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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曙光:保障存款安全是存款保險制度的核心

  • 發佈時間:2015-04-01 17:04:00  來源:央行網站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胡愛善

  魏加寧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宏觀經濟研究部研究員

  存款保險制度又稱存款保障制度,是市場經濟條件下保護存款人權益的重要措施,也是金融安全網的重要組成部分。實踐證明,存款保險制度在保護存款人權益、及時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中發揮了重要作用,已成為各國普遍實施的一項金融業基礎性制度安排。《存款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公佈,是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和四中全會精神的重大舉措,標誌著我國存款保險制度正式建立。

  一、存款保險是對我國現有金融安全網的完善和加強

  《條例》第一條明確規定存款保險“依法保護存款人的合法權益,及時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一般來説,完善的金融安全網至少由中央銀行最後貸款人職能、審慎監管和存款保險制度三部分組成。中央銀行是“銀行的銀行”,可以通過加強宏觀審慎管理、提供流動性支援等措施維護銀行體系穩定,審慎監管有利於促進銀行穩健合規經營。存款保險改革是對現有金融安全網的完善和加強,是在現有審慎監管和央行金融穩定職責的基礎上,再加上一道安全防線,通過宣佈明確的法律保障政策,穩定市場和存款人信心,建立市場化的金融風險防範和處置機制,促進我國金融體系健康發展,更好地保障存款人權益。

  《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參加金融監督管理協調機制,並與中國人民銀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等金融管理部門、機構建立資訊共用機制”。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與人民銀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等有關部門加強溝通協商與分工協作,促進我國金融監管協調和資訊共用,提升我國金融安全網的整體效能,從而建立維護金融穩定的長效機制。

  二、改革的核心是推動形成市場化的金融風險防範和處置機制

  一是完善市場化的風險防範措施,強化對銀行經營的市場約束。《條例》第九條規定:“存款保險費率由基準費率和風險差別費率構成”。存款保險對不同經營品質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風險差別費率“獎優罰劣”,通過這種市場化的經濟手段,可以加強對銀行盲目擴張和冒險經營的約束,促使其穩健經營和健康發展。

  二是形成及時校正風險的新機制,使金融風險能夠早發現和少發生。《條例》第十五條賦予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提出風險警示的職責,第十六條明確投保機構的資本充足率大幅度下降,嚴重危及存款安全以及存款保險基金安全的,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可以對風險採取必要的早期糾正措施。對金融風險而言,事前防範比事後處置更重要。作為銀行交納保費的管理者和風險處置成本的主要承擔者,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具有內在動力加強對金融風險的識別和預警,及時採取糾正措施、校正問題,這是對審慎監管的一種有效補充,可以提高監管效率,有助於進一步提升銀行體系的穩健性。

  三是建立市場化風險處置機制,有效提升風險處置和危機應對效率。《條例》第七條規定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可以採取風險處置措施。從各國實踐看,由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靈活運用收購與承接等方式進行快速、高效處置,可以大大減少金融機構倒閉破産和存款人、存款保險基金的損失。在實踐中,大多采取收購與承接等方式進行市場化、專業化處置,通過規範的手段促成運營良好的銀行收購問題銀行資産、承接其存款,確保“運營不關門、關鍵服務不中斷”,在快速處置、最大化減少處置成本的同時,可以更好地保護存款人的合法權益。

  三、為健全金融市場體系、發展多層次銀行結構及推進利率市場化等改革提供配套支援

  存款保險制度是發展民營銀行、中小銀行的重要前提和基本條件。一方面,通過加強對存款人的保護,有效穩定存款人的預期,進一步提升市場和公眾對銀行體系的信心,增強整個銀行體系的穩健性,為銀行特別是民營銀行和中小銀行正常經營創造一個穩定的市場環境。另一方面,存款保險可以大大增強民營銀行和中小銀行的信用度和競爭力,為之創造一個與大型銀行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從而促進金融服務和金融機構下沉,豐富基層金融服務和供給。特別是,隨著利率市場化進程進一步加速,推出存款保險制度不僅能強化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正向激勵和市場約束,為利率市場化改革奠定更好的微觀基礎,而且還有助於加強對存款人的保護和完善金融機構的市場化退出機制,為利率市場化改革解除後顧之憂。(文章來源:中國政府法制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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