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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機構投資銀行間市場須備案 投資規模自主決定

  • 發佈時間:2015-07-15 07:26:06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萬敏  責任編輯:畢曉娟

  昨日(7月14日),央行發佈《關於境外央行、國際金融組織、主權財富基金運用人民幣投資銀行間市場有關事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稱,為進一步提高境外央行或貨幣當局、國際金融組織、主權財富基金(以下統稱相關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銀行間市場的效率,相關境外機構投資者進入銀行間市場,在備案完成後可在銀行間市場開展債券現券、債券回購、債券借貸、債券遠期,以及利率互換、遠期利率協議等其他經中國人民銀行許可的交易。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比較此前的相關規定發現,《通知》最大的亮點在於,相關境外機構投資者可自主決定投資規模,管理方面也由審批制變為備案制。

  由審批制改為備案制

  早在2010年,央行就已發佈《關於境外人民幣清算行等三類機構運用人民幣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試點有關事宜的通知》,三類機構具體為:境外中央銀行或貨幣當局,香港、澳門地區人民幣業務清算行,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境外參加銀行。

  2012年,證監會等部門在其發佈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相關規定中則表示,在批准投資額度內,QFII可以投資于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股票、債券和權證,在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債券等人民幣金融工具。

  2013年,央行宣佈允許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申請進入銀行間市場,此外,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機制在2011年末推出,並被允許投資于銀行間市場。

  與此前的試點政策相比,境外機構的管理由審批制變為備案制,投資額度也由核準變為自主決定。記者注意到,這與央行此前發佈的《人民幣國際化報告(2015年)》導向一致,該報告透露,央行研究取消境外央行類機構投資境內銀行間債券市場的額度限制,允許境外央行類機構自主選擇人民銀行或銀行間市場結算代理人代理其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通知》表示,相關境外機構投資者應作為長期投資者,基於資産保值增值的合理需要開展交易。中國人民銀行將根據雙方對等性原則和宏觀審慎要求對相關境外機構投資者的交易行為進行管理。相關境外機構投資者應當委託中國人民銀行或具備國際結算業務能力的銀行間市場結算代理人進行交易和結算。委託銀行間市場結算代理人進行交易和結算的,應當簽署結算代理協議並根據相關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備案。

  境外機構投資日趨活躍

  近年來,境外機構在銀行間債市的投資日益活躍。

  根據外管局的統計數據,截至2014年末,QFII方面,已有261家境外機構獲批了共計669.23億美元的投資額度。RQFII方面,已有95家境外機構獲批了共計2997億元人民幣的投資額度。

  央行數據顯示,截至2014年末,共有211家包括境外中央銀行或貨幣當局、國際金融機構、主權財富基金、人民幣業務清算行、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境外參加行、境外保險機構、RQFII和QFII等在內的境外機構獲准進入銀行間債券市場,有180家境外機構入市交易,持有債券5720.4億元。

  今年以來,隨著人民幣國際化進程提速,境外機構進入銀行間債市的步伐也在加快,4月底,央行公告稱,批准32家機構進入銀行間債券市場,包括11家QFII、10家境外機構以及11家RQFII(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相比之下,2014年全年,獲准進入國內銀行間債市的境外機構投資者僅34家。

  瑞銀證券在今年1月發佈的一份報告中指出,數據顯示,2014年全部投資者的債券託管量合計增加了約2.8萬億元,其中境外機構託管量增加達5362億元,如此高的佔比,一方面由於大量信用債的託管轉至上海清算所,中債數據未能體現;另一方面,也顯示出境外機構主要大力投資于利率産品。相比之下,上海清算所的託管量數據顯示,2014年境外機構的短融和中票託管量僅增加了73億元和99億元。

  瑞銀證券預計,未來境外機構在銀行間債市的活躍程度和市場影響力將繼續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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