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先生是民生銀行一名客戶,他此前購買了該銀行員工私售的理財産品,未得到兌付,直接損失100多萬元。周先生稱,他在購買時對私售行為並不知情。據了解,受騙客戶共達20人,損失達3200多萬元。
昨天下午,民生銀行建議客戶報警解決此事。目前,豐臺警方已介入調查。
□事件
購買理財産品 僅有刷卡憑證
周先生於2013年9月在民生銀行西客站支行購買了價值200多萬元的兩種信託理財産品。兩種産品的管理每人平均為華夏恒業投資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下稱華夏恒業)。産品的投資期為一年,年化收益率為11%。
周先生稱,他此前在民生銀行買過數次理財産品,對該行非常信任。但是,這次的産品讓他覺得異樣。首先,這兩個理財産品的託管人是興業銀行和廣發銀行。而之前購買的産品託管每人平均為民生銀行。其次,這次交款是通過刷POS機,他只拿到了POS機列印出的憑條,而前幾次他均收到了印有民生銀行公章的收款憑證。
隨後,他向投資經理鬱聰反映了自己的疑慮。鬱聰告訴他,這是民生銀行和華夏恒業合作的理財項目,希望他不要擔心。
2014年9月,周先生未能如期收回投資的全部本金和利息,還有130多萬元沒有著落。於是,他和其他投資者不斷地向民生銀行追討投資款。就在此時,周先生才得知,他購買的兩個理財産品根本不是民生銀行推出的産品。“當時我被POS機刷走的錢也是進入了廣發銀行的賬戶。”但是,周先生購買地點為民生銀行的營業點內,由民生銀行的員工協助完成。因此他認為,民生銀行依然負有償還他投資本金和利息的責任。
民生幫忙協調 拒絕支付投款
2014年12月30日,民生銀行的代表和華夏恒業、亞太華夏(北京)投資有限公司(下稱亞太華夏),就周先生購買的一個投資理財産品進行了協商。
根據周先生給記者提供的會議紀要顯示,在周先生購買該産品時,擔任西客站支行行長的賀新介紹了投資項目的進展和資金流向。
在會上,三方就返還投資人的本金和利息達成了初步協議。協議中稱,賀新負責協調,使對方同意客戶的資金直接劃至民生銀行西客站支行,並優先兌付參會的客戶。
周先生説,這份會議紀要説明,即使這個理財産品不是民生銀行推出的,民生銀行對該産品肯定足夠了解。因為在會議上,説明項目進展和資金流向的是賀新,而不是其他兩家公司。另外,如果這個項目和民生銀行沒有一點關係,兌付客戶的資金也不可能匯入民生銀行的賬戶。
但是,賀新的協調結果並不理想,截至目前,周先生僅收回了超10萬元,民生銀行仍以周先生所買理財産品與民生銀行無關為由,拒絕支付全部的投款。
□回應
銀監會
已確認私售行為 銀行管理存漏洞
2015年8月初,周先生將自己的遭遇反映給了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北京監管局回復稱,經過約談調查,民生銀行西客站支行當時的理財經理鬱聰表示,兩個投資項目不是自己銷售的,而是與民生銀行有合作的民生人壽保險公司北京分公司的員工李莉銷售的。但是,由於周先生的合同上有鬱聰的筆跡,北京監管局認為,鬱聰確實參與了銷售過程。
周先生説,李莉長期在西客站支行裏面辦公,穿著和銀行的員工也一樣,他和其他客戶一直都以為她就是銀行的員工。北京監管局回復稱,這反映出該支行在內部控制、員工異常行為監控和合作機構人員管理上存在漏洞。因此,他們要求民生銀行總行營業部加強管理,並對相關責任人進行嚴肅問責。
另外,對於賀新,通過查詢北京市企業信用資訊網,未見其對華夏恒業有任何出資。
銀行方
嚴肅問責責任人 給予撤職等處分
3月31日,北京監管局出具了北京銀監局依申請公開政府資訊答覆意見。監管局向民生銀行總行營業部提出以下監管要求:一是加強內部控制和員工管理,加大對私售行為的排查力度;二是加大對出入銀行營業場所的合作機構人員的行為管理,三是對相關責任人進行嚴肅問責。
民生銀行總行營業部的相關落實情況為,一是營業部向監管局報送了關於防範私售行為的整改情況報告;二是營業部根據總行關於員工違規違紀行為處分辦法的規定,分別給予鬱聰警告處分、總行營業部內通報批評、取消其理財業務上崗資格;給予鬱聰的上級主管丁家樂撤職處分、總行營業部內通報批評、取消其理財業務上崗資格;給予賀新撤職處分。
□追問
共計損失多少
本息合計3200多萬
拿到了銀監會的回復以後,以周先生為代表的多位客戶又多次找到民生銀行,希望他們拿出解決辦法,但是一直協商未果。
昨天下午,民生銀行北京分行法律合規部主管劉先生表示,20名客戶購買了賀新等人私售的理財産品以後,沒有得到及時的兌付,造成了財産的損失。這20名客戶一共購買了5種、3700多萬的理財産品,沒有得到兌付的本息合計3200多萬。這些理財産品的管理每人平均是華夏恒業,託管每人平均是廣發銀行,和民生銀行沒有關係。
如何解決此事
民生建議當事人報案
對於解決方案,劉先生建議客戶向警方報警,督促警方立案偵查此事,查清楚華夏恒業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賀新等人欺詐的行為。在銀行內部的調查中,銀行也認為賀新等員工有可能涉及經濟犯罪,向豐台區公安分局進行了舉報。另外,客戶可以向華夏恒業或者賀新等員工個人提起民事訴訟,追討被騙的財産。如果客戶認為民生銀行在此事中負有責任,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只要合法合規,銀行願意和客戶協商其他的解決辦法。對於客戶提出的由銀行出面收購客戶手裏的債權,銀行予以拒絕;但銀行沒有排除向華夏恒業提供貸款的可能。
民生有無責任
係員工行為銀行無責
京衡律師事務所律師余超認為,基金公司是否構成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主要看該基金公司發行的理財産品是否合法,是否具備發行理財産品的資質。如果理財産品不合法,則涉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的可能性較大,基金公司的法人代表、涉事高管等都會面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如果理財産品合法,只不過涉嫌欺詐消費者是民生銀行發行的,那麼屬於欺詐合同,就是一般的合同糾紛,不構成刑事責任。
而此事件中,民生銀行的員工私售基金公司的理財産品屬於員工的個人行為,民生銀行應該是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責任編輯:李春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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