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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險不保理財産品 市民需警惕風險

  • 發佈時間:2015-04-09 07:38:26  來源:長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劉波

  “我手頭的余錢大部分都買了銀行的理財産品,聽説下月起有了新規,銀行也可以破産了,那我買的保本型理財産品還能保本嗎?”昨日,市民杜女士向本報金融理財新聞工作室諮詢。

  下月起,存款保險制度將正式實施。這意味著出現問題的銀行將破産處理,儲戶的存款將由存款保險基金有上限的賠付,但很多購買銀行理財産品的投資者都和杜女士有同樣的疑問——要是銀行破産了,銀行發行的保本理財産品還保不保本?

  興業銀行武漢分行財富管理部總經理錢淩玲表示,一直以來,銀行理財産品由於背書銀行的信譽擔保,即使是非保本的理財産品實際上也是“剛性兌付”的,被看做是安全的“高息存款”。

  但《存款保險條例》中明確指出,被保險存款包括投保機構吸收的人民幣存款和外幣存款,理財産品並不在保障範圍內。“這無疑將加速促進銀行理財産品回歸代客理財本質,打破剛性兌付,風險收益都由投資者自己承擔。”

  銀率網分析師殷燕敏分析,對於非保本浮動收益型理財産品而言,盈利虧損均由投資人承擔。保本型理財産品的本金及固定收益是由銀行保證的,一旦銀行破産,也意味著銀行不能履行擔保。出現虧損的話,只能作為銀行的普通債權通過司法程式處理。

  據了解,《商業銀行法》中規定,商業銀行破産清算時,在支付清算費用、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後,應當優先支付個人儲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因此,在破産清算過程中,銀行的普通債權的清償順序一定是排在銀行存款之後的。

  殷燕敏表示,但如果銀行自身破産,管理的理財産品並未出現虧損,理論上理財産品可採取破産隔離,依據其自身的收益情況為投資者兌付。但由於銀行理財産品在法律上無法人主體地位,目前也沒有明確規定理財産品的破産隔離,一旦銀行出現破産,理財産品的債權清算將依靠法院判決。

  “買非保本理財産品,投資者應充分了解自己需承擔的風險。購買保本類理財産品,那就等於發行銀行對該理財産品做了擔保增信,只要銀行不破産,依據産品説明書中的保本協議,本金是有保障的,投資者日後應儘量選擇大型國有銀行的理財産品更為穩健。”殷燕敏建議。

  在這種情況下,中小銀行為防止資金外流,屆時很有可能提高理財産品收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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