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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産支援計劃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答記者問

  • 發佈時間:2015-09-11 14:50:26  來源:保監會網站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近日,中國保監會出臺了《關於印發〈資産支援計劃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以下簡稱“《辦法》”)。保監會相關部門負責人就有關問題答記者問。

   一、 出臺《辦法》的背景是什麼?

  答:2012年以來,部分保險資産管理公司開展資産支援計劃試點業務,豐富了保險資金服務實體經濟的手段,取得較好效果。截至目前,共有9家保險資産管理公司以試點形式,發起設立了22單資産支援計劃,共計812.22億元。投資平均期限5.5年左右,收益率5.8%-8.3%。通過試點,我們在豐富保險資金服務實體經濟的手段方面積累了新的經驗。

  去年8月,國務院發佈了《關於加快發展現代保險服務業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29號),明確提出,支援保險機構探索發起資産證券化産品,鼓勵保險機構通過資産支援計劃形式,直接對接存量資産,為實體經濟提供資金支援。目前,保險機構參與資産支援計劃業務的積極性較高。為推動業務由試點轉為常規化發展,進一步規範業務操作,我會根據試點經驗起草了《資産支援計劃業務管理暫行辦法》。

  二、《辦法》遵循的主要原則是什麼?

  答:一是支援業務創新。在防範風險的前提下,在基礎資産、運作管理等方面給市場主體預留足夠空間,積極支援市場創新需求。二是體現行業特點。根據保險資金配置需求,強調穩健、安全性原則和資産負債匹配。三是服務實體經濟。著力於盤活存量資産,鼓勵投資國家政策支援的重點領域,為實體經濟發展提供資金支援。

  三、《辦法》的主要結構和內容是什麼?

  答:《辦法》共9章54條,主要規範了四方面內容:

  一是明確交易結構。按照資産證券化原理,以基礎資産本身現金流作為償付支援,構建業務運作框架。在産品特徵上區別於現有的債權投資計劃等保險資産管理産品。

  二是規範操作行為。明確業務當事人職責,建立相互制衡的運作機制,規範基礎資産選擇、受益憑證發行、投後管理等運作流程,明確重點操作環節。

  三是建立管理規範。在業務資質管理、發行機制等方面遵循市場化原則,建立基礎資産負面清單管理機制,提高業務運作效率。

  四是強化風險管控。按照“賣者盡責、買者自負”原則,強化資訊披露和風險提示,強調市場主體的風險管理責任。

  四、《辦法》具有哪些重要意義?

  答:我們認為,《辦法》的發佈是落實《關於加快發展現代保險服務業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29號)的舉措之一,有利於擴大保險資産管理産品創新空間,滿足保險資金配置需求,促進保險資金直接對接存量資産,進一步支援實體經濟發展。近年來,國內資産證券化業務取得較快發展,成為新一輪金融體制改革的重要突破口。《辦法》的出臺也有利於進一步推動資産證券化業務創新,豐富産品形式,加快市場發展。

  五、下一步還有哪些配套工作?

  答:我會和相關登記交易平臺將在《辦法》基礎上,陸續出臺基礎資産負面清單、資訊披露和發行登記轉讓等配套規範文件,進一步明確管理要求,推動資産支援計劃受益憑證實現登記存管和交易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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