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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留山綠化沒搞好村委會能否解除承包合同

  • 發佈時間:2014-12-26 07:32:20  來源:農民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編輯同志:

  我于1984年10月9日獲得了縣人民政府頒發的尖山子村南園山子荒山地塊《自留山使用證》。該證書明確規定:我對該自留山享有長期使用權,我須對該自留山進行綠化,不準開荒種地、挖土、採石、埋墳建房。

  獲得自留山使用證後,雖然我先後多次上山栽槐樹搞綠化,但由於遇到幾次山火事故,種下的樹被燒燬嚴重,再加上牛羊啃吃損壞,荒山一直未能綠化起來,整個荒山至今依然雜草叢生,僅有一些尚未長起來的小樹。

  2009年春,新一屆村委會成立後,經村支書提議,村委會開會研究,在我不知情的情況下,將我承包的該處荒山發包給村支書的親屬馬玉林。我得知後,找村委會幹部提出異議,他們卻回答説:你這些來樹也沒栽起來,荒山還是光禿禿的老樣子,你沒有履行搞綠化的義務,屬於違約行為,村委會有權收回並另發包給別人。請問村幹部的説法對嗎?梁洪才

  梁洪才讀者:

  農村荒山發包,其目的確實是為了造林綠化,你雖多次植樹管理,但最終效果差,未能達到綠化荒山的目的,的確存有一定的責任。但這種責任與合同法規定的違約責任是不同的概念。村委會要解除你的承包合同,必須具備下列三個缺一不可的要件,否則其單方解除承包合同行為違法無效。

  首先,承包合同中必須有具體、明確的植樹約定。縣政府發給你的證書中只寫明你要對該荒山搞綠化,但對每年或承包期內植樹多少、成活率多高等均未有明確的約定。那麼,你是否植樹、植樹多少,均不能構成合同違約。

  其次,村委會在承包期內調整土地,必須有法定的、正當的、合理的事由。《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條、第二十七條規定:國家依法保護農村土地承包關係的長期穩定。承包期內,除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外,村委會無權調整承包地。村委會以你未植樹為由解除合同,不屬於上述法律規定的正當事由,因此是無效的。

  此外,村委會在承包期內調整土地,必須程式合法。《農村土地承包法》和《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均規定:涉及村民利益的土地承包經營方案事項,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本案中,村委會對你承包的荒山調整時,只是由村書記提議,村委會成員研究決定,既未經村民大會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研究,更沒有經過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之法定程式,當然不具有法律效力。

  綜上,村委會另行發包你所承包的荒山是一種違法行為,不具有法律效力,你可通過土地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來給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遼寧省錦州市人民檢察院楊學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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