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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政放權繼續推進 銀行業將建“查處分離”機制

  • 發佈時間:2015-05-04 09:07:5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郭子源  責任編輯:孫毅

  中國銀監會依法行政、簡政放權的監管改革繼續推進。4月30日,銀監會對外發佈修訂後的《行政處罰辦法》,並在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新《辦法》建立了“調查、審理、決定”查處分離的新型行政處罰機制,強調法人機構和相關責任人的“雙處”原則,並首次將“禁止從事銀行業工作”明確為行政處罰的一個種類。

  “查處分離”機制的核心在於優化處罰流程,調整處罰職責分工,以提升監督檢查部門發現問題的能力,發揮法律部門的專業優勢。銀監會法規部副主任王科進介紹,調整後,立案、調查取證、提出行政處罰建議由監督檢查部門負責,審理、組織聽證、審議決定行政處罰案件由行政處罰委員會負責。

  同時,新《辦法》徵求意見稿還加大了處罰懲戒力度,強調行政處罰“雙處”原則。“不僅處罰機構法人,也要查清有關責任人的責任,依法對其實施行政處罰。”王科進説,此前,往往強調對金融機構法人實施行政處罰,而忽略、放鬆對相關問題責任人的行政處罰,存在以紀律處分代替行政處罰等不規範管理行為。

  值得注意的是,新《辦法》徵求意見稿還首次將“禁止從事銀行業工作”明確為行政處罰的一個種類。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研究員陳新欣表示,此前,《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已賦予了銀監會對相關問題個人“禁止從事銀行業工作”這一監管措施,但並沒有明確其法律性質。

  “通過這次修訂,將其首次明確為行政處罰的一個種類,主要考慮的是禁止從事銀行業工作在性質上與取消高管任職資格相同,但在嚴厲程度上要超過取消高管任職資格。”王科進説,由於這種懲戒措施關係到行政相對人的重大人身和財産權益,將其納入行政處罰種類,通過嚴格的行政處罰程式,可以給予當事人較好的保護和救濟,更能體現人權保護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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