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免職一年後,上市公司寧滬高速原副總經理王宏偉受賄案落下尾聲。
1月14日,新京報記者獨家獲悉,王宏偉撤回上訴,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蘇01刑初74號刑事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近日裁定,准許上訴人王宏偉撤回上訴。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2018年10月9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8)蘇01刑初74號刑事判決,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王宏偉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扣押在案的被告人王宏偉受賄犯罪所得金條2根、手錶2塊,上繳國庫;扣押的人民幣450萬元,其中440.148424萬元係受賄犯罪所得,上繳國庫,剩餘款項用於繳納罰金。
據寧滬高速2014年的一份公告披露,王宏偉,1963年7月出生,本科學歷,研究員級高級工程師。現任江蘇寧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助理兼公司營運管理部經理。1996 年起歷任江蘇寧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處科長、營運管理部副 經理、經理等職務。
寧滬高速評價稱,王宏偉自參加工作以來,一直從事高速公路工程及營運管理工作,具有豐富的高速公路工程營運管理專業經驗。
2018年1月,寧滬高速突發公告,公司于近日接到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通知,本公司副總經理王宏偉在履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經初步審理已構成刑事犯罪。經本公司于2018年1月19日召開的第八屆二十次臨時董事會審議決定,免去王宏偉擔任的公司副總經理職務。
寧滬高速表示,王宏偉的犯罪行為完全屬個人行為,本公司及其他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未涉及任何該等違法違規行為。本公司已經在第一時間積極進行自查整改,加強了項目審計、招投標管理等一系列內部控制措施,進一步推進公司廉政建設,堅決杜絕此類個人舞弊事件的發生。
在寧滬高速此次公告發佈前,王宏偉早已“出事”。
新京報記者自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內獲悉,早在2017年3月25日,王宏偉因涉嫌犯受賄罪被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同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逮捕。
從被捕到法院判決生效期間,王宏偉曾兩度上訴。
據江蘇省高院刑事裁定書,早在2017年12月21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7)蘇01刑初103號刑事判決。其後,原審被告人王宏偉不服,向江蘇省高院提出上訴。
2018年7月11日,江蘇省高院作出(2018)蘇刑終43號刑事裁定書,決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2018年10月9日,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前述判決,原審被告人王宏偉不服,提出上訴。在江蘇省高院審理過程中,上訴人王宏偉申請撤回上訴。
“原審人民法院認定其犯受賄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式合法。本院審理期間,上訴人王宏偉申請撤回上訴的行為,屬於上訴人自主行使訴訟權利,符合法律規定”,江蘇省高院2018年12月底裁定,准許上訴人王宏偉撤回上訴。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蘇01刑初74號刑事判決自本裁定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責任編輯:張倩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