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了山東省青島市李滄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19)魯0213刑初615號)。山東省青島市李滄區人民檢察院以青李滄檢二部刑訴〔2019〕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孟某傑犯受賄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違法發放貸款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山東省青島市李滄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受理後,于2020年1月9日公開開庭審理。
判決書顯示,被告人孟某傑于2001年2月任青島市城陽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信貸業務科科長;2005年5月任青島市城陽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城陽合作銀行副主任、副行長;2012年8月任青島市農商銀行城陽支行副行長;2013年4月任青島市農商銀行黃島支行副行長(主持工作);2016年3月任青島市農商銀行黃島支行行長。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孟某傑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特別巨大(共計人民幣868.476553萬元、美元32萬元);身為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在金融業務活動中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共計人民幣51.4771萬元);身為銀行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特別巨大(共計人民幣4.15億),應當以受賄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違法發放貸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關於受賄罪,經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孟某傑于2015年至2019年,在擔任青島農商銀行黃島支行副行長(主持工作)、行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貸款業務審批、幫助購買網點房等方面索取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868.476553萬元、美元32萬元。孟某傑到案後,已主動退交全部贓款。
1.2015年至2019年,被告人孟某傑在擔任青島農商銀行黃島支行副行長(主持工作)、行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先後五次收受青島統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統業集團”)負責人王某1(另案處理)送的人民幣現金共計190萬元、黃金8千克(價值人民幣226.456萬元),併為統業集團及其關聯企業在青島農商銀行黃島支行的貸款業務方面謀取利益。該到案後,黃金8千克已繳獲。
2.2016年至2018年,孟某傑在擔任青島農商銀行黃島支行行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先後四次收受青島金鳳凰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負責人薛某1(另案處理)送的人民幣現金共計30萬元、美元30萬元和別克GL8商務車一輛(價值人民幣44.250553萬元),併為薛某1實際控制的多家公司在青島農商銀行黃島支行的貸款業務方面謀取利益。
3.2015年至2019年,孟某傑在擔任青島農商銀行黃島支行副行長(主持工作)、行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先後五次收受山東森泰源市政園林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負責人宋某送的人民幣現金共計63萬元,併為該公司在青島農商銀行黃島支行的貸款業務方面謀取利益。
4.2018年,孟某傑在擔任青島農商銀行黃島支行行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先後兩次收受青島方某3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負責人潘某送的人民幣現金共計51萬元,併為該公司在青島農商銀行黃島支行的貸款業務方面謀取利益。
5.2017年至2018年,孟某傑在擔任青島農商銀行黃島支行行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青島喬某實業發展有限公司在青島農商銀行黃島支行的包括兩筆3000萬元流動資金貸款在內的貸款業務提供幫助,並先後三次收受該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1贈送的現金共計人民幣20萬元,美元2萬元。
6.2018年,孟某傑在擔任青島農商銀行黃島支行行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青島華爾茲資産管理有限公司投資的青島葫蘆峪風景旅遊開發有限公司龍馬佳苑項目在青島農商銀行黃島支行的8000萬元貸款提供幫助,並收受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某1贈送的現金人民幣20萬元。
7.2017年至2018年,孟某傑在擔任青島農商銀行黃島支行行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青島福林某工貿有限公司在青島農商銀行黃島支行的970萬元和1960萬元兩筆流動資金貸款業務提供幫助,並先後兩次收受該公司總經理葛某1贈送的現金共計人民幣15萬元。
