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60後投資者斥資500多萬買基金,想要贖回時卻被承諾保本保息。基金在兩年後虧損170余萬元,投資者狀告銀行獲賠159萬元。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一則案例,60後投資者王某具有二級市場股票、銀行理財産品的投資經驗,2021年6月,其在某銀行認購了一隻基金代碼為012XXX的“XX産業前瞻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A類”基金産品,認購金額558萬元,成交價格1元,成交凈值為1元。認購當天該銀行未進行“雙錄”(錄音錄影)程式。
2022年1月,王某希望贖回上述基金産品時,客戶經理卻告知她需要承擔70余萬元的虧損,並向王某承諾會保本保息,甚至表示會以其他方式補償她的損失,且保證年化利率不低於4.5%。
為了償還自身債務,王某于2022年9月26日贖回案涉基金份額418.5萬份,成交凈值0.721元,確認金額300.98萬元。該基金截至2023年9月14日累計虧損170.16萬元,剩餘金額86.86萬元。交易後,該基金剩餘139.58萬份額未贖回。
王某稱,基於對銀行的信任,也基於銀行一再、明確的要求,其才沒有全部贖回全部産品,因此産生的後果應當由銀行承擔。
一審法院認為,財産損害賠償糾紛是指因為財産受到損害,權利人請求賠償損失的糾紛。雙方對於銀行員工在履行職務行為時向王某銷售案涉基金産品過程中存在過錯均無異議,案涉銀行亦同意對王某的損失予以適當賠償。
一審另查明,截至2023年6月21日,案涉基金的凈值0.6678元,剩餘139.58萬份額的市值93.21萬元。經計算,截至該日,王某的投資資金本金損失合計為163.81萬元;王某對此計算數額無異議。
一審法院認為,銀行作為專業金融機構,在案涉基金銷售過程中存在員工承諾保本保息等違規行為,導致王某投資損失,案涉銀行顯然存在重大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而對於王某,其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之前曾投資過理財産品,具有一定的投資經驗,亦應當對投資風險與收益相當有一定認識和理解;並且,根據銀保監部門答覆書記載,2021年6月7日王某完成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評估(評估結果為進取型),該風險承受能力等級與其當日購買的案涉基金産品風險等級(中風險)相匹配。故王某自身亦存在一定的過錯,其應當自行承擔相應責任。
綜合考慮銀行侵權行為、雙方過錯程度等因素,一審法院酌情確定案涉銀行應對王某的損失承擔90%的賠償責任,王某自行承擔10%的責任。
案涉基金于2021年6月8日確認購入,故一審法院以前述本金損失為基數,計算至2023年6月22日止的利息損失為12.45萬元。上述本金及利息損失合計176.25萬元,由銀行按照90%責任比例賠償王某158.63萬元。
在一審判決後,王某與銀行均不服一審判決,隨後提起了二審。上海金融法院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結果。
(責任編輯:譚夢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