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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官“雅賄”金額如何認定?

  • 發佈時間:2014-12-16 02:30:59  來源:新京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非常評

  12月15日,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安徽原副省長倪發科受賄、鉅額財産來源不明一案,倪發科當庭表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全部予以認可。據悉,被告人倪發科被控先後49次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字畫、玉石、現金等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300余萬元,另有折合人民幣580余萬元的財産不能説明來源。相關報道見A22版

  倪發科的玉石雅賄到底值多少錢

  司法機關公開的玉石,以和田玉居多,又不乏籽料和水頭較為通透的老物件,可見行賄者為尋找這些東西確實煞費苦心。

  “雅賄”之所盛行,一為顯示其賄賂方式的高端細膩,二也蘊藏著其賄賂方式的暗度陳倉。僅就倪發科這關,這賄裏的一去一來,幾乎尋不到痕跡與把柄。受賄房産豪車,登記部門必定留下馬腳,不論用哪個三姑六婆都難逃干系;受賄現金,銀行勢必也被人監管,身居高位怎能不膽戰心驚;唯有這玉石,收下了也不露痕跡,買方賣方都可高枕無憂。可玉石畢竟不是貨幣等價物,無法在市面上兌換現金,有時候估其價格來,可大可小,真是一件難“把玩”的事兒。

  至於司法機關公開的玉石,以和田玉居多,又不乏籽料和水頭較為通透的老物件,可見行賄者為尋找這些東西確實煞費苦心。即便如此,單獨一件的價格還是很難估算,除非司法機關比對當期市面的平均價格來做定論,畢竟影響玉石價格的因素有很多。

  其一是料種,指的是玉石産出的基本環境。這裡頭,部分料子是從整塊石料上卸下的,而大塊石料一般都經公盤拍賣所得,有時小塊的價格甚至會超過大塊,因此具體多少,很難定論。

  其二是雕工。好馬配好鞍,好玉配巧鑽。拿廣東一帶普通的玉雕師傅為例,三年前一件巴掌大的雕件工費就已突破千元;要是出自大師之手,則更是價值連城。從公開的幾件作品來看,倪發科的“收藏”還未看到真正大師之作。倘若有,那麼最終估價將會更為複雜,照市面價格小則百萬,大則上億。具體還要看邀請的專家們如何判斷。

  其三是背景。除去新玉,老玉也十分走俏。更不用説世代相傳的老物件,或是某位名人佩戴過的玉佩首飾。這些捆綁著文化價值的東西幾近無價,大多又都是私人收藏,很難在市面流通。除非通過特殊關係,熟人相托,或是名人典當救急,否則一般不會流入他人之手。綜上所述不難看出,真正大量的珍奇玉石還未現身,估價將會是很漫長的過程,且得出的總價一般只會偏低不會偏高。價值和價格是兩碼事,何況中間還摻雜著那麼多的權錢交易,虛晃哄抬,更別説還有多少“贓物”的原主早已樹倒猢猻散,無處對證了。

  也難怪玉石這個行業充滿了神秘感與檔次感,更難怪這個行業的大多精品基本都有價無市。話説回來,倪發科究竟愛玉不愛,如今也只有他自己明白了。其間答案,耐人尋味。

  □堯遠(文化産業管理博士)

  “雅賄”物品價格認定亟待規範

  對於“雅賄”物品價格如何認定,需要法律或者司法解釋明確加以規定,既要考慮到這些物品實際購買價格、鑒定價格等客觀因素,也要考慮到受賄人收受時主觀認定的價格。

  “雅賄”儘管是用工藝品、藝術品之類的“高雅東西”來掩飾金錢的銅臭味,但並未改變其權錢交易的本質,像倪發科收受玉石,“回報”是幫人低價購買探礦權。“雅賄”同樣損害了國家工作機關的廉潔性,“雅賄”也是受賄,這已經成為司法界的共識。

  目前,關於“雅賄”存在比較大的爭議是,如何來認定這些工藝品的受賄金額?因為玉石、字畫等物品真假難辨,估價在不同的人和不同的地方也不盡相同。而且在行、受賄當時,各人對於這些物品真假性和價值認識也不一樣。比如,就字畫而言,有的行賄人將本是贗品的一件假畫誤以為真畫送與受賄人,受賄人也以真畫收受;有的行賄人將本是很貴重的字畫,當做比實際價格低許多的一般字畫送與受賄人,且受賄人也以為是一般字畫;也有的行賄人僅支付了一般字畫的價格買來了實際上很貴重的字畫,送給受賄人,受賄人也以為是一般字畫收下。那麼,在案發後,如何認定受賄人的受賄金額就存在較大的爭議。

  司法實踐中,對於這些物品通常以鑒定價格來計算犯罪金額,但是鑒定真偽與價格是千差萬別。比如文強案中,對於一幅畫,重慶市價格認證中心鑒定價值高達364.12萬元,但國家文物部門認定該畫是贗品,最終該畫沒有計入犯罪金額。也有些地方以發票價格或者實際購買價格來計算犯罪金額,但是,發票價、實際價格與鑒定價也往往不一致。例如,在成都審理的一起案件中,行賄人送給黃某的金鑲玉佛購買發票價58000元,鑒定價35000元,行賄人行賄時給黃某提供的發票價格為980元,法院最終認定這一犯罪金額為980元。

  那麼,對於“雅賄”的物品,到底是以實際購買的價格為準,還是鑒定的價格,抑或是受賄人主觀認為的價格、發票上的價格呢?各地的做法不一,這導致了對“雅賄”的打擊不力和法制的不統一。媒體報道,安徽曾有紀委幹部就稱,在違紀案件查處中,對於當事人收受的名人字畫、文玩物品一般不列入受賄金額中,除非涉及數量巨大且有直接明確的價格記錄。

  因此,對於“雅賄”物品價格如何認定,需要法律或者司法解釋明確加以規定,既要考慮到這些物品實際購買價格、鑒定價格等客觀因素,也要考慮到受賄人收受時主觀認定的價格。同時,對於鑒定機構資質與異議程式也要進行規範,不能讓某些官員利用“雅賄”存在的“黑洞”而逃避打擊,也不因此加重他們的罪行,做到罰當其罪。

  □楊文浩(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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