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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明確信貸資産支援證券發行實行註冊制

  • 發佈時間:2015-04-04 00:56:43  來源:中國證券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記者 任曉

  中國人民銀行3日發佈公告稱,已經取得監管部門相關業務資格、發行過信貸資産支援證券且能夠按規定披露資訊的受託機構和發起機構可以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註冊,並在註冊有效期內自主分期發行信貸資産支援證券。分析人士認為,這標誌著央行正式啟動信貸資産證券註冊制發行。

  公告明確,按照投資者適當性原則,由市場和發行人雙向選擇信貸資産支援證券交易場所。

  央行在公告中還表示,採用分層結構的信貸資産支援證券,其最低檔次證券發行可免於信用評級。

  分析人士介紹,2005年央行會同銀監會發佈的《信貸資産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沒有限定資産支援證券的發行條件,這其實就是註冊制管理模式。《辦法》規定,資産支援證券的發行可採取一次性足額發行或限額內分期發行的方式。但是,受市場處於發展初期、金融機構證券化業務剛剛起步等因素影響,試點以來金融機構均採取一次性足額發行的方式,未提出過分期發行申請。

  央行表示,當前,隨著金融機構發行需求不斷增加,進一步明確一次註冊、分期發行信貸資産支援證券的具體操作流程和相關要求,對促進信貸資産證券化持續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一是有利於促進市場發展,可以合理引導産品發行市場預期,便於投資者提前做好投資安排,促進證券化投資者多元化,提高産品流動性。二是有利於金融機構自主選擇市場發行時機,提高發行靈活性,降低發行成本。三是有利於提高發行管理效率,減少監管成本。四是有利於強化資訊披露,通過差異化的發行管理方式,促進受託機構和發起機構更加審慎對待資訊披露,並承擔主體責任。五是有利於培育更多成熟的市場參與主體。從國際上看,開展資産證券化業務的主要是經驗較為豐富的成熟機構。通過一次註冊、分期發行的方式,能夠使經驗豐富的機構更為便捷地發行證券化産品,提高開展證券化業務積極性,促進成熟市場主體的培育。

  《辦法》規定,資産支援證券可以向投資者定向發行,定向發行資産支援證券可免於信用評級。試點以來,信貸資産支援證券的次級檔普遍採用定向發行方式。從産品特性看,信貸資産支援證券的次級檔證券屬於權益類産品,基礎資産池産生的收益向優先檔證券投資人支付本息後,次級檔投資人才能獲得不確定的收益。因此,總體來看,信貸資産支援證券的次級檔不適用於信用評級。一直以來,央行支援受託機構和發起機構自主選擇公開發行或定向發行信貸資産支援證券。

  從國際金融市場看,信貸資産支援證券作為一種發行規模較大、結構較為複雜的産品,普遍採用簿記建檔發行方式,能夠便利發行定價,靈活調整發行規模,降低發行失敗的風險。與此同時,也應注意到國內市場的發育程度與國外市場相比有明顯差異。公告明確,受託機構和發起機構應提交註冊申請報告、與交易框架相關的標準化合同文本、評級安排等文件。註冊申請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擬披露資訊的主要內容、時間及取得方式;擬採用簿記建檔發行信貸資産證券化産品的,應説明採用簿記建檔發行的必要性,定價、配售的具體原則和方式,以及防範操作風險和不正當利益輸送的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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