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發科“邊腐邊升”近14年 身邊人成易腐重點人群
- 發佈時間:2015-03-01 07:37:02 來源:北京青年報 責任編輯:張少雷
2月28日,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安徽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長倪發科受賄、鉅額財産來源不明案,認定被告人倪發科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産人民幣100萬元;犯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7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産人民幣100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0年至2012年,被告人倪發科利用擔任安徽省六安地區行政公署專員、六安市人民政府市長、中共六安市委書記、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牟取利益,其本人或通過特定關係人或與他人共謀,先後49次非法收受有關單位負責人丁勁松、黃勁松、吉立昌等9人給予的人民幣、玉石、玉器等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296萬餘元。倪發科還對其家庭財産、支出明顯超出合法收入的578萬餘元的財産不能説明來源。
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倪發科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和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罪,應數罪並罰。案發後,倪發科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積極退繳全部贓款贓物,認罪悔罪,對其可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後,倪發科當庭表示不上訴。社會各界人士及倪發科的親屬100余人參加旁聽。
本案一審合議庭由兩名法官和一名人民陪審員組成。這是人民法院首次由人民陪審員參與重大職務犯罪案件審判工作。
倪發科癡迷石頭 把雅好變成“雅賄”
作為一名曾上山下鄉的知青,倪發科從生産隊一級的村官做起,一步步走上省部級領導幹部崗位,卻貪婪腐敗,不斷接受老闆給予的大量玉石、玉器,最終淪為階下囚,成為“雅賄”腐敗的典型樣本。
雅好變“雅賄”
受賄近七成為玉石字畫
除了常見的權錢交易,記者採訪了解到,倪發科案突出特點是“雅賄”:行賄人為了達到權錢交易的目的,不送傳統的真金白銀,而是投官員所好,奉送名家字畫、玉石、玉器等風雅之物。
法院審理查明,2000年至2012年,倪發科利用擔任安徽省六安地區行政公署專員,六安市市長、市委書記,安徽省副省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牟取利益,其本人或通過特定關係人或與他人共謀,先後49次非法收受9人給予的人民幣、玉石、玉器等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296萬餘元。倪發科還對其家庭財産、支出明顯超出合法收入的578萬餘元的財産不能説明來源。
如安徽明珠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董事長黃勁松,先後9次給予倪發科價值129.98萬元玉石、字畫等物品30件。
安徽大昌礦業集團有限公司負責人吉立昌,先後11次給予倪發科價值743.2萬元的黃金製品、玉石、玉器等物品143件。
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新聞發言人鄭少鋒説,本案最突出特點是倪發科受賄、鉅額財産來源不明中絕大部分為玉石、字畫。經審理查明的受賄數額為1296萬餘元,其中收受的所謂“雅賄”如玉石、字畫價值為889.22萬元。
據倪發科的自述,其在省政府分管國土礦山資源時,為幫助六安老區開發玉礦資源産業而接觸了玉石。從收集一般玉石和礦石標本,到收藏省外的一些玉石、玉器和奇石,直到愛上玉文化,癡迷上玉石、玉器,到了愛不釋手、不能自拔、玩物喪志的境地。
他在供詞中説,因癡迷玉石加上貪慾之心,忘記了黨紀國法,竟然全部收下,這是一種既隱蔽又巧妙的行受賄。
倪發科把雅好變成“雅賄”,把權力變成“尋租利器”。倪發科案發前主管國土、礦産以及科技等領域工作,其9項受賄事實的請託人多數是房地産商或礦業公司負責人。倪發科利用職權,為9家公司在建設用地、違規享受優惠政策、調整項目規劃、技術推廣、加快土地拆遷、變更土地性質、提高容積率、取得探礦權等方面提供便利。
邊腐邊升近14年
“身邊人”成易腐重點人群
2013年6月4日,倪發科涉嫌嚴重違紀被組織調查。從2000年到2013年被查處,倪發科的“腐敗潛伏期”近14年。
有研究表明,在中國經濟改革和轉軌過程中,“腐敗潛伏期”逐漸增加。從1978年至20世紀90年代中期,貪官的平均“潛伏期”在2至3年。從20世紀90年代末至本世紀初期,“腐敗潛伏期”大幅度攀升,達到了5至6年。近年被調查的省部級幹部犯罪案件中,平均“潛伏期”為6.31年,長的達10餘年。
記者注意到,倪發科曾在從2000年到2011年的11年間,不斷接受安徽金鼎工程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丁勁松給予的財物和旅遊費用等。而在這期間,他不斷得到提拔。
辦案人員稱,官員“腐敗潛伏期”逐漸延長,這背後既有貪腐行為隱蔽化,也折射出對一把手的監督、查處上存在盲區。
另外,近年來,領導“身邊人”成為易腐重點人群,不少貪腐案件中有領導親屬、特定關係人參與受賄。
判決顯示,倪發科除了本人收受財物,還通過其特定關係人如連襟、兄弟、妻子等,直接收受財物或以免除欠款等形式變相收受財物,如安徽金鼎工程集團有限公司免除其兄倪建飛工程欠款125萬元。
“雅賄”的法律認定
存在取證難、定價難、量刑難
倪發科案也引發出對“雅賄”處罰的關注。法律界人士表示,現有紀律條例和法律法規,對“雅賄”缺乏具體的處罰細則,“雅賄”認定存在取證難、鑒定價值難、量刑難等障礙。
如辯護人提出,涉案玉石價格應以鑒定價格為基礎,涉案玉石中的7塊玉石未經鑒定即以買入價認定為受賄數額不當。在買入價與鑒定價不一致時,應以較低價格認定。
法院審理認為,涉案物品的價格應當根據其價格的有效證明予以確定。價格不明或者價格難以確定的,應當估價。辯護人所提7塊玉石的價格均有出售人、購買人的證言及相關轉賬憑證等書證予以證明,據此可以準確認定涉案玉石的價格,無需再通過價格鑒定的方式確定。
鄭少鋒説,“雅賄”算不上賄賂的觀點,是掩耳盜鈴、自欺欺人。辦案人員告訴記者,過去對於領導幹部收藏字畫、玉石上存在認識誤區,認為就是愛好,比較放任。這導致很多領導幹部對這一形式的賄賂認識不足,必須採取多種方式告誡領導幹部,加大對玉石、字畫等“雅賄”形式的警惕。紀檢、司法等部門則應加強協作,厘清“雅賄”的認定標準,為懲處腐敗行為奠定法治基礎。
倪發科反省説,血的代價和教訓讓他得出,黨中央對黨員幹部從嚴要求和管理,是對黨員領導幹部的最大關心和愛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