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0萬剩124元 存款頻“失蹤”戳銀行內控軟肋
- 發佈時間:2015-06-17 08:15:00 來源:經濟參考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儲戶遭遇銷售誤導和蓄意詐騙;銀行推卸責任致公信力下降
近日,河北、浙江、廣東、河南、湖南、四川等地發生多起儲戶銀行存款“失蹤”案件,涉案最高金額達到數億元。記者調查了解到,當前我國銀行業或多或少、或明或暗存在違規“貼息貸款”行為,一些基層銀行網點對這一行為默許、縱容,致使不少儲戶存款被“忽悠”轉走,造成了鉅額損失,並導致相關銀行公信力的下降。專家認為,多起案件暴露出商業銀行內控存在巨大隱患,亟待相關部門重拳治理違規現象,保障廣大儲戶權益。
1080萬存款僅剩124元
5月15日,河北幾十名工商銀行儲戶表示,他們在中國工商銀行石家莊建南支行(下稱建南支行)的存款莫名“失蹤”,初步統計,涉及金額達數千萬元人民幣。
儲戶王麗表示,她從2014年5月至2015年1月間,在建南支行陸續存入了1080萬元人民幣,而在今年5月7日,她突然得知,自己的千萬存款只剩下了124元。
“從2014年初開始,這家工商銀行營業網點的一名負責人梁某就開始向我推薦,説是工商銀行有一項高息攬儲業務,一年的定期存款可以拿到10%的年息。我根本沒有意向存款,但梁某不僅三番五次地勸説,還給我的公司介紹客戶。”王麗説,經不起梁某的軟磨硬泡,考慮到對方是工商銀行正式員工的身份,她最終同意辦理這項業務。
據王麗回憶,第一次存款時,梁某把她帶到了建南支行,在門口和建南支行的一名員工范某進行了簡單交接。王麗在范某的指引下,辦理了定期存款業務及U盾網銀。今年5月7日,她來到工商銀行查詢,才發現自己辦理的U盾是假的,而自己的千萬存款也僅剩百元。
目前,河北銀監局已向工行核實情況,並約談了工行相關負責人,了解事件處置最新進展。據悉,公安機關已受理案件,案件正在偵辦中。
事實上,這樣的事件並非“孤案”。今年五一剛過,位於杭州市延安路的中國銀行杭州市慶春支行就陸續有儲戶聚集,稱自己的錢財被騙,要求銀行歸還,有的人甚至當場哭暈。據悉,該案中一名前銀行員工陸某假冒銀行網點工作人員,以高息為誘餌,騙走100多名儲戶超過億元鉅額存款。
杭州市有關部門證實,5月6日,陸某向下城警方投案自首,另外3名犯罪嫌疑人也于5月9日被警方抓獲。
在河南,今年1月10日,工商銀行河南南陽中州支行儲戶、上市酒企瀘州老窖發佈公告稱,公司3.5億元存款出現“異常”。此前在2014年10月,瀘州老窖在中國農業銀行長沙迎新支行的1.5億元存款也出現丟失的情況。目前,四川瀘州市人民檢察院對涉嫌騙取瀘州老窖存款的四人批准逮捕。嫌疑人僅通過偽造的銀行票證,就成功從銀行騙取瀘州老窖公司上億元存款。記者調查發現,在廣東、湖南、四川等地,儲戶銀行存款“失蹤”事件近年來也頻頻發生。
違規“貼息存款”亂象叢生
記者調查了解到,存款“失蹤”多因儲戶遭遇銷售誤導或蓄意詐騙,以違規的所謂“貼息儲蓄”、“貼息存款”形式為主。
華東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教授朱曉哲介紹,“貼息”即相對於銀行原有的存款利息而言,是指在銀行給予的利息所得之外,向儲戶提供額外的利息部分。這一現象是從民間借貸行為中發展起來的。
2014年2月,杭州西湖警方接到本地城商行——杭州聯合銀行古蕩支行報案:該銀行儲戶張某存摺上的200萬元存款,在其本人不知情的情況下被劃走,經銀行內部調查發現,共有42名儲戶發生類似的情況,涉案總金額達到了9505萬元。據杭州警方介紹,2013年12月,該案的主要嫌疑人邱愛玉通過中間人介紹,聯繫上了一些手頭有資金的市民(被稱為“銀主”)。簽訂相關協議、支付額外利息後,要求“銀主”將存款存入指定銀行。
