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石油系統首例反壟斷案今天二審 反壟斷專家稱案件與壟斷無關
- 發佈時間:2015-04-22 19:29:00 來源:中國新聞網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新網昆明4月22日電 (王艷龍)22日,雲南盈鼎生物能源股份公司訴中國石油化工股份公司、中石化銷售公司雲南石油分公司拒絕銷售其生物柴油一案在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這場持久的紛爭,再次引起社會對拒絕交易和生物柴油出路的關注。接受中新網記者採訪的政、經、法界人士認為,打官司解決不了地溝油制生物柴油的困局,其出路應該靠政府的配套政策解決。
雲南盈鼎生物能源股份公司是雲南一家生産生物柴油的企業,建有年産15000噸生物柴油生産線。該公司因生産的生物柴油沒有銷路,于2014年將中石化、中石化雲南石油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將盈鼎公司生産的生物柴油納入其燃料銷售體系,並賠償經濟損失300萬元人民幣。
昆明中院2014年2月受理該案後,于同年7月30日公開開庭審理。總結該案焦點為被告是否負有法定義務收購原告生産的地溝油制生物柴油;如有,該法定義務應當如何履行。被告是否具有壟斷行為,並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一審認為,雲南石油分公司在雲南“成品石油”銷售市場具有市場支配地位;對原告發出的交易請求長期不做正式恢復,不給原告交易談判機會,屬於《反壟斷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沒有正當理由,拒絕與交易相對人進行交易”的行為。同時,盈鼎公司未能證明其損失存在。
2014年12月,昆明中院作出一審判決,判處雲南石油分公司將盈鼎公司生産的符合國家標準的生物柴油納入其燃料銷售體系;駁回盈鼎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判決後,盈鼎公司、雲南石油分公司均不服判決上訴。盈鼎公司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判令一審兩被告將盈鼎制生物柴油納入其銷售體系,並賠償經濟損失300萬元,承擔訴訟費;雲南石油分公司認為,一審法院對主要事實認定不清或者矛盾,適用法律錯誤,同時存在嚴重違反法定程式的情況,請求依法裁定撤銷原審判決,在查明事實後依法予以改判,駁回盈鼎公司一審全部訴訟請求。
當日庭審上,雲南石油分公司代理人表示,界定相關市場是評判反壟斷法下市場支配地位和濫用行為的前提,本案的相關商品市場應為脂肪酸甲酯市場,爭議的商品不是成品油,而是中間産品。生物柴油BD100是相關理化指標滿足國標技術要求的脂肪酸甲酯産品,而用於化工用途的脂肪酸甲酯則主要根據客戶的需要確定相關理化指標,其標準不同於生物柴油BD100國標。鋻於中石化雲南石油分公司自身並未涉足脂肪酸甲酯的商業化生産,且在買家中並無現實市場份額而僅為潛在購買人,其在本案相關市場不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此代理人同時表示,《合同法》確立的合同自由原則應視為最基本的原則而予以嚴格遵循,“反壟斷法”通過對公平競爭和消費者福利的審慎平衡,利用國家權力禁止“拒絕交易”而干預交易自由的,此情形應屬例外。且雙方尚未進行達成交易所必須的實質性磋商程式,不具備對“反壟斷法”規制的“拒絕交易”行為進行認定的邏輯基礎。雲南石油分公司與盈鼎公司不具有競爭關係。“反壟斷法”所規制的拒絕交易一般指拒絕提供而非拒絕購買等,因此不存在“拒絕交易”行為,盈鼎公司的起訴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應當依法駁回。
中石化代理人認為,由於變更,中石化在雲南已經不是直接的交易者,盈鼎公司發函指向的公司不存在。按照一個案件只能審理一個法律關係的基本原則,盈鼎公司不能要求同時依據兩部法律,要求他們承擔兩種不同的責任,依法依規只能由盈鼎選擇其中一個來訴訟,請求駁回盈鼎訴求。
盈鼎公司代理人認為,盈鼎提供的樣品優於石化産品,且雙方在昆明公交上合作使用過,國家和雲南都制定有相關標準,盈鼎沒有混配權,怎樣混配是被答辯人的問題,他們亦曾多次邀約交易被拒絕。同時,其提供證據能夠證明雲南石油分公司存在壟斷行為。另外,生物柴油屬於柴油,市場認可度問題是銷售企業的責任,任何一個判決都可以執行,盈鼎要求是符合國家標準的生物柴油納入銷售系統,要求駁回,並支援盈鼎的請求。