8.2015年至2016年,孟某傑在擔任青島農商銀行黃島支行行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海龍泉集團有限公司在青島農商銀行黃島支行辦理的一筆2000萬元銀行承兌匯票業務提供幫助,並收受該公司副總經理范某1贈送的現金人民幣10萬元。
9.2016年至2018年,孟某傑在擔任青島農商銀行黃島支行行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青島豪邦盛國文化體育傳播有限公司的在建項目在青島農商銀行黃島支行的貸款和存款提取業務提供幫助,並先後兩次收受該公司法定代表人陳某1贈送的現金共計人民幣10萬元。
10.2015年至2017年,孟某傑在擔任青島農商銀行黃島支行行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青島頤和海置業有限公司包括頤海藍灣項目在青島農商銀行黃島支行的1.5億元貸款等業務提供幫助,並先後六次收受該公司總經理焦某1贈送的現金共計人民幣7萬元,及別克君越轎車1輛(價值人民幣25.19萬元)。
11.2019年,孟某傑在擔任青島農商銀行黃島支行行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陳某4購買青島農商銀行黃島支行原長江路支行1-2樓網點提供幫助,並收受其贈送的現金人民幣10萬元。
12.2015年,孟某傑在擔任青島農商銀行黃島支行副行長(主持工作)期間,接受青島霄隆置業有限公司負責人張某2的請托,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該公司投資的青島華爾茲資産管理有限公司在青島農商銀行黃島支行的貸款業務提供幫助,後孟某傑以明顯低於市場價的價格(人民幣109.5280萬元)購買該公司開發的位於青島市黃島區江山南路333號海德公園一期13號樓三單元601戶房産一套,經鑒定,該房産價值人民幣186.4508萬元,差額為人民幣76.9228萬元。
13.2018年,孟某傑在擔任青島農商銀行黃島支行行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青島土木建工集團有限公司負責人張某3送的位於黃島區江山南路333號海德公園機械車位2個(價值人民幣12萬元),併為該公司在青島農商銀行黃島支行的貸款業務方面謀取利益。
14.2015年至2018年,孟某傑在擔任青島農商銀行黃島支行副行長(主持工作)、行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接受青島福瀛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焦某4的請托,為該公司在青島農商銀行黃島支行的貸款業務方面提供幫助,後孟某傑以明顯低於市場價的價格(共計人民幣244.6560萬元)購買該公司開發的位於黃島區韶山路568號福瀛錦繡前城二期7號樓一單元2201戶的房産一套,經鑒定,該房産價值人民幣302.3132萬元,差額為人民幣57.6572萬元。
關於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經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孟某傑于2005年至2013年在擔任青島城陽區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信貸業務科科長、青島市城陽農村合作銀行副行長、青島市農商銀行城陽支行副行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貸款業務審批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51.4771萬元。孟某傑到案後,已主動退交全部贓款。
1.2009年至2013年,孟某傑在擔任青島市城陽農村合作銀行副行長、青島農商銀行城陽支行副行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先後9次收受青島鑫江置業集團有限公司負責人方某1送的銀行卡9張(內有人民幣共計11萬元),併為該公司在銀行貸款業務方面謀取利益。
2.2005年,孟某傑在擔任青島城陽區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信貸業務科科長、青島城陽農村合作銀行副行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青島天一仁和房地産有限公司的貸款業務提供幫助,後孟某傑以明顯低於市場價的價格(人民幣52.2960萬元)購買該公司開發的位於城陽區明陽路118號加州楓景小區40號樓一單元1001戶的房産一套,經鑒定,該房産價值人民幣92.7731萬元,差額為人民幣40.4771萬元。
關於違法發放貸款罪,經法院審理查明,1.2017年12月8日,青島農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授信審批委員會審批同意對青島統業集團有限公司、青島國際橡膠交易市場有限公司及關聯企業(以上公司實際控制每人平均為王某1)授信18.1975億元,期限一年。2017年12月青島統業集團負責人王某1找到時任青島農商銀行黃島支行行長的被告人孟某傑稱要追加統業集團關聯企業青島達安錦園置業有限公司的達安錦園“中化國際(5.210, 0.00, 0.00%)廣場”項目貸款2.2億元,用來解決農業銀行(3.200, 0.00, 0.00%)在達安錦園“中化國際廣場”項目土地上的抵押權問題以及償還王某1實際控制企業在青島農商銀行黃島支行的存量貸款利息。孟某傑表示同意,並召集青島農商銀行黃島支行副行長薛某5、陳某3,保稅區支行行長劉某6等人召開專題會研究推進2.2億元達安錦園新增貸款項目,並在會上要求為了實現農商銀行在達安錦園項目土地上的抵押權利,避免王某1的公司貸款到期還不上利息,各部門要配合辦好2.2億元授信、用信工作。
