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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功勝:從三方面進行信貸資産證券化風險防控

  • 發佈時間:2015-05-15 16:24:30  來源:中國網財經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孫毅

  中國網財經5月15日訊(記者 嵐楓)國務院新聞辦公室今日上午舉行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人民銀行副行長潘功勝在會上表示,中國將通過防止過度證券化、堅持市場創新和監管相協調以及完善制度建設來防控中國信貸資産證券化發展過程中的風險。

  潘功勝稱,在中國推動信貸資産證券化市場發展的進程中,非常認真的研究國際上的主要經濟體在資産證券化發展進程中的經驗和教訓,以及在金融危機以後,在金融監管方面的改革。比如説在金融危機以後,美歐這些主要的經濟體普遍加強了對資産證券化的監管,資産證券化市場的重心也從原來的鼓勵金融創新轉向對資産證券化風險隱患的防範。比如美國政府發佈的《多德——弗蘭克法案》,資産證券化的監管改革是它其中很重要的一個內容,它的核心是強制要求風險自留,發起人要強制進行風險自留,強化資訊披露等一系列具體措施。中國信貸資産證券化目前總體的規模不是很大,但隨著市場規模的擴大,也需要高度的重視風險防控,主要有幾個方面:

  第一,要防止過度證券化。國務院常務會議明確擴大試點,不搞再證券化,因為資産證券化從理論上來説是可以進行多層的證券化,證券化做的層級越多,基礎資産和投資人之間的距離就越遙遠,證券化産品也會變得複雜,不僅客觀上會使風險難以識別,主觀上也會産生過度轉移風險的道德風險。所以中國在發展信貸資産證券化的過程,強調一個基本的原則,要保證資産證券化産品的簡單、透明。

  第二,要堅持市場創新和監管相協調的發展理念。加強市場創新與監管相協調,以及監管部門之間的協調。

  第三,完善制度建設。在制度建設方面也充分吸取金融危機的教訓,以及金融危機以後主要經濟體金融監管改革的一些成果。比如説,要建立一個動態、標準、透明的資訊披露機制,包括在産品的存續期有一個持續的資訊披露機制,以及對於資訊披露的評價機制。比如説,我們要加強對發行人、對評級機構等仲介機構的規範管理,督促仲介機構切實履行他們的責任。再比如説,要進一步完善風險自留制度,發行人發起的資産證券化産品自己要自留一部分,防止在資産證券化過程中發行人的道德風險,這也是美國資産證券化監管改革很重要的一個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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