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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單”頻發暴露銀行短板 亟待加強內部監管

  • 發佈時間:2015-07-27 08:00:58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衛容之 顧偉  責任編輯:田燕

  近年來,隨著國內各大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的不斷發展,銀行的理財産品也日益受到投資者的青睞。然而,商業銀行 “飛單”案件頻頻發生。近日,廣發銀行被曝“飛單”,資金損失高達767萬元,引起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該行負責人雖表示涉案工作人員均已被開除,但銀行本身是否應當承擔監管責任未作出正面回應。

  上海財經大學現代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奚君羊在接受《國際金融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商業銀行“飛單”層出不窮,是銀行利益與其內部員工個人利益重疊的結果。銀行應提升自身業務規範,完善工作流程,加強內部監管。

  何謂銀行“飛單”

  銀行“飛單”是指銀行員工借助銀行內部平臺,私自銷售非本行自主發行的或非本行授權和達成委託銷售關係的第三方機構理財産品。具體來説,就是銀行負責銷售的工作人員借助自己的職業優勢,特別是依託于銀行的聲譽,利用客戶的信任向其推薦第三方機構的理財産品。

  劉女士是廣發銀行的老客戶,2012年10月,該支行一名副行長向其推薦了私募基金産品,期限1年,年收益率達11%。劉女士表示,副行長及理財經理均口頭承諾該産品為廣發銀行託管,收益高,無風險。劉女士及其親戚通過廣發銀行東直門支行的窗口分別向指定賬戶匯款100萬元,劉女士向媒體出示的單據中收款人全稱顯示為一家北京的第三方公司。隨後,雙方簽訂了《北京觀言遠達投資中心(有限合夥)有限合夥人入夥協議》。協議約定,該只基金定向投資于山西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並稱該資金將投入到能源公司的建設LNG項目中。

  無獨有偶,在廣發銀行北京分行朝陽區一家支行中,焦女士和其同事在理財經理的推薦下出資300余萬元購買了同一隻私募基金。

  一年兌付期到期後,劉女士和焦女士的賬戶中沒有收到之前承諾的本金與利息。經劉女士與廣發銀行負責人多次催要,北京大觀言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向劉女士兌付了50萬元。

  據了解,在廣發銀行北京分行不同支行中,共有5人在銀行工作人員推薦帶領下購買了基金,目前共有767萬元沒有兌付。

  廣發銀行北京分行辦公室負責人承認,涉案的幾名銷售經理及副行長向客戶私售北京大觀言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理財産品,已經被開除,但就銀行本身是否應當承擔監管責任未作出正面回應。

  銀行飛單案件頻頻發生,其最直接原因是“利”字當頭。銀行員工為了高提成率,不惜漠視職業道德,利用銀行信譽,向客戶推銷虛假理財産品。據悉,業內“飛單”的佣金通常是1%起步,根據産品銷售的難易程度,提成也各不相同,一般是1%-3%之間,比如信託産品,佣金是1%,而信託産品投資門檻高,如果銷售100萬元信託産品,理財經理就有1萬元入賬。一些規模較大的銀行理財經理尤其是私人銀行理財經理,一年賣個幾千萬元的“飛單”産品並非難事。客戶通常被超出常規的高收益率誘惑,喪失理性,迷失于銀行員工的友情牌中,鋌而走險。劉女士購買的這款理財産品平均年收益率高達11%。

  奚君羊認為,商業銀行“飛單”頻發的內在根源是銀行規範問題。商業銀行為達到提升業務量、擴大銀行規模的目的,不惜從事一些行業內受限,或是不透明的業務。正是由於銀行的默許,內部員工才有機可乘,作出一些“擦邊球”甚至是不合規的業務,而這其中不乏“飛單”業務。

  此外,理財産品市場的不完全透明,也是飛單出現的原因。銀行理財産品資訊披露不透明,投資者被動承擔風險。奚君羊表示,近年來,銀監會不斷對銀行理財産品資訊透明問題提出規範要求,下達各種文件,商業銀行也紛紛積極配合,目前,理財産品市場透明度已經得到顯著提升。但並非所有理財産品、所有業務環節均達到完美。完全透明化的理財市場和産品,不利於吸引顧客。儘管銀監會和各商業銀行總部要求提升理財産品透明度,但銀行基層營業機構為追求業務量,完成考核指標,仍舊會隱藏部分理財産品資訊、降低透明度。

