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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胃餅乾”引發官司 對養胃廣告就該較較真

  • 發佈時間:2015-07-09 08:07:00  來源:京華時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謝淩宇

  李先生由於胃部不適,在北京一家超市購買了“江中猴姑餅乾”,食用後發現其與普通餅乾無異。李先生認為該産品不是保健品也不是藥品,宣傳上誤導了消費者,故將銷售者、生産者及廣告代言人徐靜蕾告上法庭,要求十倍賠償貨款7830元,並在媒體上公開道歉。目前,北京市海淀法院已受理此案。 (《廣州日報》7月8日)

  >>直評

  對養胃廣告就該較較真

  江中猴姑餅乾既不是保健食品,也不是藥品,廠商卻大打“養胃”牌,在廣告中明示或暗示猴菇餅乾對胃病的功效,的確可能誤導消費者,消費者對“養胃廣告”較較真是應該的。

  除了猴菇餅乾,還有不少食品在走“養胃”路線,對此,消費者、監管部門、法律都該較較真。《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條規定,“食品廣告的內容應當真實合法,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嚴格講,普通食品的“養胃廣告”在原則上違背了這一規定。然而,讓人無奈的是,如果從細節上探究,“養胃”的概念又非常模糊,法律對“養胃”的具體含義、標準、定性和評價缺乏明確規定,且“養胃”並不屬於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確定的27項保健食品功能範疇,“養胃”等用語也不是專業的醫療用語。可以説,“養胃廣告”是遊走在法律的邊緣。

  法律對“養胃廣告”較真是消費者較真和監管部門較真的前提,立法部門、政府有必要用法律法規或立法解釋、行政解釋的形式明確“養胃廣告”的性質(合法或違法)、禁忌內容與形式、邊界、範圍和責任,給“養胃廣告”套上法律籠子,使生産經營者在廣告行銷時看清底線,有法可依,使消費者在維權時有法可依,使監管部門在監管時有法可依。同時,我們還需要對“去火廣告”“清肺廣告”“補腦廣告”“壯陽廣告”等形形色色的食品功效廣告較較真。

  □李英鋒

  >>縱論

  餅乾不養胃更該起訴誰

  江中猴姑餅乾號稱“一款養胃的餅乾,專為胃病人群設計”,可李先生購買並食用後,沒有任何療效,他將銷售者、生産者、代言者告上法庭,是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正當之舉,不管最終法院如何判決,相關被告都有義務給李先生一個説法,也是給廣大消費者一個説法。

  但我覺得,李先生更應該告的是廣告審查機構。《廣告法》規定,發佈醫療、藥品、保健食品等廣告,應當在發佈前由廣告審查機關對廣告內容進行審查,未經審查的不得發佈。而根據《食品安全法》,食品的宣傳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從這兩條規定可以看出,江中猴姑餅乾不管有沒有明星代言,其“一款養胃的餅乾,專為胃病人群設計”的廣告本身就有問題嫌疑——它如果是一種食品,何以宣稱有“養胃”的功效?它如果是一種保健品,廣告審查機構為何批准發佈,是否盡到了審查、核實的責任?

  明星代言問題廣告固然有錯,但他們往往也是小心謹慎,至少確認廣告合法合規、經過有關部門審批才敢代言。如果審查機構馬馬虎虎,任由問題廣告出籠,那麼即使沒有明星代言,這些問題廣告同樣會造成社會危害。相比明星個人,廣告審查機構更專業,責任更大,廣告出問題,審查機構首先負有責任。在某種意義上,正因為審查機構把關不嚴,才讓一些明星稀裏糊塗為問題廣告代言,這才是根源性的問題。正因如此,我認為李先生應同時將廣告審查機構告上法庭,問問他們當初是如何審查這條廣告的。

  當然也有另一種可能:江中猴姑餅乾的廣告未經審查批准而擅自發佈。若如此,依據《廣告法》的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廣告監測制度,完善監測措施,及時發現和依法查處違法廣告行為。”那麼,我們不禁要問,有關部門為什麼沒有及時發現並查處這條廣告呢?□晏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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