是金融,都應當受到監管,而且都應適用統一的監管規則。否則,都做金融,一部分不受監管,或監管規則不統一,那就會産生監管套利;且不説不公平,對受到嚴格監管的那部分金融造成衝擊,而且“劣幣驅良幣”效應發作,註定不可持續。

  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辦法》在維護消費者權益方面作出了相關規定,主要包括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交易安全、資訊安全、欺詐損失賠償以及差錯爭議和投訴處理等方面,系統地平衡了支付的便捷性和安全性,能夠有效降低網路支付業務風險,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同時,《辦法》的出臺對消費者産生的影響不大,98%以上的支付賬戶年度餘額賬戶消費少於20萬元,並且超過5000元限額的交易可直接通過銀行賬戶進行。

  促使非銀行支付機構回歸本源,有利於行業規範和健康發展。《辦法》從賬戶類別、業務類型和交易期限等方面對支付賬戶餘額交易規模進行限額,大大降低了非銀行支付機構利用支付賬戶沉澱資金進行投資理財的吸引力,這在客觀上有利於維護銀行作為存款貨幣機構的本質特徵。《辦法》規定大額資金的轉入與轉出須經由銀行,這將弱化或去掉非銀行支付機構的“清算”功能,旨在引導非銀行支付機構“去銀行化”和“去銀聯化”,回歸“小額支付”和“通道”的本質。從短期看,非銀行支付機構的網路支付業務尤其是投資理財業務將受到一定影響。但從長期看,非銀行支付機構將回歸到網路支付通道的本質上來,有利於其規範和健康發展。

  嚴控網路支付風險,推進金融業穩定發展。《辦法》增強了賬戶管理的規範性和支付交易的透明性,不僅有利於避免資金從貨幣統計口徑中漏出,提高宏觀調控的準確性和效果,而且有助於非銀行支付機構履行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的責任。《辦法》將支付機構和存款類金融機構區分開來,避免非銀行機構支付賬戶成為全功能“銀行賬戶”,防範風險在兩者之間進行傳導進而擴大和放大。從長遠趨勢來看,隨著網路支付向金融業領域的逐漸滲透,網路支付安全將直接影響到金融業的安全和穩定發展。因此,通過對網路支付可能存在的風險進行嚴格把控,有利於從根本上將支付面臨的各種風險消滅在源頭,將提高網際網路金融運作的整體生態和進一步推進我國金融業健康與穩定發展。

  規範而不是限制非銀行支付機構的發展。非銀行支付機構是新生事物和新興業態,應予以鼓勵和支援。然而,非銀行支付機構沒有改變金融風險隱蔽性、傳染性、廣泛性和突發性的特點。因此,需要在重點環節上加強監管,以規範促發展。從國際上看,金融體系都實行嚴格的牌照管理,銀行就是銀行,支付機構就是支付機構,要堅守主業,不能越過邊界;支付機構不能從事類銀行、類銀聯,甚至類證券等業務。可以説,《辦法》是在規範而不是限制非銀行支付機構的發展,是為了非銀行支付機構更好地發展。

  為非銀支付立規成銀網合作方圓

  常言道,“無規矩不成方圓”。為非銀支付立規矩,不僅有望成非銀支付之方圓,更有望成銀網合作之大方圓。這個大方圓就是網際網路金融。網際網路金融,顧名思義,即運用網際網路技術與精神提供系列金融服務的新型金融。其優勢已然顯現:

  其一,網際網路之虛擬網點網路可很大程度替代銀行之物理網點網路。網點多,網路覆蓋範圍大,是傳統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基礎設施優勢,業界通常稱之為“水泥磚頭”優勢。由於打造這樣的基礎設施並非易事,耗時耗物不説,增加一個網點,尤其是跨區域增加網點,獲得監管部門準入,困難重重,因而哪家銀行擁有了網點網路或“水泥磚頭”優勢,哪家銀行就擁有了做大做強的基礎。而網際網路的出現和發展,其虛擬網點網路卻可很大程度替代銀行之物理網點網路,“鍵盤滑鼠”優勢讓“水泥磚頭”優勢不再,至少不再那樣優勢,這就從根本上動搖了傳統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基礎優勢。正是這一替代效應,讓網際網路成為進入銀行業的“不速之客”或“搶食者”。正如一位美國銀行家本世紀初所言:“虛擬市場業務正在吞食實體業務。”

  其二,網際網路金融更能突破時空局限,而于任何時間、任何地點更靈活地服務更廣大時空範圍的消費者。網際網路金融,依託全天候覆蓋全球的虛擬網點網路,讓消費者在任何地點,動動手指頭,敲敲鍵盤,點點滑鼠,就能支取任何地點的資金,辦理遠端銀行業務,如此任何時間、任何地點更靈活地服務更廣大時空範圍的消費者,這是傳統銀行望塵莫及的。