  權責劃分難

  基於此類案件,記者又採訪了上海歐申律師事務所張承飚律師。張律師認為,銀行“飛單”雖然是客戶經理的個人行為,但其依託的是銀行信譽,銀行理應承擔相應監管責任。但“飛單”不是法律術語,目前的法律法規中並未有對此類事件進行詳細權責劃分的條例。“飛單”也是銀行監管不力,相關法律法規不完善的産物。

  銀行代銷理財産品,則須承擔相應代銷責任。北京廣發銀行案件中,客戶在銀行內被銀行員工推薦理財産品,並通過廣發銀行的賬戶向員工提供的指定賬號打款,入夥協議係銀行員工提供,且銀行員工口頭承諾該産品由廣發銀行監管,客戶完全有理由相信廣發銀行擁有代理權。銀行員工作為表見代理人,其行為應當視同銀行的行為。

  依據《民法通則》第六十七條的規定:代理人知道被委託代理的事項違法仍然進行代理活動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不表示反對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而對於銀行是否負責賠付損失,需從合同條例中辨明銀行身份,否則難以在法律上確立權責細分。因此,如果能有確切證據證明第三方機構銷售理財産品的行為違法,且有證據證明廣發銀行或者向其推薦理財産品的銀行員工明知第三方機構的違法活動仍然進行銷售的,廣發銀行應當就劉女士等5名客戶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但通常情況下理財産品的投資風險是在發行人(第三方機構)、擔保機構、投資者(客戶)之間分擔。如果無法證明第三方機構銷售理財産品是違法的,那麼廣發銀行作為代銷理財産品的金融機構,也只負有代銷責任,受損害客戶的損失難以向廣發銀行主張。

  莫輕信推銷

  對於如何防範銀行“飛單”,張律師表示,投資任何理財産品都具有一定風險性,不管是個人還是銀行,其存在必定是有風險的。作為投資者,在進行投資中對此一定要有清晰且正確的認識,不要抱有投機取巧的心理,盲目輕信客戶經理的推銷。對於客戶經理承諾保本,或是會帶來超常規收益的理財産品,投資者應提高警惕,考量是否是銀行飛單,避免陷入“飛單”陷阱。

  銀行理財産品通常投資于多種投資品或市場。在投資前,一定要對目標理財産品進行充分了解。張律師建議,購買理財産品前,對資金的投資標的、投資領域、投資渠道、投資佔比、風險性、收益率,以及還款程度等,做出詳細權衡。不同投資方向的理財産品風險各不相同,投資者要按自己的實際風險承受能力對産品進行分析後,再決定是否購買,不要一味相信理財經理的推銷。同時建議銀行可將各理財産品的詳細資訊公視化,放置於銀行大廳的顯眼位置,以便客戶選擇。這也是提高理財産品市場透明度的一個有效做法。

  奚君羊表示,銀行“飛單”事件頻發説明商業銀行內部管理缺失,存在自身監管不嚴等問題。商業銀行應加強員工教育,不僅要提升員工的業務素質,更要注重員工的職業道德教育。對此,上述案件中,廣發銀行僅開除私售第三方機構理財産品的涉案人員的做法是不夠的。銀行應完善監督及懲處機制,嚴格處罰“飛單”員工。同時,商業銀行應強化業務規則,完善業務流程。節節把關,上級多層次監管,堅持原則,嚴防“飛單”。

  銀監會于2013年3月25日下發的《關於規範商業銀行理財業務投資運作有關問題的通知》(2013年8號文)中明文規定,商業銀行代銷代理其他機構發行的産品投資于非標準化債權資産或股權性資産的,必須由商業銀行總行審核批准。

  加強金融監管,完善監管制度。今年4月,銀監會日前已向銀行系統下發《商業銀行代理銷售業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其中明確規定,商業銀行對合作機構實行名單制管理,且不得對代銷産品提供任何書面或口頭形式的擔保,不得介入代銷産品投資運作過程,防範代銷産品兌付風險和運營風險向銀行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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