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極探索 我國巨災保險制度建設邁出關鍵一步
- 發佈時間:2016-05-16 10:50:31 來源:保監會網站 責任編輯:羅伯特
日前,保監會、財政部印發《建立城鄉居民住宅地震巨災保險制度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標誌著我國巨災保險制度建設邁出關鍵一步,以地震為突破口的巨災保險制度即將開展實踐探索。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巨災保險制度建設工作。十八屆三中全會《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提出“完善保險經濟補償機制,建立巨災保險制度”,《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現代保險服務業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29號)提出“建立巨災保險制度”,為貫徹落實有關文件精神,保監會、財政部牽頭制定《實施方案》,結合我國國情,以地震巨災保險為突破口,探索建立專項巨災保險制度。
先行建立城鄉居民住宅地震巨災保險制度,是符合我國國情的現實選擇。我國災害種類繁多,地區差異顯著,一步到位建立涵蓋多災因的巨災保險制度難度較大。考慮到我國地震災害分佈廣泛、損失巨大、關注度高,且地震巨災保險是國際巨災保險制度的主要模式之一,按照民生優先原則,選擇地震災害為主要災因,以住宅這一城鄉居民最重要的財産為保障對象,符合我國當前實際。
建立城鄉居民住宅地震巨災保險制度,能夠促進災害損失主要由政府承擔向全社會乃至全球共同分擔轉變,是政府運用現代金融手段應對地震災害風險的有效途徑,是對我國現有災害救助體系的有益補充;能夠增強全社會的風險管理能力,加強對各類防災減災資源的整合,豐富和完善災前、災中、災後全覆蓋的災害管理體系;能夠減少災年政府可能出現的收支不平衡,減輕政府防災減災壓力,保障財政的穩定性和持續性。
《實施方案》明確了“政府推動、市場運作、保障民生”的原則。保障對象方面,保障對象為城鄉居民住宅,運作初期,原則上以達到國家建築品質要求(包括抗震設防標準)的建築物本身及室內附屬設施為主,以破壞性地震振動及其引起的海嘯、火災、爆炸、地陷、泥石流及滑坡等次生災害為主要保險責任。保險金額方面,運作初期,結合我國居民住宅的總體結構、平均再建成本、災後補償救助水準等情況,按城鄉有別確定不同保險金額,城鎮居民住宅基本保額每戶5萬元,農村居民住宅基本保額每戶2萬元。每戶可與保險公司協商確定保險金額,運作初期最高不超過100萬元,超出部分由商業保險補充。條款費率方面,運作初期,以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發佈的示範條款為主,可單獨作為主險或作為普通家財險的附加險。按照地區風險高低、建築結構不同擬定差異化的保險費率,並適時調整。賠償處理方面,運作初期,基於簡化操作、快速推廣的考慮,初期産品設計為定值保險,理賠時,以保險金額為準,參照國家地震局、民政部等制定的國家標準,結合各地已開展的農房保險實際做法進行定損,並根據破壞等級分檔理賠:當破壞等級在Ⅰ-Ⅱ級時,標的基本完好,不予賠償;當破壞等級為Ⅲ級(中等破壞)時,按照保險金額的50%確定損失;當破壞等級為Ⅳ級(嚴重破壞)及Ⅴ級(毀壞)時,按照保險金額的100%確定損失。
我國城鄉居民住房地震保險制度實行“整合承保能力、準備金逐年滾存、損失合理分層”的運作模式,按照“風險共擔、分級負擔”的原則,前四層具體由投保人、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地震巨災保險專項準備金構成分擔主體,當第五層財政支援及其他緊急資金安排無法全部到位的情況下,啟動賠付比例回調機制,以前四層分擔額度及已到位的財政支援和緊急資金總和為限,對地震巨災保險合同實行比例賠付。初期以“總額控制、限額管理”為主要思路,確保損失有效分擔。
為順利推進《實施方案》落實,前期,45家財産保險公司根據“自願參與、風險共擔”的原則發起成立中國城鄉居民住宅地震巨災保險共同體,整合行業承保能力,搭建業務平臺,建立承保理賠標準,共同應對地震災害。地震巨災保險專項準備金的提取、積累和使用,將按照財政部門制定的具體管理辦法執行。
下一步,保監會、財政部將會同相關部門,積極推動《實施方案》落地,充分發揮保險在防災減損、補償重建等方面的作用,並在實踐中不斷總結完善,建立健全我國巨災保險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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