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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墊付”應成為銀行的“存款保險”

  • 發佈時間:2015-01-28 02:31:05  來源:新京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胡愛善

  ■ 一家之言

  銀行經營者從事的是一種盈利性活動,能夠從中得到收益。而儲戶之所以將錢交給銀行,就基於銀行能夠提供比放在自家更可信賴的安全服務。銀行作為儲戶資金的保管和二次使用者,有義務為儲戶提供風險“墊底”的基準服務。

  近日,多地銀行存款頻頻“失蹤”,不僅瀘州老窖等上市公司頻頻爆出存款失蹤,個人存款失蹤也屢屢見諸報端。浙江杭州42位銀行儲戶放在銀行的數千萬元存款僅剩少許甚至被清零。26日,發生“42名儲戶存款失蹤”地的杭州警方回應稱,將全力追回贓款保護儲戶權益,涉案銀行也將為受害儲戶墊付存款。

  縱觀目前各類銀行存款“失蹤”現象,大致可以歸納為三類:一類是由於部分違法者甚至“駭客”,利用詐騙資訊等手段,獲取儲戶關鍵資訊,從而盜走儲戶存款。第二類則是銀行存在“內鬼”,利用現行銀行風險管理體系存在的漏洞,挪用儲戶存款。第三類就是“貼息存款”的地下現象氾濫。資金通過“高息承諾”被用於民間借貸,一旦借貸方資金鏈斷裂,則儲戶存款就面臨清倉危險。

  但無論途徑如何,存款頻頻“失蹤”,正構成對銀行社會公信力、金融安全的多重風險。對於銀行而言,金融安全是賴以生存的根基所在,銀行必須對每一起儲戶存款“失蹤”事件負責到底。尤其是在資訊不對稱情況下,“先行墊付”應成為銀行的“存款保險”。

  目前司法機關正加緊制定相應的解釋細則,有望明確存款類案件違法主體的責任。在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公佈的保障民生典型案例中,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在一起存款盜刷判例案件判決中認定,相對於普通儲戶而言,銀行更有條件防範犯罪分子利用銀行實施的犯罪,銀行有責任制定完善的業務規範,並嚴格遵守規範。

  這其實就是獲益風險理論的現實落地。羅馬法法諺曾言:“獲得利益的人負擔風險。”克裏斯蒂安·馮·巴爾在《大規模侵權損害責任法的改革》中也指出,“從危險中獲取經濟利益者也經常被視為具有制止危險義務的人。”“當被告與原告之間存在某種商業關係時,這種特殊關係就産生了謹慎的義務。”銀行經營者從事的是一種盈利性活動,能夠從中得到收益。而儲戶之所以將錢交給銀行,就基於對於銀行能夠提供比放在自家更可信賴的安全服務。銀行作為儲戶資金的保管和二次使用者,有義務為儲戶提供風險“墊底”的基準服務。

  之前,我國擬推行存款保險制度,就是在銀行面臨重大經營危機甚至破産的情況下,由國家承擔起有限責任。而如果將存款保險的管理邏輯延續到目前各類銀行存款“失蹤”現象中,我們就可以看到,銀行“先行墊付”其實就是自身應當為廣大儲戶設立的“存款保險”。銀行必須為自己在風控體系出現問題、導致儲戶切身利益受損的情況下,盡最大可能為儲戶挽回損失。

  司法已經開始為更為明晰地界定銀行在類似事件中的應負責任以及儲戶能夠享有的合法權益而啟動,而作為銀行自身,在近年來不斷開設令人眼花繚亂的收費服務項目,利潤頻創新高的同時,也應當承擔起更多的市場和社會責任。儲戶存款“失蹤”事件拉響了銀行在安全管理體系存在漏洞的尖銳警報,同時更是對銀行為儲戶提供金融安全服務的相關能力,提出了嚴峻的挑戰。為了改善自身形象,更好地承擔安全保障義務,銀行實在有必要主動將“先行墊付”設為自身的“存款保險”服務。

  □畢舸(財經評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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