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監會理財新規力破“剛兌”倒逼資管轉型
- 發佈時間:2014-12-05 01:15:32 來源:經濟參考報 責任編輯:胡愛善
《經濟參考報》記者日前獲悉,銀監會日前下發《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下稱《辦法》),該文件被視為2005年11月1日銀監會發佈的《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的升級版。《辦法》明確針對銀行理財産品打破“剛性兌付”提出了具體要求和監管思路,並推動理財業務向資産管理轉型。在化解風險方面,也有相應的制度安排。
預期收益率産品風險計提50%
《辦法》認為,目前,銀行理財業務的最大問題在於預期收益率型産品仍是理財産品的主流。客戶認為理財産品的預期收益率即客戶所得實際收益,銀行具有“隱性擔保”職責,應該“剛性兌付”;而銀行認為按照協議約定,産品投資風險應該“買者自付”,由客戶承擔;雙方都認為自己不是風險的承擔者,一旦風險發生,可能會影響到銀行的聲譽和正常經營。
在經濟下行期,一些投資理財類的産品無法現實預期收益率,或者到期無法兌付,這種風險糾紛時有發生。今年5月,央行在《中國金融穩定報告》中指出,近年來銀行、信託、證券等各類理財産品快速發展,“剛性兌付”現象日益凸顯,扭曲市場行為,干擾資源配置方式,帶來諸多問題。理財産品“剛性兌付”現象有悖于“賣者盡責,買者自負”的市場原則,助長道德風險。
本著化解風險和打破“剛性兌付”的思路,銀監會嘗試對銀行理財預期收益率産品以增加成本的方式來推動其轉型,轉向凈值型産品。具體而言,《辦法》要求,“預期收益率型産品投資的非標債權資産應按照‘實質重於形式’的要求回表核算,商業銀行必須將預期收益率型産品管理費收入的50%計提風險準備金(其他産品為10%),同時,允許凈值型産品的30%投資于非標債權資産,且無需回表核算,允許商業銀行按照會計準則和行業管理進行會計核算和資産估值,自主設定禁止性産品的開放週期和頻率。”同時,還規定“為體現風險匹配、銷售分層的原則,要求項目融資類産品、股權投資類産品以及另類投資産品等高風險産品只能面向高資産凈值客戶、私人銀行客戶和機構客戶等專業投資人銷售。”
招商銀行金融市場部人士坦言,“我國商業銀行的理財模式有弊端,尤其是理財資産池在風險轉移方面存在缺陷,同時,銀行又被認為承擔著隱性擔保責任,所以,我們在設計理財産品時無法根據投資收益決定理財産品價格,這一財富管理基本準則被打破,也就難以實現代客理財和發展。”
“以往預期收益率産品不用進行風險計提,現在計提50%無疑增加了成本,那麼未來這一塊産品銀行肯定會開始壓縮。”一位接受《經濟參考報》記者採訪的股份制銀行人士説。
約300億元“非標”資産將回表核算
在風險承擔主體方面,《辦法》規定,“一方面,實質由銀行承擔風險的,如保本型産品,應計入表內核算,計提風險準備,對於客戶不能真正承擔信用風險的部分‘非標’資産,要求有相應的風險緩釋機制,另一方面,應通過加大銀行發售預期收益率型産品的成本,推動銀行改變目前理財産品的主流形態,引導商業銀行發行組合管理類的開放式凈值型産品以及産品與資産不存在期限錯配的項目融資類産品(先有項目,再有資金),使得産品的風險和收益真正過手給投資人。”
監管部門認為,提高“非標”資産的監管要求對銀行經營影響有限。《辦法》並沒有改變8號文“4%和35%”的“非標”資産投資規模上限,另外,凈值型開放式理財産品投資的“非標”資産無需回表,無期限錯配的項目融資類的“非標”資産也無需回表。根據銀監會測算,存量“非標”資産共計2.8萬億元為基礎,10%轉變為無期限錯配的項目融資類産品;60%轉變為凈值型開放式産品;5%可通過理財直接融資工具和理財管理計劃轉為標準資産,那麼需要回表的“非標”資産只有300億元左右。因此,對銀行自身資産負債表及資本充足率不會造成重大影響。
實際上,去年底,銀行業的資産管理計劃試點就表明監管層已在推動銀行探索打破“剛性兌付”,包括批准11家銀行開展理財資産管理業務試點。隨後,今年7月,銀監會又下發了《關於完善銀行理財業務組織管理體系有關事項的通知》(銀監發【2014】35號),明確提出,“銀行開展理財業務銷售活動應按照風險匹配的原則,嚴格區分一般個人客戶、高資産凈值客戶和私人銀行客戶,進行理財産品銷售的分類管理”,給銀行理財業務標準和轉型方向劃定了基調。
至此,今年銀行理財産品的結構已發生微妙變化。有機構統計顯示,截至目前,全國各大商業銀行已發行結構性産品總共超過2500款,遠超去年全年1845款的發行量,增幅接近16%,且今年下半年以來,結構性理財産品的發行量一直保持增長勢頭。
“除了預期收益率型的開放式或滾動型産品外,凈值化産品也是未來銀行理財産品的一大發展趨勢。預計2015年結構性理財産品的發行數量及參與銀行仍將保持增長態勢。”普益財富分析師稱。
第三方機構代銷銀行理財産品恐受限制
對於理財産品的管理,《辦法》繼續強調風險匹配原則,並且要求強化資訊披露,銷售方面提出“理財産品宣傳銷售文本中資産投資比例不得籠統規定為0至100%”,並規定“商業銀行應該加強理財産品銷售的渠道管理,及時發現並制止未經授權機構的銀行理財産品銷售行為,除了銀行業金融機構外,任何機構和個每人平均不得代理銷售銀行理財産品,不得非法集合客戶資金購買銀行理財産品,嚴禁監管套利行為。”
光大銀行零售業務部總經理張旭陽認為,“未來,對銀行自身而言,加強投資研究能力與風險管理能力建設從而實現銀行理財業務的轉型刻不容緩,相應的組織架構調整、人員投入、系統建設應隨之跟上,包括設立資産管理業務專門的機構與人員,實現前、中、後臺分離;提升投資研究與風險管理能力,輔之以相應的IT系統建設,使業務模式向資産管理業務拓展;加強客戶細分,保證合規性銷售;整合銀行傳統業務,從産品銷售向為客戶提供財務規劃與資産配置方案過渡。”
有銀行業內人士判斷,這意味著此前借網際網路金融平臺上銷售的銀行理財産品將遭到限制。“之前有一些網際網路金融企業通過與銀行合作的形式會買一些銀行理財産品,然後在自己的平臺上銷售,這樣的話風險承擔主體就會不明朗,容易出現風險,監管層在前不久有叫停過這樣的操作,如果管理辦法正式出臺後,這種合作行為估計會被限制。”一位網際網路金融人士對《經濟參考報》記者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