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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煤炭稅費制度改革支撐新型城鎮化能力

  • 發佈時間:2014-11-21 19:29:58  來源:中國財經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孫毅

  煤炭稅費是煤炭城市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但稅收上劃的比例大、上劃返回比例小、所得稅返回基數少、煤炭稅收對地方財政的貢獻率逐年走低;非稅收入佔財政收入的比重大、增長快,結構性失衡的問題比較突出,財政收入可持續增長能力堪憂。2014年上半年,有的城市市本級財政預算收入同比下降近6個百分點,其中稅收下降的幅度普遍比較大,而非稅收入卻保持了兩位數的增長。這種局面不改變,不僅會影響財政支撐新型城鎮化的能力,也會制約産業結構調整和發展方式轉變。

  因此必須增加煤炭稅對地方財政的貢獻率,以提升財政對新型城鎮化的支撐能力。這包含四層概念,一是提高共用稅種的地方比例。“營改增”之後,地方的應稅額總體上是下降的。因此應考慮在增值稅、消費稅、所得稅分享比例上,加大向地方傾斜的力度。二是提高稅收返還比例。根據煤炭城市生産機制的特殊性,以及計劃經濟積澱的歷史欠賬、中西部地區和東部地區反差巨大。提高對東北老工業基地的煤炭城市返還比例,以確保自我完善、自我發展的內生動力。三是建立所得稅返還的長效增長機制。東北的老煤炭工業基地煤炭産能基本都進入了遞減期,但新興産業還方興未艾。如果國家在原體制返還基數的基礎上,對企業所得稅實行增量動態返還的政策,能促進該地區産業結構調整和發展方式轉變,保證財稅的穩定增長。四是調整對黑龍江省實行的國有煤礦總部經濟稅收政策。總部經濟稅收政策,即子公司銷售收入每噸提取10元作為總公司的留存收入,餘下收入交納增值稅。此政策與屬地納稅原則相悖,應重回屬地納稅的軌道,完善煤城的生態補償和造血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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