其間,另一名嫌疑人銀行工作人員祝超菊再趁“銀主”不備,要求“銀主”輸入密碼完成轉賬,後存款被直接轉入嫌疑人等人賬戶。
“貼息存款的隱患在於,嫌疑人用額外利息誘騙受害人存錢。得手後要麼直接卷走存款,要麼將資金轉給急需用錢的企業,即繞過銀行信貸程式,用於風險較高的民間高利貸。”朱曉哲説。
記者調查發現,一些基層銀行網點對“貼息存款”行為默許、縱容,致使不少儲戶存款被“忽悠”轉走,造成了鉅額損失,並導致相關銀行公信力的下降。
首先,“貼息存款”多得到銀行內部人員配合,作案手法較為隱蔽。杭州市聯合銀行法務部相關負責人章小的認為,隨著利率市場化,儲戶日漸熱衷“貨比三家”,選擇利率更高的銀行進行選擇性存款。不法分子利用銀行工作人員的特殊身份,給受害人營造了一個在銀行存款的安全假像。
杭州市公安局負責偵辦“貼息存款”案件民警認為,貼息原本只是銀行為拉攏儲戶進行的一種暗箱操作行為,不法分子以此為誘餌,並將個別銀行工作人員拉下水,利用公眾對銀行的信任,使這種金融犯罪的風險迅速提高。
同時,一些涉事銀行存在人工核實、票證系統等漏洞,甚至在“拉存款”的考核壓力下,因“有助於滿足考核要求”而默許、縱容違規“貼息存款”的行為。如銀行工作人員在進行業務授權過程中核查不仔細,對偽造的企業印鑒未向公司儲戶核實鑒別,致使犯罪分子有機可乘。
“‘貼息存款’在企業儲戶間也比較流行,銀行獲得存款、經辦人員案比例提成,大家都能獲得好處。”一位房地産企業財務負責人説。
此外,在存款“失蹤”事件發生後,銀行往往推諉責任,多起案件發生導致銀行業公信力下降。
中國人民大學金融與證券研究所副所長趙錫軍認為,長期以來,老百姓十分相信銀行,特別是國有銀行,這也可以説是我國金融系統穩定的體現。然而,當前國有銀行發生多起存款“失蹤”、群眾聚集事件,已嚴重影響相關銀行的公信力,甚至對我國金融系統的穩定産生威脅。
完善法規維護儲戶權益
在存款“失蹤”發生後,儲戶最關心的是能否挽回損失。但據記者調查,儲戶獲得賠償的幾率並不高。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執行〈儲蓄管理條例〉的若干規定》中明確表示,“國家憲法保護個人合法儲蓄存款的所有權不受侵犯。”工商銀行、農業銀行等目前出具的存單內容中,也對銀行對存款的保管責任有明文規定。但是,對存款被冒領、丟失應如何處理均無具體規定,多數商業銀行往往將責任推到員工個人甚至是“臨時工”身上。
記者注意到,除了在杭州聯合銀行的案件中,該行對數千萬元的儲戶損失予以先行賠付,其他大多數“存款失蹤案件”的索賠陷入了漫長的官司糾紛中。如在浙江奉化發生的13名儲戶6950萬存款失蹤案件,在中國農業銀行杭州華豐路支行的存款失蹤案件,受害人向銀行提出的索賠官司都還在審理中。
專家建議,相關監管部門亟須重拳治理存款“失蹤”背後暴露的貼息存款、誤導銷售等違規現象,完善法規維護存款人權益;在當前民間借貸進入高發時期的背景下,宜防止一些不法人員利用個別銀行工作人員的私念,假借銀行的名義進行的金融犯罪活動,造成經濟和信用損失。
一方面,亟須明確銀行工作人員違規從事“貼息存款”、誤導銷售保險的處罰條款,並明確銀行機構在員工行為中的責任。《關於加強商業銀行存款偏離度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已明確,商業銀行不得違反規定擅自提高存款利率或提高套利利率檔次。
北京問天律師事務所主任張遠忠認為,亟須重拳治理、處罰違規現象,“在存款‘失蹤’案件中,銀行工作人員的行為代表銀行的職務行為,銀行工作人員可能會存在盜竊、詐騙的行為,但銀行不能因為工作人員個人的行為推脫其應承擔的責任。”
