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廣告發佈新規:明星代言保健食品廣告擬被禁止
- 發佈時間:2015-07-10 09:02:30 來源:法制日報 責任編輯:朱苑楨
國家工商總局今天就廣告法8個配套部門規章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值得注意的是,在《食品廣告發佈暫行規定(修訂稿)》(徵求意見稿)中,著重對保健食品廣告進行了明確規範,並詳細列舉了“不得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等17類被禁止使用的內容。
徵求意見稿擬規定,保健食品廣告未經審查機關審查批准,不得發佈。保健食品廣告中有關保健功能、産品功效成份/標誌性成分及含量、適宜人群、食用量等的宣傳,應當以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的説明書內容為準,不得任意改變。保健食品廣告應當顯著標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
徵求意見稿要求,保健食品廣告不得含有的內容包括: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聲稱或者暗示廣告商品為保障健康所必需;與其他保健食品或者藥品進行比較;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
徵求意見稿指出,保健食品廣告不得通過渲染、誇大某種健康狀況或者疾病,或者通過描述某種疾病容易導致的身體危害,使公眾對自身健康産生擔憂、恐懼,誤解不使用廣告宣傳的保健食品會患某種疾病或者導致身體健康狀況惡化。
徵求意見稿明確禁止:保健食品廣告中用公眾難以理解的專業化術語、神秘化語言、表示科技含量的語言等描述該産品的作用特徵和機理;利用和出現國家機關及其事業單位、醫療機構、學術機構、行業組織的名義和形象,或者以專家、醫務人員和消費者的名義和形象為産品功效作證明。
徵求意見稿強調,保健食品廣告中,不得含有無法證實的所謂“科學或研究發現”、“實驗或數據證明”等方面的內容;不得誇大保健食品功效或擴大適宜人群範圍,明示或者暗示適合所有症狀及所有人群。
徵求意見稿明確,保健食品廣告中,不得含有的表述內容還包括:利用封建迷信進行保健食品宣傳的;宣稱産品為祖傳秘方的;含有無效退款、保險公司保險等內容的;含有“安全”、“無毒副作用”、“無依賴”等承諾的;含有最新技術、最高科學、最先進制法等絕對化的用語和表述的;含有有效率、治愈率、評比、獲獎等綜合評價內容的;直接或者間接慫恿任意、過量使用保健食品的。
徵求意見稿明確,違反本規定發佈廣告,廣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規有規定的,依法予以處罰;沒有具體規定的,對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佈者,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按照意見稿設定的時間表,在徵求意見結束後,此規定將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猴姑餅乾廣告引發訴訟 江中回應稱從未宣傳療效
江中制藥、徐靜蕾、食品宣傳療效……這些元素疊加在一起的新聞,自然吸引眼球。北京一位李姓消費者,成功地將上述元素融進了一起訴訟中。7月6日,這位李姓消費者收到了海澱區法院立案通知書。
他狀告的是著名藥企“江中制藥集團”旗下一家食品公司——江西江中食療科技有限公司(2015年初更名,以下簡稱“江中”。此前名稱為江西食方食坊中藥食品公司)。
引發爭議的食品名為“江中猴姑酥性餅乾”。原告認為江中宣傳了這款餅乾的療效。而該款食品的廣告代言人是著名影星徐靜蕾,所以徐靜蕾也成了被告之一。原告索賠金額總計7830元,是購物款的10倍。7月9日,江中在其官網上發佈了聲明。
江中在聲明仲介紹,江中猴姑電視廣告詞是:“胃不好,總是不舒服,猴姑餅乾,猴頭菇製成,養胃。上午吃一點,下午吃一點,猴姑餅乾,養胃。”
江中在聲明中強調從未出現過以下廣告詞:“江中猴菇餅乾養胃,專為胃病人群設計”,“滿足胃病人群核心需要”。記者向消費者李某求證。李某説:“上述廣告詞的確不是江中電視廣告的內容。而是北京超市發廂紅旗店大螢幕上播放的,已經將超市發公司和廂紅旗店一併列為了被告。”
記者問:“既然江中沒有投放上述廣告,為什麼將江中也列為了被告?”
李某説:“江中的産品包裝和電視廣告中出現了‘養胃’二字。‘養胃’,就是宣傳療效。”
對此,江中聲明也進行了回應:“養胃”並非醫學臨床名詞,屬於民間通俗説法。俗話説胃病“三分治,七分養”,“治”指的就是用藥品治療,“養”就是用食物調養,宣傳養胃並沒有違法違規。
江中聲明還表示,江中猴姑餅乾宣傳養胃,是基於猴姑餅乾中含有足量猴頭菇成分。猴頭菇是食品原料,也是藥材,典型的“食藥同源”。《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藥品標準》第15冊第207頁中如下描述:猴頭菇製成的猴菇片,養胃和中,用於治療胃、十二指腸潰瘍及慢性胃炎。可見,説猴頭菇養胃是有科學依據的。
而消費者堅稱,宣傳“養胃”就是宣傳療效。原告李某舉證説,海澱區食藥監局接到投訴後,2014年11月,曾制發責令改正通知書,要求超市發廂紅旗店在含有“養胃”字樣的標簽修改前停止銷售猴姑餅乾。
2015年7月9日,記者在超市發廂紅旗店看到,江中猴姑餅乾依然擺在貨架上銷售。包裝上已經不見“養胃”字樣。售貨員説今年春節後就換新的包裝了。但貨架旁邊的海報依然是徐靜蕾代言的廣告,仍然有“養胃”字樣。對於“養胃”的爭議,超市中一位女性顧客為江中叫屈:“類似的廣告,還有‘怕上火,喝王老吉’。是不是有人喝了王老吉,如果上火了,就可以起訴王老吉,要求賠償嗎?”
養胃、去火、健腦……這些頻頻出現在食品廣告中的宣傳語,是在宣傳療效嗎?本案判決也許會有一個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