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強化平臺與商家、主播之間的責任捆綁關係,倒逼平臺加強對商家、主播銷售行為的日常管理,出現虛假宣傳、品質糾紛時,充分運用自身專業力量加以舉證,做好品質把關者。
雙11剛剛結束,各大電商平臺的成交額又創新高,這其中,直播“帶貨”成為一大風口。
繁榮之下卻有隱憂。近日,浙江嘉興的程佳(化名)在觀看了女主播薇婭的直播後,購買了蟹狀元牌“大閘蟹”。結果程佳拿到快遞的“大閘蟹”後卻發現,並沒有正宗陽澄湖大閘蟹的防偽蟹扣。
這也不是個例,此前另一當紅主播李佳琦直播時推銷的不粘鍋當場粘鍋,也引發了社會各界對於主播“帶貨”商品品質的質疑。
主播“帶貨”具有較強的現場感和互動性,受到不少用戶歡迎,並被電商平臺視為吸引流量的新路徑。然而,主播“帶貨”主要依賴於其人格化背書,以及較低的價格,用戶很難在短時間內分辨其産品品質。一旦主播為了快速盈利,沒有對商品資質等方面嚴格審核,就很可能出現所推銷商品的各種品質問題。如果有些主播在利益誘導下放棄底線,直接替假冒偽劣産品做宣傳,其所帶來的危害性就更大。
對於主播“帶貨”屢涉虛假宣傳,我以為《電子商務法》不妨試試“牛刀”。《電子商務法》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被視為針對電子商務産業快速發展所必需的規範性法規,通過厘清商家、平臺等各方權責,從而建立更為良性的市場秩序,推動電商生態凈化。也因此,《電子商務法》曾歷經多次論證,其執行效果也被社會各界寄予了厚望。
在《電子商務法》中,對於“虛假宣傳”等行為,第十七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全面、真實、準確、及時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務資訊”。第八十五條則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實施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等不正當競爭行為,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處罰。”
而圍繞“有關法律”,從目前職能部門的解釋來看,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及第二十條內容之規定。經營者違反該法第八條規定對其商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
這也就意味著,主播“帶貨”時虛假宣傳已經被《電子商務法》明令禁止,並且可援引《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其查實的行為採取最高200萬的罰款。
但是,問題由此而産生,那就是消費者遇到此類主播“帶貨”虛假宣傳時,往往會出現舉證難。基於資訊不對稱、證據搜尋難度高,不少消費者在主播“帶貨”虛假宣傳時,只能選擇私了。這也讓此類主播“帶貨”涉嫌虛假宣傳現象屢屢發生。
實際上,《電子商務法》對此是有破解之道的,也即強化平臺連帶責任。《電子商務法》第八十三條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對平臺內經營者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採取必要措施,或者對平臺內經營者未盡到資質資格審核義務,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因此,消費者可以向電商平臺進行投訴,由電商平臺予以調查。電商平臺如果對此不作為,則必須承擔連帶責任,由有關部門依法查處。通過強化平臺與商家、主播之間的責任捆綁關係,倒逼平臺加強對商家、主播銷售行為的日常管理,出現虛假宣傳、品質糾紛時,充分運用自身專業力量加以舉證,做好品質把關者。
《電子商務法》推行近一年,有關商家虛假宣傳被重罰的案例似乎並不多,而隨著頭部主播相繼曝出涉嫌虛假宣傳案例,雖然涉及單個用戶的商品金額不大,對社會整體影響卻不容小覷。我以為,對於消費者投訴,監管部門應儘快加以行動,運用《電子商務法》“牛刀”來解剖以上案例,查實確有違法之處的,依法對涉事商家和審核不嚴的平臺予以重處,這也就成為推動《電子商務法》落地、確保電商主播領域法治化的重要抓手。
(責任編輯:趙金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