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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分紅型人身保險費率政策改革答記者問

  • 發佈時間:2015-09-28 17:30:31  來源:保監會網站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經國務院批准,分紅型人身保險費率政策改革將於2015年10月1日正式實施,分紅型人身保險預定利率上限將完全放開。近日,中國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有關情況答記者問。

  一、此次分紅型人身保險費率政策改革的背景是什麼?

  中國保監會于2013年8月啟動了人身險費率市場化改革,建立起了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規律的費率形成機制,明確了“普通型、萬能型、分紅型人身險”分三步走的改革路徑。經國務院批准同意,中國保監會分別於2013年8月和2015年2月實施了普通型、萬能型人身險費率改革工作,完成了改革的前兩步。分紅型人身險預定利率上限的放開,標誌著人身險費率形成機制完全建立起來。

  人身險費率市場化改革的整體思路是“放開前端、管住後端”,其實質是:將前端産品定價權交還保險公司,産品預定利率(或最低保證利率)由保險公司根據市場供求關係自主確定;後端的準備金評估利率由監管部門根據“所有資産”的收益率和長期國債到期收益率等因素綜合確定,通過後端影響和調控前端合理定價,管住風險。中國保監會按照人身費率改革思路,沿著改革“路線圖”,穩步推進第三步費率改革,是保持費率政策連續性和穩定性的需要,是堅持市場取向的需要,是中國保監會有序推進改革的工作要求。

  二、目前已實施的人身險費率政策改革情況如何?

  普通型和萬能型人身險費率改革政策實施以來,政策運作平穩,社會反響良好,風險有效控制,改革成效明顯。一是産品供給豐富。自人身險費率改革以來,備案、審批的普通型、萬能型費率改革産品明顯增加,産品差異化逐步顯現,滿足個性化消費需求的産品更加豐富。二是産品價格回落。改革後普通型人身險主流産品價格平均下降20%左右,萬能型産品價格在保障程度提高的前提下保持平穩,消費者從改革中得到了實惠。三是業務快速增長。2014年普通型人身險保費收入同比增長265%,增速較改革前翻了近三番。目前普通型人身險已佔人身險保費收入的34%,超過改革前近26個百分點;2015年3-6月萬能型人身險同比增長66%,佔人身險保費收入的22%,較改革前提升了5個百分點。四是風險有效防範,新老産品平穩過渡。

  三、分紅型人身保險費率政策改革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一是形成市場化定價機制。在放開前端的同時管住後端,要求分紅險責任準備金評估利率不得高於3%與預定利率的較小者,同時要求預定利率超過3.5%以上的分紅産品報保監會審批。二是提高風險保障責任要求。分紅保險死亡保險金額提高至已交保費的20%,最低保障要求與萬能險持平。三是提高最低現金價值水準。改革後分紅保險産品首年最低現金價值較原來普遍提高20%以上,有助於保護消費者利益,減少投訴糾紛。四是健全紅利核算管理機制。形成了行業較為統一的分紅險盈餘計算方法,建立了紅利分配約束機制,強化了賬戶獨立性要求。五是提高分紅保險的透明度。要求保險公司強化分紅保險資訊披露,增強紅利演示水準的合理性,同時加強外部審計。

  四、改革將帶來哪些積極影響?

  本次改革是壽險費率政策改革收官的一步,是保險行業市場化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改革將繼續釋放人身保險費率政策改革的紅利,有利於保護消費者利益,完善壽險費率形成機制,促進保險業持續健康發展。一是有利於保護消費者利益。改革將打破過去管制條件下的價格保護,激勵保險公司創新産品和服務,向市場提供質優價廉的保險産品,實現産品的多樣化、服務的貼心化和企業的差異化,更好地滿足客戶需求。二是有利於健全市場化的費率形成機制。保險公司自主經營、自主定價,監管部門重點管控風險,市場與監管的關係更為順暢。三是推動保險公司改進經營體制機制。改革將使不同市場主體經營能力的差距顯性化,讓優秀保險企業脫穎而出,同時倒逼落後公司改進體制機制、提高經營管理水準,通過市場的優勝劣汰機制提升保險行業的整體競爭能力。四是有利於服務民生建設和經濟發展。此次分紅型人身保險費率政策改革提高了死亡保險金額和最低現金價值水準,體現了回歸保障的監管導向,改革將助力發展壯大這類業務,充分發揮保險業的風險管理和經濟補償功能,緩解人民群眾養老和看病壓力,更好地服務於我國經濟社會發展。

  五、如何應對改革伴生的風險?

  改革必然伴有一些風險,但風險總體可控。一是經過多年持續快速發展,人身保險市場體系日益完善,資本實力明顯增強,抵禦風險和衝擊的能力大大提高。二是以償付能力監管為核心的保險監管體系不斷健全,為防範化解風險、推進費率政策改革實施提供了制度保障。三是分紅保險分紅水準的市場化程度較高,改革不會改變分紅保險總體發展態勢。四是改革方案制定了風險預案,確保風險早發現、早處置、早化解。

  六、改革後如何防範市場惡性競爭?

  改革後,保監會將加強監管,堅決杜絕通過激進定價搞價格惡性競爭行為,為行業營造一個公平、有序的市場環境。具體來講,主要從以下三方面防範惡性競爭風險:一是強化償付能力監管約束,遏制惡性競爭。改革方案在放開費率管制的同時嚴格了準備金要求,大幅抬高惡性競爭成本,對提供過高保證利率或結算利率的市場行為均有嚴厲的後端約束,進而降低償付能力充足率。保險公司出現償付能力不足,監管部門將及時採取監管措施。在此規則下,保險公司必須“有多大本錢做多大生意”,惡性競爭行為將受到遏制。二是採取差異化的條款費率監管措施,防範公司開展惡性競爭。為防止非理性的價格競爭,保監會將對相關分紅保險産品實行分類管理,預定利率超過3.5%的分紅險産品需經過保監會審批。三是強化高管人員監管,對保險公司的相關責任人實行責任追究制,嚴懲惡性競爭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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