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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多家銀行兜售理財産品 兩百儲戶7億資金打水漂

  • 發佈時間:2014-12-20 10:06:00  來源:中國廣播網  作者:周益帆  責任編輯:曹慧敏

  據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道,近日,有廣州、珠海的聽眾向中國之聲反映,他們在交通銀行光大銀行的一些支行內,由銀行工作人員介紹購買“中匯盈信九號”等理財産品,結果到期前幾天,工作人員表示産品出現問題,導致購買者無法收回本息。據統計,相關受害者人數多達200人,涉案金額可能達到7億。

  消費者希望通過銀行來解決問題,但是銀行方面表示,相關理財産品不是由本銀發行的,屬於工作人員的個人行為。由銀行客戶經理售賣、在銀行內成交的理財騙局,究竟誰來承擔責任呢?

  受害人王先生説,在交通銀行廣州耀中支行購買理財産品已經6年多,接待他的一直是一位姓黃的客戶經理,2013年9月,在黃某的推銷下,他在交通銀行內購買了一款名為“中匯盈信九號”的理財産品,收益率11%:

  王先生:銀行的定期利率是3.5,按照法律規定,高於銀行4倍以下的都應該受到法律保護,那3.5乘以4應該是遠超過了11了,當時覺得也不是很高,所以我們才敢買。

  “中匯盈信九號”由深圳中匯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推出,募資用途為向縱橫天地電子商旅服務有限公司發放貸款。在《深圳中匯盈信進取九號投資企業有限合夥説明書》上寫到,這款産品採取了土地抵押等風控措施:縱橫天地關聯企業五豐行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承諾以其持有的面積為14萬多平方米土地使用權提供抵押。王先生説,為了向他證明投資的穩妥性,耀中支行的客戶經理黃某還曾帶他查看抵押物:

  王先生:買這個基金的時候我先看的合同,看完合同之後我不相信,我又讓黃麗明帶著我,親自去了抵押物的那個地方,現場去看。看了以後我還不相信,我又讓他出具了房産證,但是他拿出來給我的那個是複印件。我還不信還要他的正本,他説因為這個正本不在我們手裏,在保險櫃裏放著,所以看不到,所以你只能看這個複印件。我看了這些以後我才買的,而且我買的時候要求一定要到交通銀行的現場、櫃檯去買。

  多方考察後,王先生決定購買,但黃某表示櫃檯排隊人多,所以交易通過網銀鑰匙完成:

  王先生:我就到了他的辦公室,他的手提電腦上,插上我的key,買了這個産品。我是2013年的9月22號簽約的,9月23號等於是起息了,等於是這個産品成立了。應該是一年期,應該是在2014年今年的9月23號到期。

  然而,在即將拿到本息的前幾天,黃某給王先生打了個電話,説産品出事了:

  王先生:我曾經問過他,到期以後我要拿錢,他説到期以後不能馬上拿,起碼要有幾天的到期日,銀行在途。我説那可以理解,在途幾天我就可以拿了。我一直熬到9月22號還是21號,黃麗明打電話給我説:“不好意思,我告訴你,這個中匯九號用錢的老闆上吊自殺了”。

  跟王先生有相同遭遇的,在廣東還有很多,珠海的劉女士,在光大銀行珠海分行由理財師張某介紹,購買了相同的理財産品:

  劉女士:因為我們是一個普通老百姓,我們也不知道哪個是光大,哪個是什麼,只要是光大內的,而且是光大銀行的高級理財師,他還有另一個女孩兩個人都賣,總共光大一共三個理財師,我們是這兩個都賣這個産品,我們就買了唄。我買了頭一年挺好的,到賬了,到第二年我又直接就買了,到賬以後我又把利息再加上本金,再加上自己所有的錢都放進去了又買了,買了以後今年就出事了,他就説,投資的老闆死了,我説死了沒事,我説那你們銀行也得賠啊。