盈鼎公司代理人還表示,該公司索賠300萬元只屬於賣不出去油的損失,只是象徵性損失,整個損失遠超於此。
針對盈鼎公司訴求,法官要求盈鼎釋明,最後法庭採用先看“可再生能源法”是否符合條件,再看“反壟斷法”的方式進行審理。
經申請,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副教授龔炯、柴油機燃料調合用生物柴油主要起草人藺建民出庭作證。庭上,龔炯出具“反壟斷經濟學分析報告”指出,從反壟斷經濟學的角度來看,本案相關商品市場應為脂肪酸甲脂産品市場,中石化雲南石油分公司作為用於B5用途的脂肪酸甲脂BD100的潛在購買方,存在一定的潛在買方市場勢力,但這種潛在的買方市場勢力不等同於現實的市場支配地位。
“報告”稱,在案發的2011、2012年,中國的BD100産品技術、市場普遍還不夠成熟,存在諸多問題。由於生物柴油的特殊性,銷售生物柴油需要改造油庫運作工藝、鋪設管道、經營油庫、徵地、改造加油站結構等,投資巨大,且市場上未必有足夠數量的生物柴油可以保證一定混配比例持續地供應。外加,目前生物柴油調合燃料的市場接受度較差,推廣生物柴油的配套政策和技術條件尚不成熟,中石化雲南石油分公司拒絕購買盈鼎公司産品具有“正當理由”。
經過長達一天的審理後,根據盈鼎、雲南石油分公司意願,法庭宣佈雙方庭下調解,調解不了,將擇日宣判。此前一審中,雙方亦曾願意庭下調解。
就這場持續多年的糾紛案,雲南泊江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劉泊江認為,“這是一場沒有實質輸贏的官司。即使最終,生物柴油生産企業贏了,也贏不了在終端由成品油銷售企業銷售的利好;成品油銷售企業輸了,也不會實質承擔在終端上經銷生物柴油的責任。”原告有權要求被告將産品納入到被告的銷售體系中,被告也有義務,但被告的“納入其銷售體系”義務指向不明,是合作銷售、代為銷售、還是經銷?被告是否有法定的購買義務在法律上沒有明確的規定,基於此,被告是否拒絕交易難説。法律規定的不確定性給原被告雙方帶來了權利義務的不確定性,導致原被告的權利與義務都難界定。
劉泊江表示,生物柴油要解決發展困局,政府應該大力支援引導,完善相關立法,明確成品油銷售企業的收購義務;制定相關品質標準,統籌産銷數量,明確定價機制;做好市場推廣,推動市場主體間的商業競爭發展。
龔炯表示,在地溝油制生物柴油麵臨著來源不穩定、技術有待改善、成本較高(與現柴油價)之際,可以轉向化工用品發展,比如肥皂粉,洗滌劑,漂白劑等,“這一塊有很大發展前景”。同時,政府可以選擇在市政系統繼續試驗。
“打官司也解決不了問題,如果按照最初試點的方案來做,那麼一點油就不愁銷售出去。”雲南省能源局石油天然氣處處長鄭夏昆表示,生物柴油銷售不是技術和品質問題,最關鍵的是體制問題。省政府46號文件要求推廣,中石化、中石油參與配合試點。”
雲南省政府2012年46號文件將昆明市確定為雲南省地溝油制生物柴油應用示範城市。同時明確,示範城市對地溝油收集、運輸、加工和銷售實行特許經營管理,合理佈局地溝油加工點和地溝油制生物柴油生産加工項目,規定減排、環保指標,並指定一批市政、公交、大型國有生産用燃油單位為生物柴油示範應用單位,各成品油銷售企業按照規定採購、混配、銷售生物柴油,並設立1個以上生物柴油示範加油站。
此前主要負責推動生物柴油項目的鄭夏昆稱,生物柴油生産量太少,不足以在全省投入運營,在私家車上使用,車主亦有擔憂,所以最終選擇在昆明公交和環衛車上試用過一段時間。但後來沒有制定具體實施方案,也就不再用了。目前,昆明綜合收儲項目仍未投産。
在鄭夏昆看來,可以全社會推廣的生物柴油可能只有乙醇能辦到,地溝油只是一個小範圍的問題。但其關係到食品安全問題,全社會關注。因此,産生地溝油的當地政府應該負起責任,有所作為,“那個地方生産,就在那個地方處理、銷售,這樣便於監管,否則不堵死,拉出去會危險其他地方,甚至又流回來。”
事實上,在日本,廢棄用油主要由政府負責處理,加工後使用於市政系統。以京都為例,該市統一回收廢棄油脂,通過與甲醇反應降低其粘性和著火點,從而轉化為可被柴油車使用的燃料,供公共領域使用。媒體報道稱,京都有136輛垃圾車和93輛公交車使用這些燃料,每年消耗量為130萬升。國內上海,地溝油制生物柴油主要用於公交,據稱,上海目前已經有上100輛公交車使用配製的地溝油做燃料。
鄭夏昆表示,“採用就地生産就地消化,小範圍解決的方式進行就可以了,這樣也就不需要石油系統來解決了。”(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