  其三,網際網路金融還可大幅降低業務成本。早在2000年時,歐洲銀行業測算其單筆業務的成本,營業店為1.07美元,電話銀行為0.54美元,ATM為0.27美元,而通過網際網路則只需0.1美元。一般而言,銀行業通過線上虛擬支付的成本是通過物理分支機構支付的1/16到1/6。十多年後的今天,網際網路金融的相對成本優勢當然更大。比方説維護一個賬戶,非網際網路成本大概是50-100元錢,網際網路只需0.5元錢。

  其四,網際網路之大數據資訊集散處理將大大提升金融業服務與風險管控之能效。大數據集合海量非結構化數據, 通過分析和挖掘客戶的交易和消費資訊掌握客戶消費習慣,並準確預測客戶行為,為網際網路金融機構提供了客戶全方位資訊,使銀行在行銷和風控方面有的放矢。譬如,通過社交網路或電子商務平臺可挖掘各類與金融相關的資訊,獲取部分個人或機構沒有完全披露的資訊。網際網路産生大數據,大數據推動雲計算,可以預見,若充分利用大數據、雲計算資訊集散處理,網際網路金融必將大大提升金融業服務與風險管控的能效。換言之,更高效週到服務與更安全穩健的金融業可期。

  其五,“開放、平等、協作、分享”的網際網路精神融入金融業,同時充分利用網際網路技術平臺,或將造就新的金融業態。這將改變傳統的融資模式,或將衍生既不同於傳統間接融資,也不同於傳統直接融資的全新融資模式,姑且稱其為“網際網路融資模式”。與此同時,網際網路融資模式將增進其與客戶之間的了解、理解與良性互動,形成新的金融業客服關係及商業模式,進而造就新的金融業態。

  其六,上述因素共同決定,網際網路金融更能做到普惠金融。由於其可突破時空局限、可大大降低成本,有大數據、雲計算資訊集散處理優勢以及“開放、平等、協作、分享”之精神,因偏遠分散、資訊太少、成本居高、風險較大而很難得到金融服務的弱勢群體,或能從網際網路金融得到有效而可持續的金融服務。我們一直追求的普惠金融夢想,或能通過網際網路金融而在很大程度得以實現。

  所以,説網際網路金融是一個大方圓,是不言而喻的。這個大方圓,正由傳統金融體系與網際網路體系從兩個方向相向發展形成,前者採用網際網路技術與精神做金融,後者憑藉網際網路技術與精神做金融,兩者相向發展形成日益增大的交集,是為網際網路金融大方圓。所以,倘若沒有作為我國金融主體的銀行業與網際網路廣泛而深入的合作,網際網路金融之大方圓是根本不可能的。

  非銀行支付機構的迅速崛起就得益於銀行的支援與合作。非銀行支付機構介入金融業務實際上很少能脫離銀行的基礎服務而自行處理。比如:銀行在資金安全和商業信用上都為其提供了較為堅實的基礎服務,其客戶身份認證還是需要通過銀行的客戶資訊進行的,其資金劃撥和清算則一定是要通過銀行系統完成等。

  目前,各家非銀行支付機構都直連銀行,獨立扮演一個又一個類似中央銀行或者銀聯應該扮演的角色。網路支付清算體系的重復建設,不僅提高了總體社會成本,而且容易導致清算體系的分散化和碎片化,不利於全社會的金融安全和穩定。政府應主導搭建面向全社會各參與主體的開放、統一、安全、高效、標準化的網路支付清算系統,銀行與非銀行支付機構專注于服務和産品即可。

  銀行係網際網路金融更多地體現了行業端,非銀行支付機構則更多地體現了技術端。二者應互相學習借鑒,前者應多學習借鑒後者之網際網路基因,後者應多學習借鑒前者之金融基因,而非“轉基因”。銀行應與網際網路企業開展更多業務合作,實現商業模式創新,注重滿足客戶便捷性需求的網際網路技術與精神創新,善於挖掘客戶現實與潛在需求,敏于發現服務弱勢群體之普惠金融機會;應積極開展業務創新,為非銀行支付機構和網路貸款平臺等提供資金存管、支付清算等配套服務。非銀行支付機構畢竟是金融,因而不能沒有金融基因,應加強風險管控,完善風險管理體系。

  總之,更好服務於實體經濟與社會大眾、更安全穩健運作的網際網路金融這個大方圓,有待銀行業與網際網路兩者廣泛而深入的合作,有待銀行業之金融基因與非銀行支付之網際網路基因的融合。而《辦法》的出臺,有了規矩,銀行業與非銀行支付機構合作及融合更有章法,無疑將為其合作與融合注入有序化、組織化進而更有生命活力的“負熵”。

  (作者係中國銀行業協會專職副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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