另一方面,加快推進完善相關民事索賠司法解釋,維護儲戶權益。法律界人士認為,在實踐中存款被盜引發的索賠官司,判決結果相差懸殊,除了案件具體情況不一致外,還有很重要的一點是我國法律對此沒有統一的司法解釋。朱曉哲建議,可針對存款丟失等情形,適時出臺民事司法解釋。
(本版稿件除署名外,均由記者孫飛、方列、張非非、毛振華采寫)
儲戶須知:拒絕“高利”誘惑 防範存款“失蹤”
“知道炒股、理財可能會掙多一點,我們一般不敢信,但在正規銀行裏有人推薦的高利率存款我們能不信嗎?以後我們還能信嗎?”在北京西單一儲蓄所裏,一位正在排隊辦理業務的中年女士談了她對“存款失蹤”的疑問。
2014年以來,存款“失蹤”案件屢屢發生。從《經濟參考報》記者梳理的近些時期各地發生的所謂“存款”失蹤事件看,多是以各種手段“高利”誘惑儲戶上鉤。
目前一年期定期存款的利率即便上浮1.5倍也只能達到3.375%,但不法分子往往開出的是比正常存款利率高出3至5倍、甚至更高的“回報”吸引儲戶。
——“貼息”攬儲,盜取資金。近日曝出的中國工商銀行石家莊建華支行部分客戶資金失蹤事件中,不法分子向客戶許諾給予8%至10%不等的存款貼息;2014年2月份發生的杭州42名儲戶丟失9505萬元存款案中,涉案的杭州市聯合銀行員工以13%的“貼息存款”為誘餌。
——理財變“飛單”。社會人員和銀行“內鬼”勾結,私自銷售非銀行自主發行、代銷的理財産品,産品不能按期兌付,甚至出現本金虧損。2014年廣東兩個私募基金在一些銀行進行募資,承諾付給投資人6.5%至14%的年化收益,涉案金額達7億多元。事發後涉事銀行不承認産品是通過銀行賣給客戶的,而是銀行員工私售行為,200多名投資者索賠無門。
——借銀行場地非法集資。今年5月發生的中國銀行杭州慶春支行的存款被騙事件中,100多位儲戶竟將存錢卡和密碼交給一名前銀行職員冒充的“客戶經理”,換來一張有偽造銀行抬頭和印章的承諾函,被騙存款過億元。
中國人民大學教授趙錫軍認為,在被曝光的案件中,被騙的儲戶往往都是被“高息”所蠱惑,不少人明知超過規定的高息不受保護仍然冒險去做;有的安全防範意識不足,甚至將自己的儲蓄卡和密碼交給業務代辦人員;有的不仔細核對相關單據就貿然簽字……“這些都給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機,教訓是深刻的,面對一些不正常的攬儲手段,儲戶一定要多問幾個為什麼,以保護好自己的財産。”趙錫軍説。
儲戶貪圖高額回報是騙局得逞的重要原因。專家提醒,對於高於法定利率的定期存款不要輕信,超高投資收益更要多留個心眼。不少儲戶金融安全防範意識不強,需要加大金融安全教育。
一位銀行內部人士説:“面對騙子花樣翻新的手段,銀行有時也是受害主體。有的儲戶明知道是非法集資仍鋌而走險,一旦發生問題就找銀行,銀行對存款失蹤案件也很頭疼。”
“公眾風險防範意識和識別能力的提高都需要一個過程,當務之急是銀行要加強內部風險控制,完善制度以保護儲戶利益不受侵犯,而不是推卸責任。”趙錫軍説。
“經過櫃檯將儲戶存款轉走,不管是臨時工還是正式工,銀行都有著不可推卸的責任。”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郭華認為,即便不是在櫃檯辦理,只要行騙行為發生在銀行經營場所,銀行即被視為提供了協助。
郭華認為,不法分子借助銀行經營場所從事的非法集資行為,銀行需承擔相應責任,因為銀行有對經營場所進行管理的義務。(吳雨 王凱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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