具體用信情況如下:青島達安錦園置業有限公司新增項目貸款用信2.2億元,抵押追加保證擔保,用信期限2年,執行基準利率上浮10%即5.225%,執行浮動利率。該支行于2017年12月14日上報調查意見至青島農商行黃島支行,由公司部經理潘曉慧簽字審核後報風險部審核,風險部于2017年12月28日出具審查意見:同意經辦行及公司部意見。當日上報至孟某傑處審批,孟某傑審批同意新增項目貸款用信2.2億元,期限2年,年化利率5.225%,擔保方式為保證+抵押,浮動利率。同日,青島達安錦園置業有限公司與青島農商行股份有限公司保稅區支行分別簽訂固定資産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合同約定借款金額2.2億元。截至2019年6月28日該筆貸款無欠息、逾期情況發生。
2.2016年12月,王某1與薛某1(二每人平均係青島經濟技術開發區博祥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找到時任青島農商銀行黃島支行行長的被告人孟某傑,三人商議以青島經濟技術開發區博祥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博祥房地産有限公司)開發長江花園小區項目為由進行項目貸款7億元申請,約定將貸款款項用來支付收購長江首府項目部分定金。後王某1又單獨找到孟某傑並表示還想將博祥房地産有限公司貸款款項用於支付博祥房地産有限公司股權費用、財務糾紛、社會借款等。孟某傑表示同意,並提出將其中1.4億元用來償還統業集團所屬企業在青島農商銀行黃島支行的存量貸款,王某1表示同意。後孟某傑召集青島農商銀行黃島支行副行長薛某5、陳某3,保稅區支行行長劉某6、支行公司部副經理邵某2等人召開會議推進博祥房地産有限公司的貸款授信業務,並在會議上稱要用博祥房地産有限公司項目貸款償還王某1所屬企業在農商銀行黃島支行的存量貸款以及支付購買博祥房地産股權費用。
2016年12月12日,博祥房地産有限公司向青島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保稅區支行申請貸款7億元,並上交相關材料。保稅區支行行長劉某6經調查,同意博祥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向農商行申請項目授信6.5億元,期限三年,抵押擔保,基準利率,執行浮動利率,年初調整。若該項目後期經有關部門批准增加3萬平米建築面積,則整個項目授信人民幣7億元。2016年12月16日保稅區支行將博祥房地産有限公司貸款資料上報至黃島支行,先後經支行公司部、風險部、副行長、行長孟某傑審批同意後,報總行風險部、貸審委秘書、貸審會主任、總行長審批同意。2016年底,王某1向孟某傑提出用信3.4億元,同年12月22日、30日博祥房地産有限公司與青島農商行股份有限公司保稅區支行簽訂固定資産借款合同,借款金額共計3.4億元,借款用途為項目貸款。截至2019年6月28日,該筆貸款本息已全部結清。
法院認為,被告人孟某傑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屬數額特別巨大;身為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在金融業務活動中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身為銀行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其行為已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且屬數額特別巨大,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援。
此外,法院稱,被告人孟某傑一人犯數罪,應數罪並罰;該部分受賄事實係索賄,應從重處罰。被告人孟某傑到案後,能夠主動交代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同種較重受賄事實,係坦白,應從輕處罰;該到案後,主動供述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其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違法發放貸款罪的犯罪事實,係自首,對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可從輕處罰,對違法發放貸款罪可減輕處罰。被告人孟某傑到案後主動退繳全部贓款,亦可酌情從輕處罰。考慮到被告人犯違法發放貸款罪的情節輕微,係自首,且放貸行為並未造成銀行經濟損失,不需要判處刑罰,對違法發放貸款罪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二款、第三款、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四條之規定,山東省青島市李滄區人民法院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孟某傑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犯違法發放貸款罪,免予刑事處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留置一日折抵有期徒刑一日,即自2019年5月7日起至2029年8月6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繳納。)
二、對被告人孟某傑違法所得人民幣919.953653萬元、美元32萬元依法予以追繳(被告人孟某傑退繳的贓款1326.7304萬元現暫扣于青島市李滄區監察委員會)。
官網顯示,青島農商銀行是經國務院同意銀監會批准的全國副省級城市中7家全市整體改製成立的農商銀行之一,2012年6月28日掛牌開業,總部位於全國財富管理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核心區域。2019年3月26日,青島農商銀行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簡稱青農商行,股票代碼002958。
(責任編輯:易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