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能源局制定各省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指標
- 發佈時間:2016-03-03 17:19:16 來源:中國網財經 責任編輯:金瀟
中國網財經03月03日訊 據國家能源局網站消息,能源局近日印發了關於建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目標引導制度的指導意見。
意見指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國務院關於加快培育和發展戰略性新興産業的決定》、《國家能源發展戰略行動計劃》(2014-2020年)以及推動能源生産和消費革命的總要求,為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保障實現2020、2030年非化石能源佔一次能源消費比重分別達到15%、20%的能源發展戰略目標,現就建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目標引導制度提出以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建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目標的重要性。可再生能源代表未來能源發展的方向,是減排溫室氣體和應對氣候變化的重要措施,建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目標引導制度對推動能源生産和消費革命,建立清潔低碳、安全高效的現代能源體系具有重大的戰略意義。制定各省(區、市)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目標,引導能源發展規劃編制及實施,並建立相應監測和評價體系,有利於優化能源結構,有利於在能源規劃、建設、運作中統籌可再生能源發展,有利於確保節能減排、提高非化石能源比重以及可持續發展目標的實現。
二、建立明確的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目標。國家能源局根據各地區可再生能源資源狀況和能源消費水準,依據全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中長期總量目標,制定各省(區、市)能源消費總量中的可再生能源比重目標和全社會用電量中的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量比重指標,並予公佈。鼓勵各省(區、市)能源主管部門制定本地區更高的可再生能源利用目標。
三、制定科學的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各省(區、市)能源發展規劃應將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作為重要發展指標,明確本地區能源消費總量中可再生能源比重目標、全社會用電量中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量比重指標,並以此為依據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深入研究分析本行政區內可再生能源資源特點,明確本行政區內可再生能源的開發佈局、重點工程及保障可再生能源充分利用的有效措施,與國家能源局銜接後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嚴格執行。
四、明確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責任和義務。各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會同本級政府有關部門制定落實本行政區域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的工作機制,督促各地區加強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工作。根據國家能源局制定的本行政區域的全社會用電量中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量比重指標,對本行政區域各級電網企業和其他供電主體(含售電企業以及直供電發電企業)的供電量(售電量)規定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量最低比重指標,明確可再生能源電力接入、輸送和消納責任,建立確保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的激勵機制。各主要發電投資企業應積極開展可再生能源電力建設和生産,國家能源局對權益火電發電裝機容量超過500萬千瓦的發電投資企業的可再生能源電力投資和生産情況按年度進行監測評價。
五、建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監測和評價制度。各省級能源主管部門要建立健全本地區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監測體系,會同統計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可再生能源利用量、可再生能源佔能源消費總量比重、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量比重等指標按年度監測,定期上報國家能源局。各電力交易機構、各電網企業、各發電企業按月向全國可再生能源資訊管理系統報送相關數據。國家能源局對報送數據進行核實後,按年度公佈監測和評價結果。
計入監測和評價口徑的可再生能源包括納入國家能源統計體系的各類可再生能源電力、熱力和燃料。未計入國家能源統計體系的可再生能源(如太陽能熱水、地熱能、農村沼氣等)利用量暫作為補充參考,在國家建立準確的統計體系後再納入可再生能源利用量。
六、研究完善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體制機制。不斷完善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體制機制,建立可再生能源電力綠色證書交易機制。可再生能源電力綠色證書是各供(售)電企業完成非水電可再生能源發電比重指標情況的核算憑證。國家能源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依託全國可再生能源資訊管理系統組織建立可再生能源電力綠色證書登記及交易平臺,對可再生能源電力的經營者(含個人)按照非水電可再生能源發電量核發可再生能源電力證書,作為對可再生能源發電量的確認以及所發電量來源於可再生能源的屬性證明。可再生能源電力綠色證書可通過證書交易平臺按照市場機制進行交易。根據全國2020年非化石能源佔一次能源消費總量比重達到15%的要求,2020年,除專門的非化石能源生産企業外,各發電企業非水電可再生能源發電量應達到全部發電量的9%以上。各發電企業可以通過證書交易完成非水可再生能源佔比目標的要求。鼓勵可再生能源電力綠色證書持有人按照相關規定參與碳減排交易和節能量交易。可再生能源電力綠色證書具體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七、分步開展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目標引導工作。請各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做好2015年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完成情況的統計工作,並將統計結果于2016年3月底前報送國家能源局。國家能源局在研究制定“十三五”可再生能源規劃過程中,提出各省級行政區域能源消費總量中可再生能源比重目標。各省級行政區域全社會用電量中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量比重指標隨文印發。請各省級能源主管部門依據上述指標編制本行政區域能源發展規劃及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