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濱州一信用社被訴違約 未經儲戶同意劃走80多萬元

  • 發佈時間:2015-04-03 07:31:41  來源:東方網  作者:劉民  責任編輯:張明江

  “我跟農村信用社是儲蓄合同關係,農信社作為金融機構理應保障儲戶資金安全,擅自把我賬戶上的錢劃走是違法的。”自3月21日以來,濱州市民劉俊美多次向經濟導報記者反映,濱州市濱城區農村信用社未經她本人同意就劃走了她存款賬戶中的鉅額存款,應當賠償她的損失。

  違規劃轉

  劉俊美告訴導報記者,其丈夫劉衛兵自2010年起擔任山東恒安鋼結構工程公司(下稱“恒安公司”)財務部經理。也是在2010年至2012年期間,恒安公司陸續向她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計82.7萬元。經劉俊美多次催討後,該公司負責人孫某許諾等公司有了錢就還。

  2013年9月29日,恒安公司在濱城區農信社裏則分社的賬戶裏有了一筆130萬元到賬,劉衛兵在短信告知企業負責人後,通過網銀將82.7萬元資金轉到了劉俊美的賬戶中。

  然而,劉俊美第二天去查詢時發現自己賬戶上的這筆錢不見了,她急忙找到開戶的濱城區農信社黃河六路分社和浩泰城分社,工作人員説:“款是裏則分社扣劃的,你找他們吧”。而裏則信用社的王慧超主任告訴劉俊美,這筆錢是劉衛兵未經恒安公司同意轉到劉俊美賬戶的,該社受恒安公司的授權將款轉回了該公司。

  劉俊美十分氣憤,向濱州市銀監分局投訴。濱州市銀監分局調查後認為:濱城區農信社的行為不符合金融機構關於查詢、凍結、劃扣工作管理規定和資金結算方面的操作規定,責成濱城區農信社對裏則信用社有關責任人給予處分。同時,建議劉俊美走司法程式。

  誰應擔責

  2013年10月15日,劉俊美向法院起訴濱州市農信社。2014年5月12日,濱州市濱城區人民法院經過審理,認為原告劉俊美在被告濱城區農信社開立活期存款折,雙方形成了儲蓄合同關係,被告作為金融機構應當對原告的存款按照安全、準確、完整、保密的原則確保安全。被告擅自依據第三方授權的代收代付協議將原告的存款劃至第三人賬戶,缺乏法律依據。被告的行為構成違約,也違反了《商業銀行法》中“商業銀行應當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查詢、凍結、扣劃”之規定。法院判決濱城區農信社于判決生效後十日內支付原告劉俊美儲蓄存款82.7萬元,並承擔案件受理費12070元。

  濱城區農信社不服判決,向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認為劉衛東在未經恒安公司授權的情況下將82.7萬元轉給劉俊美,已經構成刑事犯罪,非法所得不受法律保護,應當等這一刑事案件處理完後再走民事流程。2014年12月29日,濱州市中院下達《民事裁定書》,認為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發回濱城區人民法院重審。今年3月27日,濱州市濱城區法院就以上案件再次開庭審理,擇日宣判。

  已有先例

  對這一案件,山東保君律師事務所主任張寶軍律師在接受採訪時認為,濱州中級法院二審裁定是錯誤的,他指出劉俊美與恒安公司存在民間借貸債權債務關係,恒安公司理應償還,劉衛兵根本不存在任何刑事責任問題,原一審判決完全正確。

  據了解,銀行違規劃走儲戶款項引起糾紛被索賠的事情早有先例:2008年,湖北省武穴市某銀行接到某單位通知後,擅自從該單位原職工王某賬戶上扣劃當月工資,結果被王某告上法庭。當年8月,當地法院判決某銀行賠償王某當月工資2000余元。法院認為,被告某銀行受某學校委託代發原告王某工資,開設了個人賬戶並出具了活期儲蓄存摺,原告王某與被告某銀行就相關存款形成了儲蓄存款合同關係。原告王某工資經該銀行辦理進入個人賬戶後已成為王某的合法儲蓄存款,被告某銀行負有保證原告王某資金安全和足額兌付的義務。銀行沒有法定或約定的事由,僅憑某學校的停發工資通知便將該款扣劃,違反了合同約定,按照法律規定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裏則農信社擅自劃走儲戶存款的行為是否違規?是否按照銀監部門的調查報告意見處分了相關責任人?”3月24日和31日,導報記者分別給濱城區裏則信用社王慧超主任發短信和打電話,對方説裏則農信社是二級分社,對以上問題不便答覆。本報對此將繼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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