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航否認機票“超售” 律師稱消費者可申訴賠償
- 發佈時間:2016-01-25 09:00:03 來源:中國經濟網 責任編輯:馬藝文
日前,有媒體報道稱,40余名購買上海飛往北京的東方航空MU564航班的旅客因無法登機被滯留機場,並與值班人員發生爭執。對此,東方航空發佈聲明稱事故發生係臨時調換機型所致,已積極安排滯留旅客從浦東、虹橋機場換乘航班成行。不過,乘客方面卻認為是航空公司“超售機票”,拒絕和解。
對此,東方航空相關負責人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採訪時否認了“超售機票”一説。“這是因更換機型引起的。我們不可能超售這麼多機票,明顯是砸自己牌子。”上述負責人稱,由於原定執飛該航班的飛機在機場檢查時發現零件有故障,因此東方航空決定臨時更換機型,並致使48名乘客溢出。
臨時換機致旅客滯留
記者了解到,MU564航班原計劃是由空客330-300執飛,最大載客量280左右,最後換成了空客330-200,載客230左右,座位數量減少了大約五十位,這與被滯留旅客人數大致相當。
民航專家解釋稱,臨時調換飛機可能有多種原因,按照一般起飛前程式,航空公司提前會對飛機狀況、機票銷售等多種情況綜合考量後,由簽派員最終確定哪一架飛機執行這次飛行。那麼,當原本準備執飛的飛機,在前一個航程中延誤,或檢查中出現狀況,又或該航班機票銷售不佳,上座率不足,簽派員都有可能臨時調用其他同類型飛機,或較小飛機執飛,以此確保乘客安全,確保航空公司利益。
據了解,其實在起飛前的十個小時左右,東方航空就已經決定更換機型。因此,東方航空為何沒有提前通知旅客,而導致旅客被動承擔損失?
上述負責人向記者解釋,“更換機型與延誤不一樣。飛機延誤是一定會提前通知的,但臨時更換機型有所不同,我們並不能確定哪些乘客會成為’溢出’的,所以只好按照先到先得的方法,盡力確保絕大多數乘客的利益。”
對此,中國航空法律服務中心首席專家張起淮律師認為,航空公司不應該以犧牲乘客的利益為代價來保全自己的利益。“為什麼不能用更大的機型來換,而要換用小機型導致部分乘客利益受損呢?航空公司節省了成本,但消費者的利益卻受到了侵犯,這不合適。”
東航否認強制補償
為了彌補乘客的損失,東方航空提供了200元的經濟補償。上述負責人表示,這主要依據的是民航總局出臺的延誤補償政策,並否認了媒體報道的“強制補償”一説。
民航總局2014年出臺的《國內航空公司因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延誤給予旅客經濟補償》政策明確,航空公司因自身原因造成的航班延誤必須給予乘客補償,延誤標準分為4小時—8小時,8小時以上兩種,補償標準為100元—200元。
張起淮告訴《證券日報》記者,“從法律意義上看,補償不等於賠償。補償是在於當事一方沒有過錯,那麼雙方可以協商做出一定的補償。但是如果當事一方有過錯,那應該合同法規定對另一方的損失進行賠償。”張起淮認為,此次事件屬於航空公司的過錯責任,不應按照延誤補償的方式來解決。
此外,有媒體報道稱,東方航空強制要求旅客接受賠償,放棄申訴權利。上述東方航空負責人表示,這並不屬實。“這只是一個確認乘客收到補償的文件,不具備強制性。乘客可以選擇接受,也已可以拒絕,如果拒絕的話,他仍然保留有申訴的權利。”
張起淮建議,乘客可以依據持有機票和登机證,與鄰座或者同航班乘客留下姓名和聯繫電話,共同向航空公司主張賠償。
據悉,東方航空已在當日12點之前,安排滯留旅客從浦東、虹橋機場換乘航班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