  從消費者給記者發來的出資確認書上看,這款産品的合夥企業為“深圳中匯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執行合夥人是該公司法定代表人盧峰,匯款憑據上,錢直接匯給了“中匯盈信”,合同上沒有顯示跟銀行有關的章或者字樣,記者撥打交通銀行客服熱線,試圖查詢與“中匯盈信”相關的理財産品:

  工作人員:我這邊系統沒有搜索到您説的這個産品。一般我們交行的理財産品封閉式的話就叫“什麼添利”啊,你這邊在北京就叫“多少號”。

  而光大銀行珠海分行工作人員也表示,這個産品與光大銀行無關:

  工作人員:第一這不是我們光大銀行的産品,如果是我們光大銀行的,我們肯定會全權負責的,因為這個産品它是私底下從外面基金公司拿回來,私底下向客戶銷售的一個産品,然後我們也不知道他有這個行為。

  不過涉及其中的人們還是想不通:畢竟,産品是在銀行裏購買的。

  王先生:交通銀行現在的辯解詞説是,他們早就調走了,他們在一年多前就調走了,但是我們買這個産品的時候他還沒有調走,他們是屬於銀行的人員,而且穿著銀行的制服,在銀行的辦公室賣這個産品。

  一些銀行業內人士説,這種銀行職員私自銷售非本行自主發行、授權和簽訂代銷協議的私募基金等第三方理財産品的行為稱為“飛單”,國內多家銀行都是明文規定不允許客戶經理和理財經理向客戶銷售非本行産品的。廣州公安局天河區分局經偵大隊工作人員確認案件正在偵辦當中。光大銀行珠海分行工作人員表示,銀監部門也已經介入此事:

  工作人員:現在的話,公安那邊已經介入了,銀監那裏也介入了,在調查這個事情,廣州總行也在處理這個事情。

  北京岳成律師事務所律師岳屾山説,如果産品由銀行發行,那麼銀行必然要承擔責任,但如果是不是銀行發行或者代理的産品,需要綜合全案的證據情況來認定:

  岳屾山:這種在銀行內賣理財産品,全國目前可能還沒有形成一個有效的判例,來對大家做一個指引或者説規範,這個案件最終還是要看是如何進行認定的。包括從銀行的管理、從銀行的制度設計、程式上面來看,是不是給這些人利用銀行的身份從事這些活動提供了一些便利,如果沒有過錯的話,最終的後果應該是由當事人來承擔。如果銀行在這個過程中有過錯,比如他知道存在這種現象但沒有進行阻止、勸阻,那麼他需要承擔一定的過錯責任。

  不過,在這起案件中,有一個細節特別值得關注,就是這些客戶幾乎都是通過手機銀行或者網上銀行把錢轉走的。

  光大銀行工作人員:我們也查了,有買過這個産品的客戶的資金都是通過網上銀行和其他銀行轉出去的,都沒有通過櫃檯這邊轉出去的,所以如果從櫃檯轉出去的話,我們櫃檯是可以監管到的,櫃檯的話,就會有櫃檯經理這邊授權,就會進行一個核實嘛。

  一位資深銀行業內人士表示,即使是通過銀行工作人員購買理財産品,也一定要注意一下幾點:

  行業內人士:第一個,是買的理財産品和基金,他是有一個申請書,申請書是和銀行簽的;第二個的話,所有的産品在網上都是做公示的;普通的個體可以在我們行的網站上查詢一下,第三個就是説,他買的任何東西,他買了以後,也能夠查到我的名下的資産裏,有這筆理財産品,要不你通過櫃面買,要麼你通過網銀或手機銀行,不能説我直接把錢轉給張三或轉給李四。

  此外,不要輕信所謂的“擔保”、“抵押”,涉及大額投資最好有律師見證並對公司現狀等做盡職調查,如果抵押物中有房産,一定要看原件,而不是複印件,當然,最重要的是,對所有承諾高息的投資、理財産品都要多一份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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